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核心平台三版需求说明书V102需求问题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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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核心平台三版需求说明书V102需求问题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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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核心平台三版需求说明书V102需求问题分析报告
文档编号
B06-RM-C04-JB_HXPT-15
版本号
V1.0.2
发放号
F01
受控状态
受控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
需求规格说明书
需求问题分析报告
编制部门: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项目组
编制人:
需求编制组
编制日期:
2007-8-10
审核人:
魏文麟、华山
审核日期:
2007-8-15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北京利博赛社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档修改历史
版本
修改记录
修改日期
修改人
1需求问题分析报告
1.1.单位工资总额与个人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基数和之间的差异如何界定?
是否允许双基数缴费?
问题所处环节
基数核定、应缴计划核定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国发(1997)26号文《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劳办发〔1997〕11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发(2005)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各地在执行以上文件时,有些地区是以人的缴费工资作为管理依据,根据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核定标准,各项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人为单位计算,然后汇总生成单位缴费总额,采用的具体公式为:
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有些地区在执行“双基数”,即单位缴纳部分以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个人缴纳部分以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依据,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缴费是以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个人账户划拨才以个人缴费基数为依据的情况。
请明确各险种缴费中,单位缴费到底是以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计算标准,还是以单位工资总额(等于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和)作为依据?
问题关键:
政策未明确说明,各地理解有差异。
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3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执行,原文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问题风险:
影响单位、个人应缴明细的生成和单位月应缴计划的形成
解决方案建议:
单位应缴金额以职工个人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职工个人应缴金额以社保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同时单位在办理增减员变动时必须申报职工的工资,建议各地按月申报缴费工资。
咨询结果:
【养老司】
国发【1995】6号文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可以是单位工资总额,也可以是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具体由各省确定。
但在一个省范围内,应只有一个缴费基数。
【失业司】
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由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没有上、下限限制,因此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有的地方采取按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作为变通的做法,目前还没有禁止性规定。
【会议解答】
国发【1995】6号的附件中有关于单基数和双基数的定义,并且目前国家允许在同一统筹地区用单基数或双基数。
项目组可以认为:
单位工资总数等于单位所有参保人员个人工资总和。
确认人签字/日期:
1.2.人员分流处理的业务是否发生单位间债务转移?
如何转移?
问题所处环节
单位内人员分流业务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单位内人员分流处理情况下(如单位分立、单位合并)时,不可避免出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由此产生了社会保险费欠费。
按照政策规定对于欠费应该是先清欠后再处理,但地方执行过程中,当分流单位无法偿还时,允许由分流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额度由接收单位协议偿还,由此产生了债务转移。
转移的额度是否完全允许地方灵活规定?
如:
A单位在2006年10月到2007年1月份社会保险累计欠费5万,期间无人员变更,2007年2月缴费人数为70,2007年2月要将其中30人转到B单位,40人转到C单位,这时不管是按转移人数比例还是按协议规定转移债务,都会出现除不尽的情况,造成单位欠费总额与个人欠费总额不一致。
问题关键:
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人员的流动是否影响单位的债务?
