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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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办价格[2006]2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函
附: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
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的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某一地区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该地区所有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
第六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
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学生的助(奖)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土地使用权费用指学校有偿征用土地或接受无偿划拨土地但发生拆迁等行为所支出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
第七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八条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
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
0.56。
第九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第十条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定编标准和生师比标准依序核定:
1、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生师比标准的据实核定;2、在职教职
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核减;3、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
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再次核减。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
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
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提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助(奖)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
其中: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
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
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暂定为:
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
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其应计提的折旧。
第十八条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与学生培养无关的所有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二十条“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经营支出不能独立核算且经营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教职工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总培养成本。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附件一: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法人代表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学校盖章
表一:
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
栏次及关系
上报数
一、学生总数(人)
1=2+4+6
(一)高中学生
2
其中:
择校学生
3
(二)初中学生
4
其中:
借读学生
5
(三)小学学生
6
二、折合标准学生数
7
三、享受助(奖)学金学生人数(人)
8
四、单位定编人数(人)
9
五、教职工总数(人)
10
(一)在职教职工人数
11
其中:
临时人员人数
12
(二)离、退休人数
13
(三)其他人员
14
六、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元)
15
(一)房屋建筑物
16
1、办公用房
17
2、教学用房
18
3、学生宿舍用房
21
4、其他
22
(二)专用设备
24
(三)一般设备
26
(四)交通工具
27
(五)图书
28
(六)其他固定资产
29
注:
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二:
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
项
目
栏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实数
一、财政补助收入
1=2+4
(一)教育经费拨款
2
其中:
离退休人员拨款
3
(二)其他经费拨款
4
其中:
公费医疗经费拨款
5
其中:
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
6
二、上级补助收入
7
三、专项拨款
8
其中:
基建拨款
9
四、教育事业收入
10=11+...+18+21+…
+24
1、高中学费
11
2、初中、小学杂费
12
3、高中择校生费
13
4、初中、小学借读费
14
5、文体活动费
15
6、水电费
16
7、初中信息技术费
17
8、电教、实验费
18
(1)高中实验费
19
(2)初中电教、实验费
20
9、上机费
21
10、搭膳费
22
11、住宿费
23
12、其他
24
五、经营收入
25
六、附属单位缴款
26
七、其他收入
27
其中:
捐赠收入
28
注:
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三:
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
项
目
栏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实数
一、人员支岀
1=2+3+4+5
(一)教职工工资
2
(二)福利费
3
(三)社会保障费
4
(四)其他人员支岀
5
二、公用支岀
6=7+8+…+19+22+23
(一)办公费
7
(二)印刷费
8
(三)邮电费
9
(四)水电费
10
(五)公用取暖费
11
(六)工会经费
12
(七)职工教育经费
13
(八)交通费
14
(九)租赁费
15
(十)修理费
16
1、日常修理费
17
2、大修理费
18
(十一)材料费
19
(十二)其他公用支岀
20
三、设备购置费
2仁22+23+24+25
(一)专用设备
22
(二)一般设备
23
(三)交通工具
24
(四)图书
25
(五)其他设备
26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岀
27=28+29+30
(一)离退休费
28
(二)助(奖)学金
29
(三)其他支出
30
五、经营支出
31
六、上缴上级、拨付附属单位支出
32
其中:
上缴高中择校、复读费
33
上缴初中借读费
34
七、已完工基建支出
35
八、在建工程支出
36
九、土地使用权费用
37
十、学校总支出
38=1+6+21+27+31+32+…+37
附:
借款利息支出
39
注:
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四:
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项目
栏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本年应计提折旧的教育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元)
1=2+3+4+5+6+7
(一)房屋建筑物
2
(二)专用设备
3
(三)一般设备
4
(四)交通工具
5
(五)图书
6
(六)其他固定资产
7
二、本年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购
置的教育固定资产年末总值
8=9+10+11+12+13+14
(一)房屋建筑物
9
(二)专用设备
10
(三)一般设备
11
(四)交通工具
12
(五)图书
13
(六)其他固定资产
14
三、财政对人员支岀和公用支岀的补助额(扣除对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助)
15
四、人员支岀
16=17+18+19+20
(一)教职工工资
17
(二)福利费
18
(三)社会保障费
19
(四)助(奖)学金
20
五、公用支岀
2仁22+23+…+31+34+35+43+45
(一)办公费
22
(二)印刷费
23
(三)邮电费
24
(四)水电费
25
(五)公用取暖费
26
(六)工会经费
27
(七)职工教育经费
28
(八)交通费
29
(九)租赁费
30
(十)修理费
31=32+33
1、日常修理费
32
2、大修理费
33
(十一)材料费
34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
35=36+37+38+39+40+41
1、房屋建筑物
36=2*2%
2、专用设备
37=3*12.5%
3、一般设备
38=4*20%
4、交通工具
39=5*10%
5、图书
40=6*10%
6、其他固定资产
41=7*10%
其中:
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购置的教育固定资产本年应计提折旧额
42=9*2%+10*12.5%+11*20%+(12+13+14)*10%
(十三)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
43
其中:
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本年分摊额
44
(十四)其他公用支岀
45
六、经营收入冲减成本额
46
七、学校教育总培养成本
47=16+21-46
注:
学校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填报上报数
表五:
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
项目栏次及关系核定数
一、标准高中学生人数(人)
1
二、在职教职工人数(人)
2
三、人员支岀
3
四、公用支岀
4
五、财政补助
5=6+7+8
1、财政资金(和社会捐助)购置的教育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6
2、财政资金(和社会捐助)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分摊额
7
3、财政对人员支岀和公用支岀的补助额(扣除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助)
8
六、经营收入冲减成本额
9
七、总培养成本
10=3+4-9
(1)由财政(和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
11=5
(2)由学费补偿的成本
12=10-11
八、生均培养成本
13=10/1
(一)由财政(和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
14=11/1
(二)由学费补偿的成本
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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