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finalclean.docx
- 文档编号:7812200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40.96KB
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finalclean.docx
《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finalclean.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finalclean.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finalclean
签署本
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2
第二章投资者的认购增资和转股3
第三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的陈述、保证8
第四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的进一步承诺16
第五章投资者的声明和保证17
第六章投资的先决条件18
第七章交割后需完成事项20
第八章不竞争义务21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22
第十章违约责任24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24
第十二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5
第十三章通知和送达25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27
第十五章附则29
附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附件二《公司章程》
附件三耕地租赁合同
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
本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于2008年7月25日由以下各方达成:
(1)万载县康美有限公司“康美”),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
(2)北京兆均创富技术有限公司,(“兆均创富”),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014房间;
(3)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源联合”),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8层;
(4)上海耀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耀阳”),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57-07室;
(5)SAIFIIIMauritius(ChinaInvestments)Limited(中文名称为赛富三期毛里求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毛里求斯共和国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2ndFloor,FelixHouse,24Dr.JosephRivièreStreet,PortLouis,RepublicofMauritius(简称“SAIF”);
(6)MillionAsiaInvestmentsLimited(中文名称为美加投资有限公司)(“美加”),一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Flat/RM1505,15/FWorld-WideHouse,19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
(7)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长三角”),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9楼;和
(8)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
康美和金源联合合称为“原始股东”。
SAIF、美加和长三角合称为“投资者”。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下文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A.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2004年7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千万(RMB50,000,000)元,其中康美持有公司72.33%的股权,兆均创富持有公司10%的股权,耀阳持有公司百分之5%的股权,陈庚生(“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康美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2.33%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同时直接持有康美99%的股权;
B.投资者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进行投资,认购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并从金源联合处受让公司的部分股权。
公司及原始股东同意投资者依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认购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和受让部分股权。
C.各方认为签署本协议符合其最大利益。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本协议所述黑斜体术语具有其在合资合同中所述的含义。
1.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
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投资者的认购增资和转股
2.1增资及转股
2.1.1增资
投资者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美元17,085,000元(“增资款”)认购公司新增股权,取得增资后公司29.01%的股权,增资款全部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其中,SAIF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11,390,000元,取得增资后公司19.34%的股权;美加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4,339,048元,取得增资后公司7.37%的股权;长三角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1,355,952元,取得增资后公司2.3%的股权(为免异议,长三角将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上述增资款(“长三角人民币增资款”),汇率以本协议第2.2.9款约定的计算)。
2.1.2转股
投资者同意在上述增资的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50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受让金源联合所持有的增资后公司9%的股东权益。
其中,SAIF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美元3,333,333元,取得增资后公司6%的股权;美加和长三角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金额共计为美元1,666,667元,其中美加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美元1,269,841元,取得增资后公司2.286%的股权;长三角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等值于美元396,826元的人民币,汇率以本协议第2.2.9款约定的计算,取得增资后公司0.714%的股权。
公司清偿长三角和赛富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全部债务后,耀阳和兆均创富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并配合公司办理所有股权转让相关审批及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除无偿和无条件转让给康美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上述第2.1.1条的增资及第2.1.2条的转股完成后,公司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应为美元24,331,377元,公司投资总额应为美元40,000,000元。
公司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及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比例变更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美元)
权益比例
实际投资额(美元)
SAIF
美元6,165,571元
25.34%
美元12,002,319元
美加
美元2,350,411元
9.66%
美元4,575,193元
长三角
美元732,374元
3.01%
美元1,425,604元
康美
美元12,491,729元
51.34%
美元5,241,304元
耀阳
美元863,764元
3.55%
美元362,319元
兆均创富
美元1,727,528元
7.1%
美元724,638元
总计
美元24,331,377元
100%
美元24,331,377元
2.1.4同意和弃权
原始股东特此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或章程就该等新增注册资本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原始股东特此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或章程就该等股权转让可享有的优先受让权。
2.1.5股东贷款
在投资者根据以上第2.1.3条成为公司股东后,投资者将向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美元7,915,000元的无息股东贷款。
其中,SAIF提供的贷款金额应为美元5,276,667元,美加提供的贷款金额共计为美元2,638,333元。
各方同意,该等股东贷款将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2.2增资款的缴付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2.1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作为增资及转股的交割的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投资者豁免的情况下,各方进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增资及转股的交割。
2.2.2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应于第一次交割日(定义见第6.1条)或之前向投资者提交以下文件:
