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检查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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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检查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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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会计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会计部位操作风险,进一步量化、细化对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的工作考核,促使会计督导检查工作得以有效落实,强化柜面业务会计管理,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会计业务核算质量,特制定《XX行会计检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内容及规定,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会计工作差错责任认定实施细则》、《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会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检查具体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相关条款制定,积极组织开展日常和集中会计检查,对于发现的一般差错、重大差错进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和积分考核。
第三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辖业务营运机构和营业网点(对公、对私业务)。
第二章检查方式
第四条现场检查。
会计检查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督导等检查方式,开展对所辖营业网点的日常、季度、专项会计检查。
第五条非现场检查。
1、通过调阅被查营业网点相关资料,了解被查网点会计自查、内外审计、外部监管检查情况,以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2、通过柜面监测系统、出纳系统、对账系统、稽核系统、数据集中系统等途径审核被检查对象相关事项数据和日常差错整改情况,确立风险点和检查重点环节、部位。
3、通过远程调阅监控录像,检查现场经办人员和授权人员实时操作情况。
第三章差错分类
第六条会计差错按性质分一般差错、屡查屡犯差错、其他重大差错、重大差错。
第七条一般差错主要反映违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引起会计凭证、会计资料要素不完整,但未造成现实资金风险、财产损失。
第八条对公业务一般差错主要内容
1、各种登记簿漏登记、会计主管漏签字、大额现金漏报备。
2、付款凭证未按审核验印、记账、复核、付款流程操作。
3、账户档案资料不全,资料过期、未年检。
4、未按规定办理开销账户和使用帐户,对开立一般账户未向基本账户开户行发出通知回执。
5、未按规定管理和转销睡眠账户,包括睡眠账户印鉴卡的保管。
6、授权交易无授权人名章或授权柜员与签章柜员不符。
7、未按月填写“会计工作检查底稿”、“现金检查底稿”。
8、会计自查没有工作记录,没有自查整改报告。
9、现金支取未执行三级审批制度。
10、柜员调动未按规定交接登记,交接登记簿与印章保管登记簿时间不一致。
11、待销毁作废重空未进行表外核算,未按规定时间及时销毁。
12、错误或漏启动系统交易,错误使用交易凭证。
13、未按规定查库,查库次数不够。
14、柜员资料维护申请表及维护登记簿(电子表格)填写保管是否齐全。
15、对假币未按规定操作。
16、会计报表有填报错误,表外补充资料不准。
17、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或岗位设置不合理,不具体、不详尽、不规范的,有混岗、串岗操作现象。
18、对账单回收率未达到省行标准(按照省行考核办法执行)。
19、柜面监测系统业务未按规定查询、查复。
20、出纳系统红色预警警示。
21、其他违反会计规定的一般性差错。
第九条对私业务一般差错主要内容
1、储蓄存款业务一般差错
(1)、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不符合实名制规定,未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原件,需要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未留存或身份证件过期的;
(2)、教育储蓄未按规定分次存入,趸存、多头开户或存款金额超过2万元的;
2、储蓄卡(生肖卡)、理财卡业务一般差错
(1)、客户申领储蓄卡、理财卡时,经办员没有让客户本人完整、清楚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让客户本人在领用合约上签字,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主卡申请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处的。
(2)、无卡存款没有要求客户在凭条背面填写相关要素的。
(3)、机构内所有柜员名下储蓄卡合计数与内部账余额表合计数不一致,核算科目不正确的。
(4)、未按规定分人保管理财卡和密码信封的。
(5)、未领取的理财卡不及时通知客户领取长期在网点存放的。
3、速汇通业务一般差错
柜员在办理速汇通时不使用新的速汇通交易代码和新版速汇通业务凭证的。
4、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般差错
(1)、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未逐笔登记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的。
(2)、开立个人存款证明未按规定收费的。
5、代发工资业务一般差错
(1)、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不在有效期限内办理业务的。
(2)、网点与委托单位设立的交接登记簿,交接内容登记不详细的
(3)、无存款户委托单位批量代收、代付登记簿与批量代发、代扣业务交接登记簿、系统打印的成功(或失败)清单上的内容不一致的。
(4)、委托单位不在本机构开户的代发、代扣业务未通过“无存款户委托单位批量代付款集中户”和“无存款户委托单位批量代收款集中户”核算的。
(5)、对于委托单位提供的电子文档未经双人查看、导入系统的。
