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数据上报系统解决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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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数据上报系统解决方案
企业征信数据上报系统解决方案
篇一: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
企业征信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转换而来,企业信用信息只有经过数据处理后、被存储到企业征信数据库中的数据才是企业征信数据。
企业信用信息只有转化成征信数据之后,才能达到商品化要求,才能用于生产企业征信报告。
企业征信数据与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区别很大。
企业征信数据除了带有经过数据处理的特征之外,还要有统一数据格式要求,不仅同一项数据的结构和精度均相同,而且对于每项数据的起始点和终结点都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征信机构不见得广泛地采集所有能够采集到的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或企业征信数据的采购是被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的。
企业征信机构是否加工或保存一类征信数据,受到两个基本条件的约束,一是技术,征信数据必须能对企业信用价值的评估做出贡献;二是成本,即在经济上合算。
对于加工和存储成本高,又对制作报告产品贡献不太大的征信数据,企业征信机构不会加工和保存。
企业征信数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公共记录、雇员、进出口情况、银行往来情况、付款记录、经营者简历、企业发展史、财务报表反映不出的经营状况、产品介绍以及相关的市场宏观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I二、企业征信数据主要来源
(一)政府掌握的企业征信数据
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是公务信息的一部分,产生于政府执行公务或对企业实施监管的工作过程之中。
根据企业征信机构的经验,十几个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统计局、法院、国资委、商务部、邮政局等(见表3-1)。
工商行政管理局掌握着大量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掌握的信用信息是有条件的开放,其中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是基本对
外开放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很多省市地区开通了“红盾网”,可以免费在网上査询当地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
统计局定期形成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经济普查报告,其中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
目前,统计局掌握的信用信息还没有全部对外开放,还无法从这个信息源中得到单个企业的信用信息。
海关掌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相关信息,海关的统计部门和信息中心会定期形成报关单和各种进出口统计报表,主要内容包栝进出口的产品名称、货品数量、产地、发货地、到达地、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
此外,海关还会形成季度和年度进出口统计和分析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国家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公共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正规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及个人信贷已经被汇集到这两个系统中。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个人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提供企业、个人征信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国有企业的资产、隶属、经理人员、并购、政策等资料。
外汇管理局掌握着所管辖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从事外汇交易活动的外汇交易额、进出口货物情况、结汇情况、应收账款情况等。
房屋管理局主管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及设定他项权登记。
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掌握所管辖区域内所有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
还有些政府部门会定期公布诸如破产、抵押品置留权、动产抵押申请、民事诉讼、经济仲裁等公共记录,上述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常有价值。
(二)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
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政府公务信息之外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时也被称为“民间信息”,特别指那些非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
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行会商会、公用事业单位、电信公司、企业的供应商、各类房东、租赁公司和新闻媒体等,这些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庞杂的。
但是,经过企业征信机构的筛选和处理,有些信用信息是可以利用的,能够成为企业征信数据。
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如企业开户信息,贷款、担保和还款记录等信息,资金流人和流出量及去向方面的信息。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民间信用信息来源,对于那些没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更是如此。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都会向企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它们不仅正常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而且还不一定收取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公共征信系统,产生于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甩信息都被汇集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征信系统中。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金融系统之外的机构开放,只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企业征信业务
公用事业单位产生了大量的用户付费信息,这对于了解和评价其用户的信用行为和财务能力是非常有用的。
所谓的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公司、煤气公司、供暖公司等,人们还经常将移动通信服务类公司也包括进去。
如果一个企业长期拖欠公用事业单位的费用,那么企业征信机构将视其的欠费额度大小,给予欠费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公用事业用户的付费方式也对了解用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行为有帮助。
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或商会都有着自己行业情况的信息积累,如它们有相当详细的业内主流机构、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变化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反映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协会掌握的信息有可能是与业内机构共享的,面向自已的会员企业服务。
很多行业协会都负责编纂本行业的年鉴,它们有采集年鉴所需信息的渠道,这些信息渠道对企业征信机构是有价值的。
例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年鉴》《中国汽车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等。
年鉴对行业在过去一年的发展情况、产品情况、技术水平、企业发展情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大事记等做了详细的记录和说明,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媒上,也有大量的信用信息在传导,从中可以筛选出一些有用的信用信息。
目前,互联网巳经成为重要的“信息集散地”,从各类网站获取所需的信用信息成为企业征信机构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
政府部门的网站是该部门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总体运行情况
都会在部门网站中得到及时反映。
大量网站对行业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动态报道,它们都是企业征信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不同信息来源的原始信用信息有可能存在不完整、有偏见、有误导、不够及时等缺陷,从征信机构的用户角度对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做出的评价,如表3-2所示。
(三)商业化的企业征信数据及其采购
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非官方信用信息的一部分,通常以征信数据的形式存在,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
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可以找到许多数据供应商,企业征信机构可以从数据供应商处采购数据。
因为数据供应商是销售数据产品的专业机构,它们有能力提供符合企业征信机构要求的征信数据,而且数据的质量很高。
除了数据供应商之外,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从其他的征信机构购买企业征信数据。
一些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企业征信机构也提供不同加工深度的企业征信数据,如企业基本fe息等。
在必要的时候,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委托其他类型的机构帮助调查,取得一些特殊类别或特别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
例如,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律师取证得到调查对象的账本或特殊信息。
当然,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然而,通常企业征信机构不使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案调查服务,尽管这种调査所取得信息的可靠性高,但费用太高。
另外,这种调查的震动大,容易被调查的目标企业察觉,可能伤害到企业征信机构与委托人关系。
在市场上采购企业征信数据,要通过一个设定的工作程序,避免花钱却没买到可用的数据问题,或是买了质次价高的征信数据。
一个好的企业征信数据供应商应该具备下列特征:
(1)是合法的征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征信数据也是合法的。
(2)提供的征信数据质量好,特别要剔除那些提供假数据(特别是假财务报表)的数据供应商。
(3)征信数据的供应稳定,更新频率高。