问题风险:
单位债务转移同时会涉及到个人债务的转移,可能会造成单位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平衡的情况,影响实收分账。
解决方案建议:
由财务部门与相关缴费单位协商解决债务问题,业务系统不做调整。
咨询结果:
【养老司】
人员分流时,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规定予以清偿,不应转化为单位之间的债务。
【失业司】
此问题有文件规定,劳动保障部曾下发了一个关于清理回收社保基金欠费的文件,其中规定企业分立、破产关闭后欠费的处理办法。
另外,新的《破产法》对此也有一段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参考。
【会议解答】
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中有关于欠款处理的规定。
人员分流时的欠款可以根据双方有关补缴款协议处理。
确认人签字/日期:
1.3.单位成建制转出是否需要转移退休人员
问题所处环节
单位成建制转出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单位成建制转出是否需要转移退休人员,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可以通过异地发放来实现。
问题关键:
部分地方已经实现了养老金的异地发放,而且这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退休医保人员一般实行属地管理,是否需要转移?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随着养老金异地发放的逐步实现,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以通过异地发放来实现。
咨询结果:
退休人员不转移。
【养老司】
国家现在对单位成建制转移后是否需要转移退休人员没有明确规定。
养老金可以通过异地发放实现。
【会议解答】
成建制转出不需要带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待遇采取社会化发放。
医保人员不需要转移。
确认人签字/日期:
1.4.异地分支机构是否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
问题所处环节
单位登记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根据政策规定:
如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处理。
问题关键:
一般系统都不将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而是录入基本信息处理,如果作为缴费单位处理,将会使问题复杂化。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如果分支机构要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则将该分支机构作为与其上级单位平行的独立缴费单位,并分配单位编码,而不直接将分支机构作为缴费单位。
将该分支机构作为与其上级单位平行的独立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分配单位编码,并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上级单位编码”。
咨询结果:
【养老司】
建议由社保中心提出意见。
【失业司】
关键要看分支机构的性质。
如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则按目前规定应在当地参保。
如不是法人地位,从便于管理和便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角度,以就地参保为宜。
尤其是失业保险,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失业后的失业登记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如果申领待遇改在其上级单位所在地,会带来很多不便。
确认人签字/日期:
1.5.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问题所处环节
个人新参保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问题关键:
政策未明确说明,各地的理解和做法有差异。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其缴费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问题风险:
政策未明确说明,各地理解和做法均有差异。
解决方案建议:
核心平台不建立个人账户,由开发商在本地化实施时根据各地政策进行完善。
咨询结果:
暂不定。
方向是建账。
【养老司】
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改革试点的政策管理也不一致,但今后改革的趋势是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
建议核心平台建立个人账户。
【会议解答】
暂时不能确定具体的处理办法,相关政策正在讨论中。
以后发展趋势是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确认人签字/日期:
1.6.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转移时帐户处理
问题所处环节
人员转移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时,往往要补建账户,还需要记入一次性补贴,如何操作?
问题关键:
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转移。
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不一致。
问题风险:
影响机关转企业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解决方案建议:
以机关养老保险当时的缴费基数和当时企业养老的缴费比例、划账比例重新生成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并推算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咨询结果:
【养老司】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其工作年限如何处理,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中已有明确规定。
【会议解答】
需要一次性补助到个人账户中,但是不能确定归入单位划拨个人帐户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
确认人签字/日期:
1.7.退收/退费支出口径问题
问题所处环节
缴费退还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在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的减员业务发生迟办时,一般根据业务规则,对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
但目前各地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地税托收,这种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财务处理过程中没有基金支出口径,导致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只能冲抵下期社会保险应缴费用。
当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这种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另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已经缴满1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在本年内进入企业参保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问题关键:
退收/退费处理的基金支出口径问题。
问题风险:
退收/退费处理的口径问题,影响了待转基金处理,并可能产生重复缴费。
解决方案建议:
允许基金退还,并增加财务退费渠道。
咨询结果:
有退费渠道。
财务上可以通过原渠道退;业务上开出单据作为支持。
地税有退库。
专户-国库-地税。
【会议解答】
目前有两种方法:
(1)原渠道退回,账面以冲红字抵消;
(2)以红字凭证退回。
建议,退库处理,由地税实现具体退库处理。
为避免繁琐的处理,可以抵下月应收。
社保发起进入退收的下一环节(如地税或国库)。
确认人签字/日期:
1.8.退收中关于退已到款和未到款处理
问题所处环节
缴费退还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社保业务处理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处理,而财务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
业务发生退收时的费用包括两笔:
已经核定并托收但可能未到帐的应缴款,已经实际到帐的实缴款。
由于应缴款可能已经在征收部门(如地税)征收途中,只能假定作为已经收到处理。
问题关键:
委托第三方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从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到社保做实到处理有时间差。
退收/退费支出口径不明。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针对不同状况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对于单位参保人员,不管是否已到帐全部冲抵下月应收。
对于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只退还已到款(财务需要相应的支出口径)。
对于未到款确认费款是否已经发生,以及发生的具体位置。
系统级可选规则作为统一配置
咨询结果:
【会议解答】
未到款应不涉及到退款。
按照未到账帐款所处的环节(未托收、已托收、未到账、已到账)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也可采用冲抵下月应收做为其中一个处理办法。
确认人签字/日期:
1.9.参保、退保、中断缴费、恢复缴费时,哪些险种可以办理退收、补收?