(6)、代发机构按协议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核算科目不正确,手续费数量与代发工资客户数量不匹配或不入账,减免手续费未经省行批准的。
6、证券业务一般差错
(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或岗位设置不合理,不具体、不详尽、不规范的。
(2)、柜员新增和删改不及时,操作员代码不唯一的。
(3)、混岗操作、串岗操作、使用他人代码操作的。
(4)、证券卡实物与表外证券卡在用户以及重要空白登记簿核对不符的,未纳入表外核算。
(5)、办理证券业务时凭证打印不全或丢失的。
(6)、不办理日终轧账处理或不打印“证券业务柜员轧账单”、“证券业务网点轧账单”。
7、自助设备业务管理一般差错
(1)、未执行双人加钞,加钞工作在录像监控下进行,密码和钥匙分人保管使用,不及时登记加钞登记簿的。
(2)、未执行取返吞卡双人操作相互制约,不及时登记取返卡登记簿。
(3)、被吞卡长期无人认领未剪角作废,按规定上缴,长期在网点囤积,不及时登记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不纳入表内核算的。
8、挂失业务管理一般差错
办理挂失业务未逐笔登记挂失登记簿,网点保管的挂失申请书网点留存联与挂失登记簿核对不符的。
9、现金业务管理一般差错
(1)、柜员日终不认真清点尾箱库存现金并与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核对,未执行柜员尾箱库存现金由综合员核对清点后两人共同封包的。
(2)、现金开封包操作不坚持双人双锁在监控下进行。
(3)、营业中现金未妥善保管,大额现金不及时入保险柜保管,临时离岗未将现金收起上锁保管的。
(4)、发现假币未按规定没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的。
(5)、未认真落实查库制度,长期不查库或只做查库记录不认真清点现金的。
10、重要单证业务管理一般差错
(1)、柜员日终不认真清点重要单证并与重要单证登记簿核对,未执行柜员重要单证由综合员核对清点后两人共同封包的。
(2)、营业中重要单证未妥善保管,柜员临时离岗未将重要单证收起上锁保管的。
(3)、省行级非标准重要单证不及时、认真登记表外账户和重要单证登记簿的。
(4)、重要单证跳号使用的。
(5)、发生冲正业务后作废的重要单证,未做作废交易处理造成重要单证实物与内部账余额表核对不符的。
(6)、重要单证核算科目不正确的。
11、会计印章管理一般差错
(1)、柜员岗位调整未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未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的。
(2)、柜员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印章时,未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的。
(3)、印章的保管使用人与登记簿不一致,有串用现象的。
(4)、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会计印章未经双人封存后,由会计负责人入库保管的。
12、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的一般差错
(1)、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5000美元,经办人员未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原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的。
(2)、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经办人员未审核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直接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的。
(3)、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未先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直接录入DCC系统操作的。
(4)、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人员与DCC系统操作人员为同一人的。
(5)、办理等值2000美元以上个人外汇汇出款,未审核由客户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
13、其他违反《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业务具体规定》的一般性差错。
第十条“屡查屡犯”差错是指对检查出的问题未整改而又出现再犯的差错。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差错是指除一般差错、重大差错以外的差错,虽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未造成资金、财产损失,但严重违犯制度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存在操作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对公业务其他重大差错主要内容
1、柜员离柜未按规定保管印章、退出界面的。
2、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重要单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4、错用利率。
5、随意拒绝支付应付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6、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7、受理过期票据。
8、随意压票,任意退票。
9、库存现金账款不符。
10、重空账实不符。
11、错误操作而造成调账。
12、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解付银行汇票,收款单位与背书不符。
13、违规操作或保管不当,造成票据丢失。
14、错误使用会计科目或内部账户。
15、检查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差错。
第十三条对私业务其他重大差错主要内容
1、柜员离柜未按规定保管印章、现金及退出界面的。
2、未按规定保管重要单证的。
3、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审核授权的。
4、储蓄存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整存整取的存款未使用特种存单的。
5、违反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办理存款业务,先记账后取款的原则办理取款业务,虚增存款的。
