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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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7〕19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主要载体,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
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工作,不断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三、考核内容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1.责任制建立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责任制建立文件出台情况、责任制设定目标情况、确保设定目标实现采取的保障措施情况、目标责任下达情况等。
2.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包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情况、考核执行情况,对所辖镇责任制考核情况等。
3.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包括考核结果通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和奖惩措施兑现情况等。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包括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1.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即考核年度的植树造林合格总面积。
2.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即考核年度的上一年度下达计划(即跨年度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沿海防护林和“金山银山”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植树造林合格总面积。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1.林木采伐管理情况。
包括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和凭证采伐情况。
2.林地保护管理情况。
包括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和面积审核(审批)情况和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情况。
3.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包括天然林面积保有量、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情况和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4.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包括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生态公益林协议签订情况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5.林业工作站管理情况。
包括林业工作站编制落实及人员配备情况、人员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情况、镇林业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森林资源档案微机化管理情况。
6.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
包括国有林地保有量、国有林地被侵占及回收等情况,国有林地林木违法、违规流转、占用、调拨、出租、抵押等情况。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1.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
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经费落实情况,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情况。
2.湿地保护情况。
包括违法占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情况及违法破坏行为的立案及查处情况。
(六)森林防火情况
包括履行防火职责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卫星林火热点反馈率、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包括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无公害防治率、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林地薇甘菊盖度情况。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情况、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情况及资金监督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情况、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和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四、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共设置考核内容9项,共设置考核指标43项。
各考核项目设定指标数量和得分值如下: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3项,分值9分),森林资源总体状况(3项,分值12分),森林资源培育(2项,分值8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15项,分值28分),生物多样性保护(6项,分值12分),森林防火(5项,分值8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3项,分值6分),林业资金使用(3项,分值8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3项,分值9分)。
(详见附件2)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牵头组成考核组组织实施。
(二)指标考核
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评组对各项目标任务实地进行检查考评;自治区已进行专项考评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评结果,不再重复进行检查考评。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形成本县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于11月底将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林业局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县区确认。
县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意见;市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完成复核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形成本市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于12月15日前将包括所辖县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林业厅。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二)考核问责。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政绩的重要依据。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责令进行整改。
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
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八、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林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要及时组建考核工作机构和队伍,精心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和考评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复查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遵守工作纪律。
要实事求是地报送任务完成统计数据,确保上报的考评指标完成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1.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项目和内容
2.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和内容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具体考核内容
一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9
1.责任制建立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责任制建立文件出台情况、责任制设定目标情况、确保设定目标实现采取的保障措施情况、目标责任下达情况等;
2.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包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情况、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和基本保障措施;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包括考核结果通报、问题整改和奖惩兑现情况。
二
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12
包括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
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8
包括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四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28
1.林木采伐管理情况:
包括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和凭证采伐情况;
2.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情况:
包括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和面积审核(审批)情况、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情况;
3.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包括天然林面积保有量、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情况和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4.生态公益保护管理情况:
包括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生态公益林协议签订情况和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四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28
5.林业工作站管理情况。
包括林业工作站编制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培训、廉政教育情况、乡镇林业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森林资源档案微机化管理情况;
6.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
国有林地保有量、国有林地被侵占及回收等情况,国有林地林木违法、违规流转、占用、调拨、出租、抵押等情况。
五
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12
1.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
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经费落实、违法行为的立案及查处情况,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情况;
2.湿地保护情况。
主要是违法占用湿地情况及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
六
森林防火情况
8
包括履行防火职责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卫星林火热点反馈率、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
七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6
包括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无公害防治率、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林地薇甘菊盖度情况。
八
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8
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情况、天然林管理资金兑付情况及资金监督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九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9
包括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情况、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和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附件2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9分)
1.责任制建立情况
3
1.成立责任制实施组织领导机构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台和下发了实施责任制的文件,下达了责任目标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政府设定的目标全面、明确,包括了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天然林面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等重要指标得1分,否则每缺少其中1项指标扣0.25分。
3.确保设定目标实现采取的保障措施明确,如营造林、管护、抚育、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措施详细而具体,每1项得0.2分,本项最高分得1分。
2.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3
1.考核执行情况(1.5分):
①考核办法必须以正式文件印发,并以档案数据推算或抽样监测结合实地查看等合理技术路线为基础,无考核办法或考核办法无切实可行技术路线的,本项不得分;②未执行考核办法的,本项不得分,执行考核办法不严格的,每处扣0.5分,本项评分扣完为止;③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2.检查考评情况(1.5分):
