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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规定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教育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结合教育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信访,是指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走访或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下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教育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要部署信访工作,亲自批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领导机关服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 决在基层。
第五条 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教育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教育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教育信访活动。
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级教育部门和领导受理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
教育部由一名部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厅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受理到部机关的群众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所属各业务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直属高校,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 地(市)及其以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承担信访工作任务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有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要逐步改善教育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以适应开展信访工作的需要。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具备卫生和适合办公与接待的工作环境,覀有安全保护设施。
㬬四章 教育信访部门的职责与范围
第十七条 教育信访部门受理本系统、本部门涉及教育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教育部信访工作㚄职责是:
对全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职能。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教育部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直属高校的信访工作3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胨门之间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信讷问题以及Ẕ由教育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下级教育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按关教育方面的来京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五!
及时综合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谂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定期汇总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藨和部属高校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七)适时组织教育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绋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帮助所属单位、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教育方面的信访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交办本系统赴省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回地方解决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教育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健康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罢的,ྜྷ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ﴌ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䊞或交办。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及其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下级教育部门对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
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受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和上级机关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对在接待机关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情节轻微的,由接待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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