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禽流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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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禽流感应急预案
内部编号:
(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大宁县禽流感应急预案
大宁县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以控制、扑灭,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组成及部门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
指挥部由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
县委宣传部、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林业、公安、交警、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检、交通、邮电、纪检监察、疾控、经贸、武警中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指挥扑灭疫情。
2.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收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牧医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纪检监察组。
日常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集中办公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
各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委宣传部、农业局、牧医局、邮电等部门组成。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疫情信息、应急处理工作信息和文件归档;负责专门会议筹备,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和县指挥部的指示,并督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负责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疫情处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对外报道、文件及简报的编写、收发等。
(2)专家技术组
由畜牧兽医局、卫生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负责制定扑杀、消毒、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评估疫情危害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指导;负责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防治效果和疫情损失评估;协助上级专家组开展工作。
(3)疫情处置组
由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经贸等部门组成。
疫情处置组下设应急处置预备大队:
牧医局12人、工商局10人、公安局10人、卫生局20人、武警中队10人、质检局5人;宣传部、发改、经贸、纪检、财政、林业、交通各2人。
负责指导对疫点及其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实施对疫点内病死的禽类、禽舍、禽类排泄物、垫料和其它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出入疫点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和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必要时组织非疫区乡(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助疫区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发改、财政、畜牧兽医、卫生、交通、邮电等部门组成。
负责防疫资金的计划、筹集及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负责疫苗、消毒药品、救治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和防疫人员防护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保证应急控制工作需要。
(5)纪检监察组
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
监督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各项防控指令及时执行。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工作的第—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扑杀令。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指挥部指挥长;武装部部长、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长,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委会为指挥部成员,是村委会、居委会应急控制工作第—责任人。
(四)有关部门及部门分工
1.发改局
负责协助指导畜牧兽医局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
2.财政局
负责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物资储备和禽类扑杀补偿所需经费的落实,将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物资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畜牧兽医局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溯。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及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公安局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县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局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配合畜牧兽医局对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5.卫生局
启动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报告体系,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预防、治疗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同时,做好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消毒工作。
6.经贸局
配合畜牧兽医局做好禽类屠宰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禽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交通局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应急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活动车辆通行畅通。
同时,停运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防止疫病扩散蔓延,配合畜牧兽医局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8.林业局
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局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组织隔离控制措施。
9.工商局
负责关闭疫区及周围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质检局
负责按国家标准对各环节的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11.宣传、广电部门
负责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12.邮电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邮电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武警中队
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
14.其他部门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防控工作。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日常疫情监测工作由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动物防疫监测网络负责,疫控中心负责血清样本的采集。
病源监测包括对野生候鸟、养禽场、养禽密集区的病源监测。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疫情或疫情隐患,应及时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中心站、村级防疫员、有关动物养殖、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县疫控中心报告。
疫控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在排除其他疫病的可能性而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应在2小时以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疫控中心报告,同时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禁止携带病、死禽走家串户和进入公众场合。
3.报告方式和内容:
县疫控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疫控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应说明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品种、病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牧医局和卫生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互通共享。
4.报告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作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
对瞒报、漏报、和延缓报告疫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疫情确认程序
突发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县疫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中级兽医师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集病料派专人送市、省疫控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疑似病例必须由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四)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规定分为三级:
(一)发生下列情况的,为一级疫情: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乡(镇)发生疫情的,为一级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为二级疫情:
在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的为二级疫情;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发生下列情况的,为三级疫情: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的,为一级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五、应急反应
(一)准备
县疫控中心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后,立即报告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人民政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同时通知“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乡(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立即指挥畜牧兽医局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对疫点实施隔离、封锁;
3.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控;
4.对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以内的禽类分别进行登记造册;
5.由畜牧兽医局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草拟封锁令。
省级排除“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停止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属其它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1.凡做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后,畜牧兽医局立即派技术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由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的建议,人民政府根据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上报疫情。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发布封锁令、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县畜牧兽医局向全县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
5.畜牧兽医局应组成各级兽医人员分片包干、进行巡回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如发现疫情,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6.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督促疫情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7.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乡(镇)应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车站等交通运输环节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6)作好禽类的预防注射,将散养家禽圈养。
六、控制措施
动物疫控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应赶赴现场,作初步诊断、送检病料同时立即对(疑似)疫点采取严格临时隔离措施,彻底消毒。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与病、死禽及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发布封锁令;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执行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7.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8.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四)受威胁区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检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7.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局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
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疫情发现的时间、地点及报告单位和个人;
2.疫情情况,如发病、死亡数量、症状等;
3.疫情诊断过程和结论情况;
4.疫情处置情况;疫源分析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定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疫情解除封锁情况;
6.疫情发现、报告、诊断、处置及解除封锁过程的特殊情况。
(七)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后,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畜牧兽医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2.做好应急预备队的人员组织和疫情扑灭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准备,进入待命紧急状态;
3.启动全县疫情监测系统。
县动物疫控中心立即启动动物防疫检测网络;乡(镇)主要负责人全力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立即启动村级疫情报告网络,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保县、乡(镇)场、村(居委会)三级疫情检测网络迅速运行:
(1)村级防疫员具体负责将本村禽类异常发病及死亡情况,向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和县疫控中心报告,同时负责按动物防疫部门要求做好发病禽场(户)的临时隔离、封锁、消毒工作;
(2)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要对辖区内按行政村分片到人,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疫情实时监测、采样送检工作和辖区疫情情况汇总,并按规定时间向县动物疫疫控中心报告情况;
(3)县动物疫疫控中心开展采样、化验和疫情情况汇总,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步疫情控制建议,及时向畜牧兽医局和市疫控中心报告情况;
(4)县动物疫疫控中心初步确诊核实病例,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步疫情控制建议,及时向市、省疫控中心报告情况。
(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2.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县疫控中心,储备充足的禽流感疫苗、防疫器材、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用具、交通通讯设备等,储备数量应满足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扑灭和防疫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县财政预算。
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防控物资及疫苗储备,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情况追加经费。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初步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工专家组成员:
韩保国、贺玉林、贺新宁、王生生
(2)加强诊断、防治技术培训,提高诊治水平;
(3)建立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应急处理预备队,由指挥长任预备大队大队长、由副指挥长和公安局长任预备大队副大队长,全县总规模不少于150人,其中县级不少于50人,乡级不少于20人,村(居)委会不少于10人,协助动物防疫机构实施强制免疫、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等强制性防疫措施。
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组合。
保证处理预备队拉的出,打的赢,适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求。
(4)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科学、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畜牧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当责任。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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