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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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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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备案申请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流程图
产权单位在购置起重设备后必须到县安监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取得产权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起重设备显著位置
↓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具有产权备案证书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前,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安装告知
↓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
使用单位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吊篮无需办理使用登记)、安全技术咨询
使用登记标签贴于产权备案铭牌上
↓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的正确使用方法)
↓
开始施工
↓
起重机械使用结束,拆除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拆卸告知
3.产权备案
①提供资料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
产权备案申请表
设备名称登记注册数量(台部)使用性质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
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
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使用性质:
填写出租、自用。
3、单位地址:
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
6、组织机构代码: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7、固定资产:
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注册资金:
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法定代表人:
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⑴、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⑵、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⑷、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⑸、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⑺、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⑻、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⑼、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1、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申请(产权)
单位名称
企业注册地
省市县(市区)
单位地址
邮编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传真
网址
电子信箱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企
业
简
介
和
业
务
范
围
(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自检制度等各项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岗位(隶属部门)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工种)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塔式起重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
案编号
企业设
备编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制造许
可证编
号
产品合
格证编
号
监督检
验证明
编号
出厂
日期
购置
日期
设备
原值
(万元)
额定起
重量
(KN)
工作
幅度
(m)
独立起
升高度
(m)
设备改
造次数
是否为
原购产
品
备注
1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施工升降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
案编号
企业设
备编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制造许
可证编
号
产品合
格证编
号
监督检
验证明
编号
出厂
日期
购置
日期
设备
原值
(万元)
额定起
重量
(KN)
最大提升高度
(m)
设备改
造次数
是否为
原购产
品
备注
1
2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由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起重量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工作幅度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
独立起升高度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物料提升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
案编号
企业设
备编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制造许
可证编
号
产品合
格证编
号
监督检
验证明
编号
出厂
日期
购置
日期
设备
原值
(万元)
额定起
重量
(KN)
最大提升高度
(m)
备案证明编号
设备改
造次数
是否为
原购产
品
备注
1
2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由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起重量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工作幅度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
独立起升高度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高处作业吊蓝)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
案编号
企业设
备编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案证明编号
产品合
格证编
号
出厂
日期
购置
日期
设备
原值
(万元)
吊蓝
尺寸
(mm)
安全锁标定日期
设备改
造次数
是否为
原购产
品
备注
1
2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由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起重量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工作幅度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
独立起升高度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
现从事专业(工种)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审批情况
申请(设备产权)单位意见
我单位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是真实准确的,申请产权备案的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申报。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建筑工程主管门意见
(注:
工商注册地在各县的产权单位,应先报县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工商注册地在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产权单位直接到市登记备案机关办理)
(盖章)
年月日
市备案登记备案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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