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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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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一、医学教育认证的概念和要素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和途径,是由指定的专门机构采用一套程序和标准对医学院校(院校)或教育项目(专业)进行审核与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既定的教育质量标准,并协助院校和专业进一步改进教育质量的过程。
一般而言,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由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认证的对象和认证的主体。
院校认证由地区性或全国性认证协会把高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证,是为了评判整所院校的教育质量;而专业认证是由专业协会对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计划进行认证,评估高等院校所开设的某种专业是否符合预先制定的基本标准,为进入专门职业工作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医学专业认证特指医学行业的专门协会和医学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对医学领域的相关专业进行的质量评价,以保证从业人员进入医学行业所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并能根据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逐步改进。
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护理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已经开展了专业认证工作。
(二)认证的基本要素
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是认证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
认证标准是医学教育质量要求的基本规定,也是医学教育认证、评价的参照体系和行为准则。
由于医学教育认证的地域范围、理念以及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认证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体都涵盖了医学教育全过程,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育资源、学生、师资队伍、教育管理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
应该说明的是,标准的确立并非意味着教育计划和内容的严格划一,而是以承认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差别、尊重每个医学院校的特点和不同发展状况、尊重其合理的自主权为宗旨,因此各医学院校在遵守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的总体原则下有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度来展现自身特色。
同时,为鼓励医学院校进行持续改进,国际标准不仅设定最基本的要求,还为超越基本标准的质量发展设立了参照。
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广泛认可的医学教育标准当属WFME于2012年修订发布的《本科医学教育质量改进全球标准(2012版)》,这一标准已成为区域或国家标准的模板,被翻译成多种文字,许多国家以此为蓝本制定或修订自己的医学教育标准。
《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简称2016版《标准》)在保留2008版《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简称2008版《标准》)适用内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WFME的《本科医学教育质量改进全球标准(2012版)》,同时兼顾我国的文化传统、教育体制和教育资源等因素进行了修订。
两版《标准》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主要包含了对医学教育办学过程的规范和对毕业生应达到目标的基本要求。
认证程序 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和机构的认证程序各有特色并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过程还是极为相似的,基本上都遵循:
申请——自我评估并提交自评报告——认证小组现场考察——认证小组提交认证报告和结论建议——认证机构审核、确定认证结论并公布——认证有效期内医学院校改进并提交进展报告/综合报告——下一轮认证申请等一系列程序。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程序还包括了专家网络预备会议、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前期考察和临床医学专业回访考察,为不同层次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保驾护航。
认证机构 作为认证的主体,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也可以是非官方独立团体,主要发挥外部审核和评估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有二分之一的国家设立了医学教育认证机构,但不同国家的认证机构在性质、职责、目的、运行方式等方面差异很大。
理想状态下,认证机构应该是独立、非营利、非官方的实体。
世界上较为权威的认证机构有:
英国医学总会(GMC)、北美的医学教育联络委员会(LCME)、澳大利亚医学理事会(AMC)等。
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实施机构为2008年由教育部成立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包括医学专家、医学教育专家、医疗卫生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等。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处理日常事务。