问题所处环节
中断缴费、恢复缴费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参保、退保、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发生业务迟办时,哪些险种可以办理退收、补收?
补收后是否能享受补收对应时间的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退收是否需要考虑退收对应时间内是否发生过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问题关键:
业务迟办时是否允许补收退收?
补退收的原则?
问题风险:
执行补收、退收可能影响正在享受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结算。
而如果不执行补退收,可能造成重复缴费。
解决方案建议:
养老、失业可以考虑补退收,医疗、工伤、生育不允许补退收。
咨询结果:
1)系统仅做出提示,手工业务辅助完成。
不退,到新单位延续。
2)要优先考虑参保人员的利益。
【会议解答】
系统不做自动的退收处理,通过手工完成。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0.社会保险费是否允许重复缴纳,重复缴纳原则
问题所处环节
参保缴费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已经一次性缴满1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在本年内进入企业参保时,由于退还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口径存在障碍,很多地区都规定不予以退还并允许重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合并,缴费月数不叠加的原则,在企业内允许重新缴费。
如:
职工A在1月份以个人身份将2007年1-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全部缴清,如果在6月份进入企业后企业继续为其缴费,这时会造成该职工6-12月份缴纳双份养老保险,并会影响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进而影响该职工的退休待遇。
问题关键:
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允许参保缴费的险种范围不同,重复缴费后,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造成差异,对于缴费年限记录、缴费基数保底封顶管理有影响。
问题风险:
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并影响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解决方案建议:
不允许重复缴费,个人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然后由单位继续缴费。
咨询结果:
【养老司】
采纳项目组的建议。
【失业司】
失业保险无此问题,不存在重复缴纳问题。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1.人员死亡处理
问题所处环节
死亡登记、死亡一次性待遇处理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人员死亡后可能产生多种待遇,如养老一次性待遇支付、养老账户返还、医疗账户继承,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这些待遇是在一个业务环节由一个部门办理,还是分部门多业务环节办理。
(1)定期领取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需要考虑丧抚费的支出口径在工伤保险还是在养老保险;如何防止该人员两处同时领取丧抚费?
(2)定期领取失业待遇或待遇发放完毕但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如何考虑丧抚费的支出口径在失业还是在养老;怎样防止该人员两处同时领取丧抚费?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人员死亡后可能产生多种待遇,如养老一次性待遇支付、养老账户返还、医疗账户继承,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等,这些待遇是在一个业务环节由一个部门办理,还是分部门多业务环节办理。
问题关键:
不同的待遇是由不同的基金支付的,合在一起影响财务做账。
软件处理方式会影响经办机构岗位的设置。
问题风险:
容易引起基金流失,影响财务做账。
解决方案建议:
各项待遇由各个部门分别办理,对于丧葬费、抚恤金的支出,必须检查其他部门是否已经支付,如果已经支付则不再重复支付。
咨询结果:
【养老司】
各项待遇由各个部门分别办理,对于丧葬费、抚恤金的支出,必须检查其他部门是否已经支付过了,如果已经支付过了则不再重复支付。
【会议解答】
统一办理死亡待遇核定时,若出现某人员享受多种死亡待遇则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最终待遇。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2.待遇扣发冲减处理
问题所处环节
待遇扣发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当离退休人员、遗属供养人员做待遇扣发时,可以通过冲减应发待遇实现扣回处理。
当应发待遇小于扣发待遇,是否再进行追回多出部分?
