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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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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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制度
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
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公路小修保养
一一般规定
二、日常养护经费测算办法(养护定额取值说明)
三、实施细则(切块管理办法)
四、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五、养护中心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第二章桥梁养护检查规定
第三章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危桥管理预案
第四章水毁预防与抢修复
第五章公路路面、桥涵大中修路面改善工程
第六章养护中心建设
第七章危险路段的整治规定
第八章公路绿化的维护管理规定
第九章养护车辆机械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章公路路况普查数据库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
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为使我局的公路养护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家交通部和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有关管理制度与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公路小修保养
一、一般规定
执行国家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J-2001);《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粤交基函〔2004〕43号)、《广东省国省道干线公路GBM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粤公养函〔2003〕966号);《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等文件规定与要求。
㈠各养护单位负责完成《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小修保养的具体工作内容。
局养路科负责对各养护单位的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检查落实各项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各养护单位严格实行月度查评、每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制度,及时检查养护质量和掌握公路变化情况。
㈡各养护单位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计划建议书及详细的工程预算。
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除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外各路段的路面、桥、涵大中修;危险路段改善;构造物、道班房建设与维修的养护工程计划建议书。
㈢各养护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的各项小修任务完成情况。
市局在检查养护质量的同时,核查上一季度上报的各项任务实际完成工作量。
以上表格形式与内容参见《惠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
二、日常养护经费测算办法(养护定额取值说明)
㈠工、料、机费用
1.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
直接费(工、料、机)按定额计算的100%取。
其他直接费,在取值时考虑到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别按不同的比例进行计取。
雨季施工和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按《预算定额》计算值100%计取;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的交接、场地清理、养护施工工效降低等费用),取生产工具使用费和场地清理两项,按《预算定额》计算值的40%计取;冬季施工、夜间施工、高原地区施工和沿海地区施工等项目的增加费都不予考虑。
现场经费,指养护施工企业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小修(维修)保养中的日常巡视所需的费用,包括基本管理费用、临时设施费、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工地转移费用六项。
考虑南方区域性质,只考虑基本管理费用中的三小项(即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和日常巡视费),和工地转移费(以50km内计算)。
2.间接费,指养护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等以及差旅交通费、办公费等费用),按《预算定额》计算值的50%计取。
3.计划利润,按《预算定额》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养护单位完成的养护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计算值取0。
4.税金,因道班养护的性质有所不同,发生的材料已计入税金,计算值取0。
三、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㈠根据上级核定的养护投资,由局养路科负责安排和审批县一级养护单位的小修保养费;局财务科按月平均数的95%支付小修保养经费,至年底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路况指标挂钩进行结算。
㈡局养路科参与半年及年终的公路检查工作。
㈢养护作业现场要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设置养护作业安全标志。
四、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按《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巡查工作的通知》(惠市路养〔2007〕56号)执行。
1.各路政协管员应以养护作业组为单位,做好公路巡查与记录工作,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登记,详见“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
2.每月月初由各协管员将上月的“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巡查记录本”原始记录上交各养护中心,并由各养护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管养单位的生产技术等部门应加强平时的指导和检查。
3.记录表中的“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分别按“路政违法行为”和“养护路况”进行登记。
其中:
养护的巡查主要内容是检查路况,危桥、险路和易出现病害地段应列为检查重点。
“巡查情况”中养护栏目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路段桩号、公路状况(病害名称及数量、损坏程度)等。
“处理意见”中养护栏目主要填写病害处理的对策措施(修复方法及期限、责任人)等。
4.原来的“公路养护巡查日记”取消,以“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巡查记录本”所取代。
五、养护中心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按《关于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图表资料的通知》(惠市路养〔2009〕4号)执行。
1.路况报表
根据交通部规定,公路养护质量评定从2008年2月起执行新标准,各单位从2009年1月起按新标准于每月28日前填报路况报表(表格附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养路科邮箱。
2.中心图表
除图表2(路况示意图)有更改外,其余图表均按原标准填写并悬挂在养护中心。
3.桥涵检查
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
根据现有桥梁技术状况,桥梁经常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每次检查须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各养护中心存档,备查)。
涵洞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2次,发现排水堵塞或较大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当场填写《涵洞定期检查表》(各养护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对涵洞的技术状况综合做出五个级别的评定。
第二章桥梁养护检查规定
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7]1179号)、《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危桥管理预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实行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划分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确立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作为行业管理和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各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资金保障责任。
一、市局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责任书》。
各养护单位的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桥梁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其评定。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每年春运前、后组织专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桥梁开展特殊检查工作。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检查和病害较复杂的桥梁,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局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分析,制定方案,并由局养路科按有关规定与程序逐级上报桥梁检查报告。