二、世界医学教育认证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初,美国医学教育和医院委员会开发制定了医学院的等级评价系统(该系统被后人称作医学院的理想标准),并发布了他们利用此评价系统、根据毕业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对医学院进行分类的结果。
这一活动奠定了医学教育专业认证的基石,开创了一种后来为其他专业和国家广泛采纳的模式。
(一)国家级或区域性认证体系的建立
从全球总体情况来看,截至2018年1月25日全球共有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国家级医学教育认证体系,约二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尚无认证体系。
即使建立了认证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也是由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标准来开展认证,各国和地区间差异很大。
迄今为止全世界并无统一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认证体系和制度建立比较早、发展也日趋成熟和完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认证体系的建立也比较早,如印度和菲律宾(1957年)、巴基斯坦(1962年)、尼日利亚于(1964年)分别建立了各自的认证体系。
多数国家的认证是强制性的,极少数国家在政府强制性认证之外还有自愿进行的独立认证。
WHO将全球医学教育划分为美洲、欧洲、非洲、西太平洋、东地中海和东南亚六大区域,美洲地区包括北美、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南美地区。
美国1942年成立的医学教育联络委员会(LCME)已成为北美地区医学教育认证的权威机构,负责美国和加拿大所有医学院校医学博士学位课程的认证;组建于2004年的加勒比海地区医学与其他卫生教育认证权力机构(CAAM-HP)则负责该地区所有国家医学院校的认证。
西太平洋地区的澳大利亚医学理事会(AMC)的医学院校认证工作自1985年开始,承担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医学院的认证工作。
中国所属的西太平洋地区医学教育协会(WPAME,原称AMEWPR)以WFME标准为基础制定了一套地区性标准。
WFME标准已成为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制订本国标准的样板。
我国在同属西太平洋地区医学教育协会的AMC的帮助下,逐步建立起国家医学教育认证体系,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现状将在本手册的第四部分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为了适应医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医学人力资源跨国界流动不断增加的趋势,规范医学院的办学行为,提升医学教育质量,切实保证医疗服务安全及医学专门人才的合理利用,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制定医学教育国际标准、发布国际医学教育认证指南、建立信息数据库等一系列举措,积极与各国各地区的相关机构进行协作,全力推进全球医学教育认证体系的发展。
WFME和WHO的合作就是范例。
这两个国际组织均不对医学院校进行认证,但它们本着推进国际性医学教育质量评估和资格认定体系的构建、促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宗旨,在医学教育认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WFME于1997年开始着手制定了全球医学教育标准,2003年发布了包括本科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教育三部曲”)的医学教育国际标准。
2004年WFME与WHO建立了“改进医学教育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其中一项活动计划就是为国家、地区或院校的教育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认证或认可制度的建立提供帮助。
2005年WHO/WFME公布了“医学教育认证指南”,为认证医学院校及其教育培训项目提供了灵活的指导性建议,其中包括认证体系的基本要求、法律框架、组织结构、准则或标准、认证过程、认证结论的类型、认证结论的公布以及采用认证的效力等。
2011年WFME启动对全球医学教育标准的修订,并于2012年完成修订。
(三)全球性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建立国际性医学院校信息及对其教育质量认可情况的数据库,有助于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医学教育质量评价提供可参照、比对和借鉴的信息和模板。
2007年WHO与哥本哈根大学一起着手建立新的《全球卫生专业医学院校名录》(即《阿维森纳名录》),发布世界上所有医科类院校的信息,除了院校的基本信息之外,还包括外部评估在内的质量保证情况。
2010年该名录转由WFME负责维护。
除了阿维森纳名录之外,国际医学教育与研究促进基金会(FAIMER)建立的《国际医学教育名录数据库》和《医学院校认证机构名录》也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国际医学教育名录数据库》收录的是经所在国卫生部或教育部等官方机构认可、并且正在运行的医学院校;《医学院校认证机构名录》则汇聚了所有医学教育认证机构,包含拥有官方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国家名单、认证机构名称及网站链接、认证机构的性质、强制认证还是自愿认证等详细信息。
2012年,WFME与FAIMER达成协议,合并《阿维森纳名录》和《国际医学教育名录数据库》,形成唯一的《新世界医学院校名录》,该数据库已于2016年4月正式上线。
截至2017年8月,数据库中已有2918所院校的信息。
目前,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受WFME的委托,负责收集中国医学院校的“新世界医学院校名录调查问卷”,用于更新名录内的信息。
(四)认证机构认定
2010年,美国的外国医科毕业生教育委员会(ECFMG)发布新规:
自2023年起,所有要申请ECFMG证书的外国医科毕业生,其毕业的学校必须经过被国际机构正式认定的认证机构的正式认证。
为响应该政策,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培养过程,促进医学教育质量发展,WFME于2012年推出一项新计划,对各国认证机构的资质和水准进行国际认定,即所谓的认定“认证者”。
WFME就认证机构的资质、认证采用的标准及流程均有明确要求。
