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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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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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电厂施工平安管理规定
1.施工用电的布设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2.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
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
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
箱体外涂桔黄色平安标志,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箱内无杂物。
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平安围栏围住。
3.施工供电可实行分阶段供电。
供电电缆必须埋入冻土层以下并设走向标志。
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设备搬运和安装。
5.施工阶段,采用高塔安装小太阳灯集中照明。
安装阶段,室内照明可采用正式照明的管线与临时灯具相结合。
6.安器集中布置在二、三级盘内。
用电设备采用刀闸、插座与电源连接。
闸盖齐全,保险丝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7.沟道、炉膛、金属容器内采用48v以下平安电源供电。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8.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严禁一局部设备保护接地。
9.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做接地保护。
电焊机应集中放置或使用集装箱。
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
二次线应集中布置,排列整齐,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编号对应。
10.供电人员佩带特制袖标,巡回现场检查,无袖标人员严禁私自接地。
施工现场电气平安规定8-1xx-01-1421:
45|#2楼
第一章平安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平安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平安和电气设备的平安,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平安技术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平安管理和责任,设备物资部负责电气平安管理,工程部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平安;各级门负责平安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设备动力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平安。
第三条:
工程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专项电气平安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有针对性的电气平安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平安技术措施:
1.但凡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平安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平安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开工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平安电压(12伏);
6.有醒目的电气平安标识。
无有效的平安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第五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平安科、施工技术科进行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必须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平安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1
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必须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平安技术措施方案限期解决。
第七条:
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平安技术教育和电气平安技术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场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平安技术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如下电气平安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平安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度;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方法和奖惩规定。
第九条:
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平安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平安的行为。
第十条:
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那么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两千元以上或停工十天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四小时内报公司、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局部,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平安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施
第十二条:
现场临时变电所及其上下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前方准通电使用。
第十三条:
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根底上,周围砌筑高度不小于3.5米的围墙;1000伏安以下的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平安色标示警。
第十四条:
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电室,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平应高出高压配电室地平50mm,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2
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第十五条:
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验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雨雪、防风、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通道的通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第十八条:
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或竖井)应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标准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第二十条:
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米;不准成束架设或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第二十二条:
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平安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平安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第二十五条:
如果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必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平安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平安距离。
第二十六条:
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米。
第二十七条:
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开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开工具必须使用有接地(接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线路的架设,必须经设备动力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撤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撤除。
第三十条:
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第三十一条:
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第三十二条:
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荷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标准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靠,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接零排和接地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平安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第三十三条:
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配电装置后的第Ⅰ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第三十四条:
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第三十五条:
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
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备用。
第三十六条:
接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孔和三相四孔不同电压的插座。
第三十七条:
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
必须使用单相三孔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第三十八条:
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
用刀闸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头或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丝将闸刀内熔丝局部直连。
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第三十九条:
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
熔体应选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铝丝、铁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容量在60A以上的,可以采用合格的铜熔丝。
第四十条:
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作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
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准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第四十二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电器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地。
接地体、接地线及其连接必须按有关规程的要求选材和安装,接地网应定期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4欧姆。
第四十四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
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安装。
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始端和终端以及沿线每一公里处应有重复接地,配电箱及起重机道轨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
电阻值不超过10欧姆。
第四十五条:
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局部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局部电气设备接零。
第四十六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的方式与保护零干线相连接。
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载流量的一半。
保护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四十七条:
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米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四十八条:
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长度超过10米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第四十九条:
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第五十条:
未经设备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需经绝缘测试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第五十三条:
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装设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开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开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第五十五条: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皮套电缆线,长度不超过5米。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有专职电工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撤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第五十七条:
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第五十八条:
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第五十九条:
材料间、职工宿舍不得使用超过60W的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电褥子等)取暖、烧水、烹饪,擅自使用者,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伏
工作手提灯36伏
危险场所36伏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伏
顶管管内作业36伏
工作面狭窄场所12伏
特别潮湿场所12伏
金属容器内12伏
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建筑分公司
长沙机场高速路工程工程经理部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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