三、各养护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全年桥梁养护与检查的技术工作总结,局养路科负责汇总情况。
四、技术较复杂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方案、施工过程出现的技术难题或严重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局有关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局养路科负责汇总及办理手续。
五、各级养护部门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积极运用桥梁管理系统,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决策分析。
第三章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危桥管理预案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特别是危桥管理、整治工作,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预案。
第二条 危桥定义:
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即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即符合以下标准的桥梁。
桥梁重要部件出现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张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
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
二 危桥认定
第三条 在桥梁日常巡查中,发现出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养护中心负责桥梁日常巡查人员要立即向县级桥梁工程师报告,经县级桥梁工程师实施经常检查确认后,报请市级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进行认定。
市级桥梁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要在48小时安排桥梁定期检查,对桥梁技术状况做出是否危桥的评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组织专家论证或申请进行特殊检查。
市局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内应向省公路局和市交通局进行报告,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病害发现的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机理分析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五条 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在危桥确定24小时内,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以书面报告形式告之。
三 危桥管理
第六条 市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定期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危桥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危桥状况和应急措施情况上报省公路局和市交通局。
第七条 市局负责每月进行至少1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病害构件的发展情况,评估应急措施工作能力。
同时,检查县级管养单位桥梁检查管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局负责危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立即采取措施,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并接受市局检查监督。
第九条 县级公路管理局要落实、负责危桥日常巡查人员,每日对危桥不少于2次巡查,对于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必须设置专人24小时看守。
县级桥梁工程师对危桥要进行跟踪式经常检查,每日至少1次,并填写经常检查数据表。
第十条 建立通信保障制度,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惠州市公路养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执行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出现因危桥引发的断交等突发事件,县级公路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和紧急处治,并同时上报市局,市局主管领导、人员要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市局依据事件等级及时上报省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县局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桥梁病害识别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单板受力。
病害初期表征为桥面沿绞缝出现纵向裂缝,板底勾缝脱落,T梁还表现横隔梁断裂;后期表现为车辆通过时单板扰度超限值,板中出现裂缝。
此种病害多为超重车频繁行驶造成,且发展迅速,通常一条路线上有一座桥梁出现单板受力病害,其它桥梁也极易发生病害。
第十二条 现浇板板底裂缝。
病害初期为纵向规则裂缝,后期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出现横裂。
多为桥梁使用年限较长,且超重车行驶频繁所致。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对已确定为危桥的,要立即采用合理的应急保障措施,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限载警告措施。
危桥必须采取的保障措施,在危桥所在路线公路道口处提前、合理设置危桥警告绕行标志,避免只在桥头设置限载标志而车辆照常通行的情况,并对桥梁两头设置危桥、限载标志。
临时支顶加固。
采用砌体在桥跨四分之一跨径进行支顶加固,维持桥梁通车。
修建辅道。
修建宽度不小于7米的绕行辅道,并采用合理的道路结构,确保晴雨通车。
桥面障碍物。
宜通过设置土堆、桥板等障碍物,限制车辆通过宽度,要合理设置警告标志、车辆绕行标志、指示、导向等标志,并合理设置夜间照明,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五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危桥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在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
(二)应当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而没有及时安排、完成或者在桥梁定期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力的;
(四)危桥垮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对此负有责任的;
(五)对采取强制措施履行职责不力的。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水毁预防与抢修复
一、一般规定
执行《广东省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粤交规(2008)968号、《广东省公路水毁预防与抢修复管理办法》、《2009年公路水毁预防与抢修复应急工作预案》(惠路养〔2009〕22号)、《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
㈠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坚持雨天、汛期巡路制度,并及时做好详细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养护单位应立即设立危险警告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或车辆绕道行驶标志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警告灯号。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交通工作,迅速制定应急的抢修加固方案。
㈡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到水毁资料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可靠。
发生比较大的和令交通中断的灾情,应及时电话汇报,书面材料5天内(包括节假日在内)上报省局;其余灾情的书面材料每月月底上报一次;合作路段在受毁项目发生后48小时内(包括节假日在内)上报有关报表和现场拍摄记录材料。
㈢在抢修和恢复交通工作中,从大局出发,本着保证重点,照顾全面;先国省干线、后一般线路;先路基、桥涵构造物,保通车,后路面;先抢修、后恢复的原则,统筹安排修复计划。
路面坑槽的修复,国道不过三天,省道不过周,县道不过旬,乡道不过月;公路中断交通的抢修,在确保有临时便道(便桥)的前提下,原则上国道三天以内,省道十天以内,县道二十天以内恢复交通。
确保所管养的公路安全、畅通、无阻。
二、实施细则
㈠要积极坚持雨天、汛期巡路制度;发现险情,养护单位应立即设立危险警告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或车辆绕道行驶标志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警告灯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交通工作。
㈡应急的抢修加固措施与技术方案由局养路科负责提拟,总工程师审定,局领导签发,养护单位负责实施。
㈢出现险情,县级养护单位和局养路科不分节假日,在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合作路段在受毁项目发生后的48小时内,上报有关灾情的报表和现场拍摄记录材料),电话或书面上报水毁报表资料。
㈣比较大的恢复工程的项目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按照大中修工程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章公路路面、桥涵大中修路面改善工程
一、一般规定