(1)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获得的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2)适格发改部门签发的同意增资及转股的批复或核准、适格商务部门签发的同意公司增资及转股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金源联合董事会批准的将其持有的增资后公司6%的股东权益转让给SAIF、将其持有的公司2.286%的股权转让给美加以及将其持有的公司0.714%的股权转让给长三角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第2.1.2款所述的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5)公司股东会有关同意增资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
(6)公司副总裁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七所列人员)已与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或投资者认可的类似协议;
(7)公司聘请的投资者认可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满意的法律意见书;
(8)除须投资者自行出具的相关文件外,实际控制人、康美和公司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相关文件;
(9)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进行增资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
应缴纳的增资款数额、缴款日期以及增资款专用帐户(定义见下文)的具体信息。
2.2.3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应在收到第2.2.2条所要求的各项文件及第一次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协议第2.1.1条所述的其各自应缴付的增资款(“首期增资款”)划入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增资款专用帐户”),同时将有关的划款凭据传真给公司。
2.2.4公司应在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将首期增资款划入增资款专用帐户后3日内聘请中国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在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将首期增资款划入增资款专用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关于增资及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
如果公司在收到投资者(长三角除外)支付的首期增资款后45日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营业执照,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投资者已支付的增资款,并加收年息为8%的利息。
2.2.5公司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向各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应登记和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经各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由董事会保存,并向各投资者提供一份副本。
2.2.6于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
公司应分别与投资者签署股东贷款协议,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至适合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
协议各方同意签署外汇管理部门不时要求提供的必要和合理的法律文件,以促成股东贷款的登记手续尽快完成。
2.2.7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应于第二次交割日(定义见第6.2条)或之前向投资者提交以下文件:
(1)新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
各投资者分别应缴纳的股权转让款数额、缴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
(3)经投资者和公司适当签署股东贷款协议;
(4)有关股东贷款的提款通知,其中应明确:
各投资者分别应发放的股东贷款数额、提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
(5)有关股东贷款的外债登记证明;
(6)本协议第6.2条(7)款下的证明文件;
(7)除须投资者自行出具的相关文件外,实际控制人、康美和公司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相关文件。
2.2.8于第二次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长三角将支付长三角人民币增资款,并且,投资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划入金源联合指定的专用帐户。
2.2.9就本协议下的任何款项支付,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以付款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2.3审批和登记
2.3.1各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并交付(i)内容如附件一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合同”);及(ii)内容如附件二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3.2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各方应立即将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附属文件提交至适合的商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资及转股所需要的审批及备案登记手续。
增资及转股的报批和备案登记由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办理,投资者予以必要的配合。
各方应相互提供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申请或其他备案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若任何政府机构要求修改本协议任何实质性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商业目的的条款,各方应立即协商决定是否进行所要求的修改。
如果任何政府机构要求修改本协议任何非实质性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商业目的的条款,则各方应当同意及时修改,并签署修订的版本,以确保本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未经原始股东、投资者和公司以书面修订本协议的方式同意,任何修改将不得生效。
2.4债权债务处置
2.4.1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后,公司将变更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4.2对于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之前公司已经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继续由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司承继。
第三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的陈述、保证
除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作出明确、具体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第一次交割日、第二次交割日向投资者陈述与保证以下各项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3.1授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本协议对一经签署即对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2投资。
公司没有在其它子公司、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内持股或拥有类似股东权益;或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参股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于其中持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
3.3不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公司的章程或公司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中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皆已经获得了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必需的所有第三方同意或授权。
3.4公司有效存续。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
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依据其各自的章程,批准文件,批准证明和营业执照(“成立文件”)中付款时间表的规定充分缴纳,符合中国法律要求,没有未缴纳、迟延缴纳、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
所有的成立文件业已合法有效地获得批准或登记(如要求),依据中国法律,并且都是有效,具有可执行力的。
在成立文件中所详述的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成立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所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并且所有的这些许可都是有效存续的。
公司已通过有关的政府授权机关对公司的证照许可的年检(如有)。
3.5财务报告。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截止2008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的所有审计帐目及管理帐目(包括转让帐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及真实和公平地反映公司在有关帐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标准会计准则。
3.6未披露债务。
除下列债务以外,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重大债务(指总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债务):
(1)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
(2)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除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项目外,公司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责任,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3.7股本结构。