(4)征信数据的广度和深度达到要求。
(5)征信数据的服务方式和数据格式符合买方的要求。
(6)征信数据的价格合理。
(7)大型的数据供应商还可以提供海外采购服务,代理销售外国企业的征信数据。
(8)个别数据供应商允许交换数据,可以节约买方的采购成本。
|三、企业征信数据采集主要方式
(一)公开数据的采集方式
政府公务信息的采集主要存在如下常见方式:
(1)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结构,建立数据自动抓取系统,自动化采集。
(2)建立商业化的信用信息采集关系。
(3)建立数据交换关系。
从公用事业单位采集信息,主要方法有两种:
一是从公用事业单位或通信公司采购数据,至少要采集欠费用户的负面信息;二是承接公用事业单位或移动通信公司的信用风险控制任务,帮助它们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欠费催收工作。
对于征信数据供应商,企业征信机构主要的工作是对它们进行筛选。
评价供应商优劣的硬性指标包括合法性、类型、覆盖、质量、更新频率、效率、成本、稳定性和服务态度。
(二)电话调查采集方式
电话调查也是企业征信机构经常使用的调査方法之一,是一种低成本的调查方
法。
通常来说,企业征信机构使用电话调查方法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采集信用信息,二是核实信用信息。
在以传统作业方式操作的企业征信机构中,电话调查员主要的工作是采集信用信息,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个案调查。
但是,在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企业征信机构中,电话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核实征信数据。
在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征信机构,如果向用户提供征信数据产品或数据库服务,需要有比较高质量的企业基本信息。
因此,在这样的企业征信机构,需要相当数量的电话调查员同时工作。
企业征信机构对电话调查员的培训是很严格的,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通话用语、掌握主动、应对拒绝、控制时间、认真记录等。
如果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管
篇二:
征信系统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征信系统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项目背景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应用价值
征信系统管理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特别是通过企业和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
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从信贷活动的源头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
该平台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以及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
该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篇三: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XX年7月16日起执行,XX年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来自:
小龙文档网:
企业征信数据上报系统解决方案)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九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公司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
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信贷业务在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上报。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进行,其他人员均无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需要及其他公司领导同意的与业务开展相关的合理需要。
查询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欠息信息、不良记录及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需由发起查询部门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7),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并提供企业名称及贷款卡号码。
第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贷款卡编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
第五章信息删除管理
第十九条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的数据信息包括:
因原有委托业务规范等历史原因已不在公司账内也不作为债权管理但仍存在于征信系统的业务信息;因操作失误、业务发生重组、借款企业发生变更而在征信系统无法变更产生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信息;其他情况产生的确需删除的信息。
第二十条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业务人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8),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及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征信系统管理员向征信中心提交《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附件9)并上报删除报文。
第二十一条如删除数据后需要重新上报正确数据,业务人员应及时登录数据信息,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立即补报新数据。
第六章数据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用户在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
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不得让他人借用用户名及密码。
管理员密码应进行封存并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普通用户及修改普通用户信息及权限必须经过普通用户所在部门申请及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
用户管理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作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采集指南》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和数据。
可采取业务人员交叉复核或部门统计员复核方式提高准确率。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录入数据,并对数据、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报送。
第二十八条征信系统管理员生成报文(包括加压加密)及上报报文分别由A、B角负责,并定期进行角色交换,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第二十九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与征信中心进行数据核对,保证两端数据一致性,及时获取及加载征信中心反馈信息,掌握征信信息在线删除及更正方法,正确处理数据删除和更正业务。
第三十条公司将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征信系统管理员对业务人员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监测,发生迟报、错报等情况定期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征信系统管理员工作质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并通过与征信中心定期核对数据等途径获得信息,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审计部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认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交《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0),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1)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异议受理由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受理,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妥善处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为方便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公司接受企业通过拨打综合统计部门电话或公司投诉专线方式先行受理,电话核实异议人身份,提前进入受理程序,并通知企业补办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受理异议申请后,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
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十五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经核查企业征信系统,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
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且错误、遗漏是由于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说明情况,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尽快进行处理;不能确认核查结果或认为错误原因是由于数据库数据处理过程形成的,应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发送至征信中心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异议信息由征信中心在企业信用报告中进行填加。
第三十六条由征信中心受理的企业异议信息需要由公司进行核查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由征信中心根据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或进行异议标注。
第三十七条异议处理结束之后.应及时删除异议标注。
第三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具《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2),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20日内回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报文生成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及反馈报文。
第四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
印件等;
其他应保管的资料,如向征信中心报备的资料、管理台账、自查报告及报表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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