与医学教育认证相似,认证机构的认定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根据认证机构的制度及运行的实际情况,给予为期十年的认证有效期。
截至2017年底,全球已有10个认证机构申请并接受了WFME的认证机构认定。
三、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现状
(一)医学教育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为促进中国医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全球化,确保中国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中国开始逐步引入国际医学教育标准。
2002年在教育部的支持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联合举办了“医学教育标准国际研讨会”,引入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并成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研究与实践”课题组。
在此课题组的基础上,教育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
该课题组参照WFME的《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WHO西太平洋地区《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障指南》和美国纽约中华医学基金会所属的国际医学教育组织(IIME)《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并参考了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研究拟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2008年,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此标准,并将其作为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
2014年,教育部医学教育研究基地成立了“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实施战略研究”课题组。
该课题组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并结合十年来积累的认证经验,对2008版《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保留了2008版《标准》中的适用内容,主要依据WFME的《本科医学教育质量改进全球标准(2012版)》,并参照了AMC、LCME、GMC等认证机构的标准。
课题组经过广泛的调研、专家咨询,历时两年完成了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
(二)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政策
2007年2月,教育部(教高〔2007〕2号)提出,“要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院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2008年3月,教育部成立了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和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同年9月,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发布《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
2009年3月,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社会和院校有机结合的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开展以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的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以认证结果作为审核医学教育招生规模的依据,并将认证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012年5月,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应建立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开展以《标准》为依据,以院校自评为基础,教育部门和卫生行业共同组织实施的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十二五’期间,总结经验,研究借鉴国际医学教育规范,进一步完善符合国际医学教育规范的我国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政策体系;2020年完成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
建立健全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准入制度”。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意见指出:
“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制度,到2020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
(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实施
2006年5月18日至20日,由WFME推荐的TheanneWalters女士(时任AMC执行副主任)、西太区医学教育协会前主席及澳大利亚医学院校认证委员会前主席LaureanGeffen教授、澳大利亚医学院校认证委员会MichaelField教授(时任AMC主席)与教育部“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组长、北京大学程伯基教授等共同组成认证小组,参照WFME《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对哈尔滨医科大学进行了临床医学专业试点认证。
对照标准,哈尔滨医科大学36项办学指标全部达到WFME《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的基本要求,其中25项指标达到高质量标准要求。
2007年6月,哈尔滨医科大学接受认证回访。
