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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金计划doc
公共福利金計劃
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
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
普通高齡津貼、高額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及
高額傷殘津貼
2008年8月
引言
本小冊子概述公共福利金計劃及其申請辦法。
此項計劃包括普通高齡津貼、高額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
本計劃的目的是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申請人無須供款。
除普通高齡津貼外,在本計劃下發放的津貼均無須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資格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1)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2)
(1)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
(3)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註:
(i)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
(ii)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
(1)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iii)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
(1)項居港七年及
(2)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iv)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3)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
(4)
(請參閱第7頁之「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5)沒有領取本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6)
(7)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及
(8)
(9)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
(10)
(1)普通高齡津貼
(2)
年齡在65至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有關入息及資產限額的資料,可向本署的任何一間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
(3)高額高齡津貼
(4)
年齡在70歲或以上。
(5)普通傷殘津貼
(6)
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嚴重殘疾的定義」載於第10頁之附件);及
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
(7)
高額傷殘津貼
(8)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並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約院舍內的資助宿位及透過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註:
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於申請津貼時,如正在上述院舍/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他/她只會獲發普通傷殘津貼。
至於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受惠人,如他/她在院舍/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特殊學校寄宿每次超過29天,其可獲發的津貼將會調整至普通傷殘津貼的金額。
申請津貼手續
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申請人亦可在社會福利署網頁(網址:
http:
//www.swd.gov.hk)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填妥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
本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當完成調查後,本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夠提供下列文件,將有助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
(1)有關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或其他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旅行證件等)。
(2)
(3)傷殘津貼申請人除須提供上述文件外,亦應提供以往的留醫紀錄或覆診咭,以便本署安排申請人接受所需的醫療評估。
(4)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津貼的發放及津貼金額
申請人應得的津貼金是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書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各項津貼均依照劃一金額每月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本署印備有關津貼金額的單張,以供取閱。
註:
年齡介乎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補助金會以劃一金額,並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傷殘津貼申請人。
付款方法
津貼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指定的銀行戶口(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
在特殊情況下,本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
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90天,則該年度可離港最多240天(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付款年度)而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9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註:
(i)
本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申請人由2005年10月3日起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2005年10月3日至2006年10月2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2006年10月3日至2007年10月2日)。
(ii)
如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iii)
如受惠人因病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以致離港日數在一個付款年度內超過離港寬限,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超出離港寬限的日數,但受惠人必須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以及在該付款年度內在香港居住不少於90天。
其他福利需要
本署在辦理公共福利金申請時,如發現申請人有其他福利需要,例如經濟援助或其他福利服務,會盡力提供適當的援助。
上訴
如申請人不同意本署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該委員會是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組成的獨立機構。
上訴必須在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四星期內提出,上訴程序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的責任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所呈報的資料必須真確及完整。
如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改變,例如遷居、入住或離開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或不再在該特殊學校寄宿(只適用於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離港超出寬限等,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必須立即通知本署。
本署現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包括入境事務處、庫務署、懲教署、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運輸署及醫院管理局)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便查證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所呈報的資料。
如有需要,本署亦會對高齡或傷殘津貼個案以家訪形式進行抽樣調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須與到訪的本署職員充分合作。
查詢
如對公共福利金計劃有任何疑問,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如想知道其他社會保障計劃的資料,歡迎瀏覽社會福利署的網頁或下載有關資料,網址是http:
//www.swd.gov.hk。
舉報欺詐及濫用
凡以瞞騙或提供虛假資料方式領取公共福利金,即屬違法。
任何人士可透過本署的特別熱線電話23320101,舉報涉嫌欺詐的個案。
嚴重殘疾的定義
附件
要在本計劃下評定為嚴重殘疾,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1)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
(2)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1)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3)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4)
(5)失去雙足的功能
(6)
(7)雙目完全失明
(8)
(9)全身癱瘓
(10)
(11)下身癱瘓
(12)
(13)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14)
(15)其他任何情況包括器官殘障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16)
(3)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4)
心智機能的情況,大致上和以上
(一)類的殘疾情況相等:
(1)腦器官病癥狀
(2)
(3)弱智
(4)
(5)精神病
(6)
(7)神經官能病
(8)
(9)性格失常
(10)
(11)其他任何情況而導致失去全面心智機能
(12)
(5)聽覺極度受損
(6)
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社會福利署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地址及電話
辦事處
地址
電話號碼
港島
中西區及離島區
社會保障辦事處
西營盤德輔道西246號
東慈商業中心3樓
25468003
柴灣
社會保障辦事處
柴灣柴灣道233號
新翠花園政府合署第3層
25577868
銅鑼灣
社會保障辦事處
北角英皇道734-738號
樂基中心11樓1105-1107室
25624788
灣仔
社會保障辦事處
灣仔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22樓2201室
28351907
香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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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仔黃竹坑業興街11號
南匯廣場A座11樓1105室及
15樓1522室
25546324
東九龍
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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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平田邨
平美樓地下
23467583
牛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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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灣臨樂街19號
南豐商業中心17樓16-19室
27502659
秀茂坪
社會保障辦事處
秀茂坪秀明道秀茂坪商場3樓
CX310號舖
23489312
觀塘
社會保障辦事處
觀塘海濱道123號
九倉電訊廣場電訊大廈13樓1301-1305室
27751158
新蒲崗
社會保障辦事處
新蒲崗太子道東698號
寶光商業中心7樓701室
23229999
將軍澳
社會保障辦事處
將軍澳厚德邨厚德商場
2樓201A室
27018843
慈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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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翔辦公大樓1樓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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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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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崗太子道東698號
寶光商業中心1樓103-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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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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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欠款隊
35758044
九龍油麻地上海街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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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詐騙熱線
23320101
社會福利署部門熱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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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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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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