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粤交基函〔2003〕1021号)、《广东省公路油路大中修及新铺油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
㈠中修工程由养护单位负责施工设计文件;大修工程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并按测定的路面弯沉值确定路面结构与厚度;按上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签订施工合同。
㈡在各项任务下达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都要呈报开工报告(内容包括:
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期、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和各主要材料的供应地点等)。
㈢桥涵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由局养路科到现场办理签认手续;工程进度月报由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按规定逐月上报,局养路科现场核准后按实际工作量拨款。
㈣施工作业点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因施工、养护或其他情况致交通受阻,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号。
㈤工程完工后,由各养护单位(施工单位)按以上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上报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局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按程序作出竣工验收鉴定。
二、实施细则
㈠招投标工程
1.按《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
2.招标工作由局养路科协调组织,会同局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或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工程招标。
㈡非招投标工程
1.局养路科根据局年度的总体计划,负责对各养护线路的路况进行调查,按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全局的路面、桥、涵大中修工程项目,经局领导审定,按投资来源渠道逐级上报;
2.施工设计文件的初审工作由局养路科负责,局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汇办,总工程师审定;局养路科负责逐级上报。
3.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设计,在局养路科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后,由设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设计图进行修改,报总工程师审定。
局养路科负责按原批复程序拟文,经局领导签发,逐级上报;报批获准后,方可施工。
4.施工质量检查工作(含桥涵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认、工程进度月报的核定)由局养路科负责。
5.安全生产由局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配合到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6.施工过程出现的一般技术与质量问题,由局养路科负责现场调查并解决;较大或严重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主持,局养路科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7.局养路科负责竣工资料及竣工决算的审核,并按原批复程序逐级上报;竣工申请批复后,由总工程师主持,局养路科、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路政科以及养护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程序作出竣工验收鉴定;由局养路科负责整理材料逐级上报。
第六章养护中心建设
一、一般规定
执行省局《关于编报2004年机械化养护中心(大道班)建设计划的通知》(粤公计函[2003]1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养护中心组建工作和管养线路划分情况的通知》(惠市路养〔2007〕4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从线路的优化组合、地点的合理布局、公路养护作业半径、居住环境,结合各养护单位的意见,以及规模的统一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与配套设施的建设。
㈠新建养护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和省、市有关条例与实施细则实施。
㈡旧道班房维修工程按局年度计划批复的投资项目实施,参照《惠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㈢为适应新形势下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养护中心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养护中心真正成为公路养护的生产管理基地,达到规范、统一、整洁的标准。
今后,养护中心的建设由市局统一规划与布局,统一规范管理制度。
二、实施细则
㈠新建养护中心工程
1.根据局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由局养路科根据养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每年度的养护中心新建或旧道班房维修工程计划,报局务会审定。
2.养护中心的建设规模,由局养路科提出初步方案,局计划科会办,局务会审定。
3.施工设计图由养护单位委托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局养路科、计划科会办,局务会审定;养护单位在当地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再行实施。
4.工程实施:
工程建设由各养护单位负责实施并管理,局养路科负责监督检查。
5.竣工验收:
⑴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我局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⑵养护中心附属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养护单位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上报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主持,局养路科负责组织局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纪检室以及养护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程序作出竣工验收鉴定。
㈡旧道班房维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由养护单位负责实施与施工管理;局养路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章危险路段的整治规定
执行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81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二、三、四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暂行规定》(粤交基函〔2003〕1893号)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
一、对管养的路段进行系统、全面的排查,确定整治方案,并做好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地按步骤分期、分批、分类进行整治。
第八章公路绿化的维护管理规定
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与要求执行。
一、公路绿化坚持“栽、管、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已绿化路段的植物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
二、有条件的路段实行“树下有花,花下有绿”的公路绿化模式;裸露的边坡逐步被植藤本类植物。
三、各养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公路绿化档案;每年11月底填报各路段的本年绿化补植情况登记表,并做好本年公路绿化工作总结。
第九章养护车辆机械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各养护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与操作规程使用与管理养护车辆与机械。
杜绝无证人员上机操作,确保养护车辆与机械的年平均完好率达90%以上,使养护车辆与机械的技术性能常年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对养护车辆与机械,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建立和健全养护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
二、养护车辆与机械的购置、维修、年审与保险费用等实行分级负责制。
三、积极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与奖惩办法。
第十章公路路况普查数据库管理规定
为全面掌握公路网、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公路养护规划与计划,提高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工作方案》和《全国公路路况普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与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部、省、市三级公路数据库;建立完整的公路路况技术档案。
二、严格执行路况数据更新、审查和上报制度。
各养护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桥涵的变化情况,按《惠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规定》(惠路养[2000]75号)的有关规定格式与要求上报,局养路科负责汇总呈报省局。
第十一章附则
本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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