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R61部14年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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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R61部14年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CCR61部(14年9月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年7月10日4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第61.7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述。
(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
(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
(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61.13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
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
(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
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
(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
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
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
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以考虑到规章制定的前瞻性,将其纳入航空器等级;在飞机和直升机仪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的仪表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其他航空器(含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和小型飞艇)等级。
另外,为方便通航直升机运行,取消了3,180千克以下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要求。
4、修订第61.21条,修改驾驶员执照有效期。
为了方便管理,将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由原来的长期有效改为六年有效。
地面教员执照的有效期限也修改为六年。
在此基础上,修订第61.23条,明确了执照更新和重新办理的程序。
5、修订第61.25条,增加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体检合格证要求,规章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境外运行的运动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
另外,删除各类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各类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公布的要求为准。
6、修订第61.27条,对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需完成附加训练的驾驶员由机长扩展为机组成员。
实施后三点飞机附加训练的人员无需教员等级签注。
7、修订第61.29条,增加了汉语语言能力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无线电通信资格,规章规定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能力测试,只有通过4级或4级以上测试的方能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才能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8、修订第61.51条,细化和明确了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单飞时间和副驾驶经历时间的计算。
根据附件1的要求,本规则新增了对飞艇驾驶员的单飞时间记录要求,规定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艇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
对于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本规则新增规定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9、修订第61.55条,增加副驾驶型别等级签注要求。
对于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其执照上应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相应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签注;对于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其执照上应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签注。
10、修订第61.83条,修改仪表等级申请人的仪表进近类型要求。
为适应现代新型导航系统不断涌现的现状,对于飞机仪表等级和直升机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在其飞行经历要求中,由原来的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三种类型的仪表进近改为至少完成三种不同的仪表进近,不再明确规定仪表进近的类型。
同时,增加了飞艇仪表等级和倾转旋翼机仪表等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要求。
11、修订61.91条,明确未在本条(e)款中列明的其它航空器由局方确定其相应的转换等级和办理方法。
12、修订第61.93条,明确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在境外经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完成部分人员的执照或等级训练,并按照相应的流程换发我国驾驶员执照。
另外,规定了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颁发我国颁发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的流程。
13、修订61.95条,将颁发认可证书改为颁发认可函。
规章规定了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申请认可函的条件,认可函包含的内容及认可函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较之原来120天有效的认可证书,认可函的有效期延长为两年,更加有利于航空运营人的运行。
14、修订了“学生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新增了有关规定。
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但应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单飞要求、转场单飞要求以及一般限制。
(2)关于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5年内无犯罪记录”。
(3)关于转场单飞,因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所以仅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做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15、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一章。
为了配合新增的执照种类-运动驾驶员执照,以原规章章节条款号不变,且内容编写方式与其他驾驶员执照章节保持一致为原则,对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及飞行经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规定了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16、修订了“私用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5年内无犯罪记录”。
(2)关于航空知识要求,按照附件1调整为九大方面知识要求。
(3)关于飞行技能要求,根据附件1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的内容。
(4)关于飞行经历要求,规章明确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是在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上获得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规章增加了申请人的经历折算的规定。
(5)根据附件1的规定,新增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
17、修订“商用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一章,增加了颁发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的条件及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2)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无犯罪记录”。
(3)关于航空知识要求,按照附件1调整为九大方面知识要求。
(4)关于飞行技能要求,根据附件1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的内容。
(5)关于飞行经历要求,规章明确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是在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上获得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规章增加了申请人的经历折算的规定。
(6)根据附件1的规定,新增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
18、修订“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为“无犯罪记录”。
除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也可以作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
(2)关于航空知识要求,按照附件1调整为九大方面。
(3)关于飞行技能要求,根据附件1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的内容。
(4)关于飞行经历要求,根据附件1规定,将申请人的机长时间由原来的“250小时在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
提出了飞行经历要求;
(2)明确了运动教员、基础教员、仪表教员和型别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3)将教员等级有效期延长为36个日历月,教员可以通过实践考试或教员等级的更新检查完成其教员等级的更新,完成更新后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省去了以往反复办照的繁琐程序。
20、修订“地面教员”一章,鉴于地面教员执照的有效期修改为6年,规章新增地面教员执照的更新条件和过期后重新办理程序的规定。
21、修订“罚则”一章,相关条款依据上位法进行了调整。
部分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在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转换为执照许可的权利和限制条款。
22、修订“附则”一章,修订内容如下:
(1)鉴于调整后的执照许可的权利和限制条款已经涵盖了《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有关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内容,上述通知在本规则开始实施的同时废止。
(2)明确了原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及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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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R61 14 第四 修订 最新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