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中所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权益结构与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记载完全一致,且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交割发生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上述股东权益之外的任何权益、股份、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
3.8无变化。
从资产负债表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由投资者书面认可外,公司没有下列行为:
(1)提前偿还债务;
(2)向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为其财产设定抵押、出质及其他担保权;
(3)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
(4)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作出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5)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或者增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正常经营范围内的除外);将任何公司中薪酬待遇最高的5个人和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提高15%以上、任免以上人员、或对其劳动合同作出修改;
(6)遭受任何损失(不论是否保险),或发生任何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的关系变化,该损失或变化将导致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7)修改公司会计核算方法、政策或原则、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8)除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
(9)任何销售惯例或核算方法的重大变化、雇佣人员政策、规章制度重大变化;
(10)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了公司常规业务以外的重大交易并产生重大责任(此处“重大交易”和“重大责任”中的“重大”指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持续盈利能力及有效存续会产生不利影响);
(11)产生任何有别于股东年度会议上讨论的常规事宜的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是为履行本协议而形成的决议除外;
(12)宣布、已经支付、造成或准备宣布、准备支付、造成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股东分红;
(13)(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并且交易总额超过100,000元的资产售卖、抵押、质押、租赁、转移和其他处置,(ii)除常规业务外处理任何固定资产或同意固定资产被处理或收购,放弃对任何公司资产的掌管,产生任何导致固定资产支出的合同;(ii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总额超过100,000元的任何开支或者购买任何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对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14)任何不属于公司常规业务经营的重大交易或行为(此处“重大”的定义同3.8.(10)中“重大”的定义);
(15)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3.9税务。
公司已经完成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税务登记,已经交纳全部应缴税款,且无需缴付任何与该税款有关的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
公司没有任何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纠纷和诉讼。
3.10资产。
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各自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
3.11不动产。
除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房地产或相关权益和义务,
(1)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土地和房产均是由公司依法使用或所有的,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
(2)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土地出让合同目前是有效且具有充分效力的,可以依据其条款强制执行,构成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完整协议,并未被修改、修订或补充过(无论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没有违约或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任何在发出通知后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会构成该等违约或违约事项的事件,也不存在任何未被纠正或未被弃权的此类事件。
(3)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土地出让金”),公司已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及时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司已支付了其应支付的全部契税。
除了上述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应支付的契税之外,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已有建筑和未来建筑的建造而支付任何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
公司亦不存在违法使用土地或欠交与土地相关的税费、转让金的情况。
3.12关联交易。
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交易。
3.13合同。
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公司已将公司部分现行有效的与原件相符的重大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提供给投资者,且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保证公司全部现行有效的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和可以依法执行的,且全部现行有效的合同均适当履行,不存在公司或其他任一交易方违约的情形。
对于任何下述合同、协议或文件,任何公司不是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的一方,或受任一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约束:
(1)不是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2)不是完全基于公平基础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3)致使公司亏损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4)投入适当的精力与支出仍然无法完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5)限制公司从事经营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6)涉及应支出而尚未支付的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协议或文件;或
(7)影响或将受本协议项下交易影响应向投资者披露但未向投资者披露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不存在公司违反以公司为一方或者对公司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条款或义务的情形。
3.14知识产权。
公司拥有从事与过去业务和营业活动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及商业秘密等)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业务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都已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公司没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不存在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要求公司对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进行索赔的主张、争议或诉讼程序。
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域名都已依法正式注册或登记。
3.15保险。
公司未就其业务或资产购买任何种类的保险。
3.16诉讼。
不存在可能对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消极影响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以及本协议下交易的下列情形,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能发生的:
(1)政府部门对公司的处罚、禁令或指令;
(2)针对公司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争议。
3.17遵守法规。
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管理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定,以致对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18雇员。
(1)公司雇佣员工遵守对其适用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其已知或应知的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纠纷;
(3)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
(4)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支付和/或代扣代缴了养老、住房、医疗、失业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法律和协议规定应付的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就该等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不存在现存或其已知或应知的潜在的争议。
3.19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特别陈述、保证和承诺。
除上述一般性陈述与保证外,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作如下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增资 股权 转让 协议 finalcl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