2008年,由国内外认证专家组成的认证小组首次依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讨论稿),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进行了临床医学专业试点认证,取得圆满成功。
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73所院校(约占待认证院校总量的47.7%)接受首轮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其中16所院校邀请了外籍专家参与认证现场考察工作。
哈尔滨医科大学等学校有序进入第二轮认证申请。
四、认证程序
(一)现场考察前院校的准备工作
现场考察前,被认证院校主要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提交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撰写认证自评报告;
●做好认证小组现场考察的准备。
1.认证申请的提交
教育部批准的举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医学院校(包括综合大学的医学院和独立建制的医学院校)均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
按认证指南的要求,院校应在计划认证前一年的4月或者10月告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认证申请意向。
秘书处为院校在认证工作系统内创建认证项目,之后院校可在认证工作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
(认证工作系统网址:
在线填写《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请表》时,院校应对照认证标准,简述学校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手段和实施过程,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评价、师资队伍建设与成长、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优势与不足。
除此以外,还应如实填写学校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实践教学基地情况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情况,并提交现阶段使用的临床医学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等支撑材料。
认证申请表中的联系人应熟悉学校医学教育情况,在认证的整个过程中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及认证小组的联络与沟通。
医学院校可依据自身条件,在提交认证申请表时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境外专家参与认证的申请,并同时提交拟提供英文资料的目录清单。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将安排相关境外专家参与学校认证工作。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读院校申请材料之后,告知学校申请结果及审读意见。
通过认证申请的院校,应按照认证标准和指南的要求,积极开展自评,为认证现场考察做准备。
未通过认证申请的院校,应按照《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进行专业建设,为再次申请认证进行积极准备;审读结果为前期考察的院校,应准备前期考察材料,与前期考察小组秘书沟通考察安排。
2.认证前的动员与宣传
院校最好为认证留有至少一年的准备时间,在这一年中,院校应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广泛学习认证标准,明确认证的目的,了解认证的程序,解读认证标准并宣传现代医学教育理念和改革趋势。
建议院校动员全校共同参与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成立临床医学专业认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做好认证自评报告的撰写、与认证小组协商制定考察日程、接待认证小组现场考察以及认证后的改进等一系列工作。
3.自评报告的撰写与提交
撰写自评报告是认证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
通过认证申请的院校应对自身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包括办学宗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教育计划、培养过程、培养质量等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借此督促学校不断总结办学优势和特色,正视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的方向。
自评报告也为认证小组全面客观地了解专业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进校后现场考察内容及认证报告的撰写提供重要依据。
首轮认证院校,自评报告撰写以2008版《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为依据。
自评报告的撰写,应该在全面掌握认证标准的基础上,紧密围绕认证标准逐条撰写。
自评报告要清晰地描述本专业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应具有的知识及能力水平,并说明为达到培养目标所实施的教学过程以及所采用的评价方法。
这些内容可以通过清晰详实的表格以及定性与定量的文字来表述。
如有境外专家参与学校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现场考察,学校应同时提交中英文版自评报告。
撰写自评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
●以事实为基础,以详实数据为依据,对照认证标准逐条提供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事实描述和数据支撑。
●对照认证标准,结合培养目标,找出在教育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出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措施以及发展规划。
●报告中所陈述的事实应有翔实材料证明,无需进行文字渲染与包装,没有证据支持的修饰用词常常会引起认证专家的质疑。
