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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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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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术语
基本术语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微利房
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平价房
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花园式住宅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
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
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安居工程住房
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现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期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酒店式服务公寓
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
始于1994年,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市场定位很高。
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
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的服务,让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商品房的均价
是指商品房在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价格。
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但也有例外,前段时期某高层物业推出的“不计楼层、朝向,以2800元/平方米统一价销售”,即以均价作销售价,也不失为引人瞩目的营销策略。
建筑结构
钢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假 层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
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总高度小于10米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总高度大于10米但小于24米的住宅。
也有人称之为“工房”。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十一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二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蝶式住宅
准确地讲就是改良型的塔楼,因其横断面形状像蝴蝶而得名。
蝶式住宅的优点很突出,结合了板楼和塔楼的优点。
点式住宅
又称塔式住宅,其特点是若干户围绕一个楼梯或电梯枢纽布置,分户灵活,每户一般能获得两面朝向,具有转角、通风良好、地形处理较灵活、自由、占地面积小等优点。
板式住宅
板楼的户型是南向面宽大、进深短,南北通透的格局。
在南北开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然通风形成对流。
自然层
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技术层
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拆迁维修
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
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房产折旧
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
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
其公式如下:
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房屋耐用年限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房屋完好率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危房率
整栋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占总的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即为危房率。
危房率=(整栋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保修期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商品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额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
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七通一平(熟地)
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三通一平(净地)
是指土地具备上水、雨污水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税费
房地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
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纳税保证金
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耕地占用税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权属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队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
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联营企业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建筑规划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套 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层 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
2.6米、2.7米、2.8米。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
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开间
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
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
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进深
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
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
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
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架空房屋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容积率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得房率
是指每户可使用的面积即可供住户支配的面积与每户建筑面积(包括公用部分面积)之比。
绿化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宅成套率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户型比
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车位比
总户数与车位数之间的比例。
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住宅)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
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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