市、县组织开展了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评,按时提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得1.5分,否则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9分)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3
1.结果通报(1分):
考核结束后对结果进行通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问题整改(1分):
对发现问题制定了有效整改措施的得分0.5分,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视整改工作完成比例及质量情况评分,满分1分。
3.奖惩兑现(1分):
按照奖惩措施的兑现程度进行评分,满分1分;无奖惩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12分)
4.森林覆盖率
4
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
完成率每降低0.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森林蓄积量
4
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
完成率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6.林地保有量
4
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
低于年度目标数不得分(除合法占用征收的林地面积外)。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8分)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4
完成自治区下达植树造林任务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
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值=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4。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4
完成重点营造林工程计划任务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具体计算公式:
指标得分值=重点营造林任务完成率×4;若责任状考核年度的上一年度未下达考核设区市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则利用此设区市考核年度植树造林任务指标得分值作为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指标得分值。
没有重点营造林工程计划任务的县区本项得分减少2分。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28分)
9.采伐限额使用率
2
年采伐限额使用≤100%的得2分。
有超年采伐限额的,不得分。
10.凭证采伐率
2
凭证采伐率≥95%的得2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完成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2
年度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达90%的得2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2
年度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达95%的得2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2
年度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达95%的得2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2
天然林面积保有量达到目标任务的得2分。
低于年度目标数不得分(除合法占用征收的面积外)。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1
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达80%以上的得1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完成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2
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达目标任务数的得2分。
低于年度目标数不得分(除合法占用征收的面积外)。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28分)
17.生态公益林协议签订率
1
生态公益林协议签订率≥95%的得1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2
落实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相关管理办法中的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得2分,否则每缺1项扣0.3分,扣完为止。
19.镇林业站编制落实及人员配备情况
1
镇林业站编制落实比例达到60%以上得0.5分,人员配备比例达到60%以上得0.5分,否则按照实际比例占60%的比率得分。
20.镇林业站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1
长期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达到48学时/年的得0.5分,否则按照实际完成学时比例计分;集中开展县级以上廉政教育学习达8学时/年得0.5分,否则按照实际完成学时比例计分。
21.镇林业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1
镇林业站配备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得0.5分,否则每缺少1项扣0.2分,扣完0.5分为止。
资源档案数据实现微机化管理,并分年度保存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4
辖区内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100%得4分(合法征收占用林地除外),经营林地保有率每减少0.1%-0.5%扣1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
年度回收辖区内被历年侵占国有林地面积的1%-5%(含5%)的加0.5分,5%-10%(含10%)的加1分,10%以上的加2分。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28分)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3
辖区内国有林场发生1起违法、违规林地林木流转或森林资源抵押案件扣1分。
发生重特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林地林木流转或森林资源抵押案件不得分。
标准依据参照国家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12分)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
1.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同时辖区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得2分。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未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的扣0.5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未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的扣0.5;自然保护区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扣1分)。
2.发生违法行为没有立案及查处的扣2分。
3.未建立有自然保护区的县区本项得分减少1分。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3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设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的得3分。
2.未建立有自然保护区的县区本项得分减少1分。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2
1.按规定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及时拨付上级财政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得2分。
2.未建立有自然保护区的县区本项得分减少1分。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
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没有发生集体性信访事件的,得2分,每发生1起(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12分)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1
1.林业主管部门和疫源疫病监测站按规定开展辖区内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得1分。
2.如因履职不到位等主观原因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本项不得分。
29.湿地保护情况
2
县区范围内建立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未出现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的得2分;凡出现违法破坏行为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0.2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0.4分;未及时查处被自治区或国家督办的,每起扣0.6分,扣完为止。
未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县区不得分。
六、森林防火情况(8分)
30.履行防火职责情况
2
通过对各县区森林防火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提供得分。
31.森林火灾受害率
2
受害率≤0.4‰得2分,每高0.1个千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2.卫星林火热点反馈率
2
反馈率达到100%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3.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和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2
1.国家批复项目可研后6个月内未完成初步设计的,每超出1个月扣0.5分;项目资金下达后的第二年底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扣1分。
自治区批复实施方案后1年内未完成营造任务的,或拒绝接受建设任务的,扣1分。
2.没有建设项目的县区本项得分减少1分。
3.没有对森林防火项目基础设施设备维护的,扣1分。
34.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
发生1次重大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分值扣4分;发生1次特大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分值扣8分。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6分)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2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4.2‰的得2分。
每超过0.1个千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6.无公害防治率
2
统计除化学防治以外的防治面积为无公害防治面积,无公害防治率≥82%(2019-2020年≥85%)的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林地薇甘菊盖度情况
2
松材线虫病新疫区从疫情确定之日起,实现1年内无疫情得1分;老疫区发生面积逐年减少得0.5分;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得0.5分,超过则不得分。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8分)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率%
3
10月31日前兑现管护补助支出。
兑现率平均达到90%得3分,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含80%)得2分,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含70%)得1分,兑现率平均达到69%-60%(含60%)得0.5分,兑现率平均达不到60%的不得分。
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完成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率%
3
12月31日前兑现管护补助支出。
2018年国有单位兑现率平均达到100%得3分,兑现率平均达到99%-90%(含90%)得2分,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含80%)得1分,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含70%)得0.5分,兑现率平均达不到70%的不得分。
2019-2020年国有单位兑现率平均达到100%,集体和个人平均达90%以上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完成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8分)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2
各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组织检查、查访、核验,发现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或项目未按标准实施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9分)
41.案件立案情况
3
违法案件未如实及时立案调查处理的,每个案件扣0.5分,扣完为止。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4
1.违法案件该作行政处罚而未处罚,该移交司法部门而未移交的,每起案件扣0.5分。
2.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罚代刑现象的,每起案件扣0.5分(森林公安不归属管理的本项不扣分)。
3.案件依法查处后,该复绿而未复绿的,每起扣0.5分;该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而没有补办的,每起扣0.5分,扣完为止。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2
1.90%森林公安民警配备装备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
2.森林公安不归属管理的县区本项不扣分。
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完成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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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钦州 十三 保护 发展 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