正文中可以通过汇总数据表说明,在正文后面要以附件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档索引或明细表,这些数据必须真实客观、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有次序和逻辑性,并支持结论。
原始材料在现场考察时要能够提供。
●自评报告中的时间信息要明确。
例如,用“过去”表明以前做的,对现在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施步骤等;用“现在”说明正在进行的改革,描述对现在产生影响的程度等;用“将来”展望今后特定时间内要采取的措施和期望的效果等。
●自评报告应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对证据有分析和说明;代表的不是一个瞬间,而是一种趋势;结论来自多个不同类型并彼此独立的证据支持。
●自评报告必须建立在充分全面自评的基础上。
自评过程必须有各方面的代表广泛参与,如医学教育专家(包括基础和临床教师)、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低年级、高年级)等。
学校可以组成自评工作组和若干自评工作小组。
各自评工作小组应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负责各自承担的领域。
认证标准中涉及的学生部分,应由学生负责根据认证标准中的内容进行评估。
●自评报告文字应简单明了,避免包括与认证标准无关的内容。
●申请外籍专家参与的院校应同时提供中英文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撰写完成后,院校应在认证小组进校考察前2个月登录认证工作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同时将纸质版寄给秘书处和认证小组成员。
4.认证小组的遴选和意见征询
工作委员会将在认证现场考察前3个月组建认证小组,并征求认证院校对认证小组组成的意见,以确定认证专家和被认证院校没有重大利益冲突。
认证专家和被认证院校之间的利益冲突可归纳为如下情况:
●专家曾在被认证院校工作过,或者是被认证院校的毕业生;
●专家是被认证院校的各种形式的顾问、名誉教授或者考官等;
●专家曾申请被认证院校职位未被录用,或者正在申请该院校职位;
●专家的学术、教育、价值观念与被认证院校有严重的冲突;
●专家所在院校和被认证院校存在较为明显的竞争关系;
●其他相关的利益冲突。
被认证院校也可因利益冲突的原因,在工作委员会征询院校对认证小组组成的意见时提出异议,并据实陈述利益冲突的具体相关事宜。
除了重大利益冲突外,认证院校不能提出更换认证专家的要求。
5.现场考察日程的商定
认证小组秘书应将认证小组商讨的初步考察计划、希望进行访谈的群体和个人、以及需要走访的部门等信息反馈给接受认证的院校,由院校拟定考察日程的初步方案,通过双方进一步的沟通和调整确定现场考察日程。
认证现场考察的日程由认证小组组长最后确定。
对于院校提出的与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无关的行程,认证小组有权拒绝或者更改。
现场考察的工作时间一般为4天,认证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现场考察1至2天。
现场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院(校)长报告:
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座谈会:
包括各级学术和管理委员会、院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广泛利益方代表等;
●教学观摩:
理论授课、教学查房、实验课、PBL教学等;
●现场走访:
如各学院、系、教学或研究中心、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等教学相关部门;
●教学相关资料查阅;
●认证意见反馈:
认证小组在充分走访与观察的基础上,给予初步认证报告和反馈意见。
(二)现场考察
认证小组的现场考察工作从正式考察前的预备会议开始,会上认证小组就任务分工和考察安排的相关事宜进一步交换意见,明确并落实相关责任,对认证目的和认证小组成员的任务达成共识。
在现场考察期间,认证小组每天晚上都要召开例会,分享当天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讨论认证的进展情况,逐渐形成认证报告和结论建议,并不断修改和完善。
认证小组进驻被认证院校进行现场考察时,被认证院校主要应该做好如下两方面的接待工作:
一是与考察工作相关的接待:
●由认证申请表中的联系人负责与认证小组沟通联络;不为专家配备“一对一”联络员(专家的考察行程安排和所需资料,均由认证小组秘书与学校联系人沟通)。
●安排现场考察时走访、座谈会、教学观摩等相关准备工作;除新闻宣传及留档需求外,原则上禁止院校在专家考察活动时的过度拍照、录音和录像(尤其是座谈和访谈环节)。
●为认证小组成员提供相应权限,方便专家考察院校的相关网站资源;
●为了方便认证小组工作且提高其工作效率,院校应就近提供一间会议室,供认证小组讨论和每日工作例会使用;
●事先准备好专家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网络等与认证工作相关的设备(认证结束时将交还给院校)。
二是生活安排与接待:
院校安排专家交通和现场考察期间的食宿,相关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要求,接待工作应杜绝铺张浪费。
为保证专家集中精力参加认证工作,院校应避免不必要的宴请和招待,而应以方便快捷的工作餐为主。
邀请境外专家参与认证的院校需协助境外专家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并为每位境外专家配备熟知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建设情况的随行翻译,承担认证现场考察期间实地考察和公开会议的翻译工作。
(三)认证报告
认证小组在完成现场考察之后,需提交两份报告,一是初步认证报告,在现场考察结束时完成并向院校宣读,是即时的反馈;二是认证报告,在现场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是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确定认证结论的依据。
1.初步认证报告
初步认证报告向接受认证的院校提供即时反馈,内容按照认证标准中的主要条目逐一阐述,主要关注院校的长处及需要改进之处。
在现场考察的最后一天,认证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就认证现场考察的重大发现和初步结果向院校领导进行反馈,征求院校领导对初步结果和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之后由认证小组组长向院校宣读初步认证报告。
初步认证报告并不提出建议的认证期限,最终决定将由工作委员会做出。
2.认证报告
认证小组成员依据《标准》共同完成认证报告的撰写,报告将根据标准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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