6、柜员自己为自己办理存、取款业务的。
7、客户结清收回的存折不做销户处理,不及时剪角处理或破坏磁条的。
8、柜员操作失误产生的差错,有卡业务当日冲正,未经主管授权确认并收回原交易凭证的客户回单。
无卡现金存款交易及隔日差错,未经主管审核签字后直接发起止付及申请调账,业务差错的相关凭证、录像资料未保存的。
9、理财卡销户时,未将卡内签约关系全部解除,结清或移出款项,并在受理销户申请日45天后办理正式结清的。
10、柜面人员受理现金汇款或大额汇款时不审核客户身份证原件,“客户签名栏”未由客户签字,伪造客户签字的。
11、退汇挂账清理不及时,不审核客户身份证原件和客户回单办理退汇的。
12、越权限签发个人存款证明或开立虚假存款证明的。
13、发生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找原因,长期挂账处理不及时的。
14、挂失申请书永久保管联未专夹保管装订,保管不妥善造成缺失的。
15、受理挂失至解挂换单、折、卡或结清销户过程中,未及时把挂失申请书提交客户签字,事后伪造客户签字的。
16、为客户办理提前撤销存款证明业务未收回存款证明原件的。
17、现金发生长短款长期挂账,长期不清理的。
18、未认真落实查库制度,长期不查库或只做查库记录不认真清点重要单证实物、现金的。
19、在空白重要单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的。
20、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严格审查客户签字,造成客户漏签字事后柜员伪造客户签字的。
21、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未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并完整背书客户身份证件信息,或不认真审核授权未按规定逐笔登记的;
22、收回销户作废卡,不及时剪角处理或破坏卡磁条,未纳入表外核算的。
23、柜员在办理书面挂失、密码挂失申请时,对客户身份证件审核不严,身份证过期或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需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申请人资格审核不严的。
第十四条重大差错是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造成我行资金、财产损失的事故、案件。
第四章奖罚规定
第十五条县行成立“XX支行会计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行主管行长担任;付组长由个银检查辅导员、会计检查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各部、室、网点、专柜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桓仁支行会计检查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综合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全辖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的会计检查以及业务差错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差错、“屡查屡犯”差错、其他重大差错实行直接认定方式,即由县行督导检查员在现场、非现场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直接认定,同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违规操作经济处罚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差错(包括事故、案件)认定,由县行督导检查员初审核实,提交县行“领导小组”认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计差错除实行相应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性质进行相应的积分考核。
第十九条对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核算质量优良,会计检查及整改工作逐步强化的营业网点实行奖励,奖励来源业务差错考核处罚款项。
第二十条处罚标准:
1、对于一般差错每一项处罚经办人员10元。
2、对于屡查屡犯差错对具体责任人每一项处罚20元。
3、对于其他重大差错,没有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每一项处罚50—1000,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会计主管和网点主管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会计业务差错处罚通知书》
会计业务差错处罚通知书
被处罚机构:
被处罚人:
处
罚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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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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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元(大写元)
被处罚人签字:
被处罚机构负责人签字:
处罚人签字:
年月日
会计业务差错处罚通知书
被处罚机构:
被处罚人:
会
计
部
门
留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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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负责人签字:
处罚人签字:
年月日
会计业务差错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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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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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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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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