问题关键:
是否需要考虑扣回?
系统记录过程中哪些信息,如何记录?
若继续扣回,业务经办部门和财政部门,如何合作完成本业务?
如:
××于2007年1月20日死亡,应在2007年2月停发养老待遇,但是没有及时申报死亡,到2007年7月份才来进行死亡申报,此时已经多领取了2007年2到2007年6月的养老待遇,是否需要从死亡丧葬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中扣回多领取的待遇?
如果死亡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不够扣回,是否需要追回?
如何追回?
问题风险:
容易造成基金流失。
解决方案建议:
不追回:
冲减应发待遇,直至应付待遇为零,系统记录未作扣发处理的金额,但不做追回处理;
追回:
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财政部门协作追回全部待遇扣发金额。
咨询结果:
【会议解答】
一般先考虑追回,再考虑冲抵。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3.退休审批经办的流程
问题所处环节
退休登记、退休审批、退休待遇核定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离退休人员条件审批”时,需要办理在职转退休和退休资格审批、相关待遇处理、待遇核定、年限补足等业务,其中:
作为业务的起点在职转退休业务,主要登记单位的减员申请,并做中断缴费处理。
相关待遇处理:
当属于工伤退休或者失业退休时,应该在办理退休时终止工伤、失业定期待遇等。
离退休流程审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确定退休类型,并(由社保业务经办部门)登记相关信息。
年限补足:
审核参保人员各种险种的缴费情况、缴费年限(对于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进行补缴)。
对于享受养老定期待遇和退休医疗待遇都需要一定的缴费年限限制,由于视同年限、退休类型、退休时间都由行政审批负责,业务经部门受理退休申办时,无法提前知道,所以通常在待遇前进行判断,可能需要回到征缴部门进行年限补足。
待遇核定:
核定养老待遇、工伤待遇补差、医疗待遇身份。
问题关键: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所有人员退休审批流程都是应该一致的,即由待遇审批部门首先发起,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核准出生时间、工作时间、视同年限、折算年限,确定提前退休年限、退休类型、退休时间等;然后在变更登记部门进行减员处理,中断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不中断),停止原有定期待遇(可能包括工伤伤残津贴、失业金);再进入待遇处理部门核定待遇。
咨询结果:
【养老司】
退休审批的流程应该一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起,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核准出生时间、工作时间、视同年限、折算年限,确定提前退休年限、退休类型、退休时间等;然后在变更登记部门进行减员处理,中断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不中断),停止原有的定期待遇(可能包括工伤伤残津贴、失业金);再进入待遇处理部门核定待遇。
【会议解答】
离退休审批流程:
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审批处理、再做公共减员处理、最后到养老保险部门做待遇增员处理。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4.失业定期待遇享受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业务办理在何时由那个部门发起?
问题所处环节
失业人员退休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在实际业务经办中,企业职工退休都是由企业申报或者个人申报的,失业待遇享受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与普通人员办理退休一样的流程?
停发失业待遇处理是否可以在参保减员处理时一并完成(即公共业务处理减员时直接停止待遇)?
问题关键: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所有人员退休审批流程都是应该一致的,即由待遇审批部门首先发起,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核准出生时间、工作时间、视同年限、折算年限,确定提前退休年限、退休类型、退休时间等;然后在变更登记部门进行减员处理,中断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不中断),停止原有定期待遇(可能包括工伤伤残津贴、失业金);再进入待遇处理部门核定待遇。
咨询结果:
【养老司】
退休审批的流程应该一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发起,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核准出生时间、工作时间、视同年限、折算年限,确定提前退休年限、退休类型、退休时间等;然后在变更登记部门进行减员处理,中断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不中断),停止原有的定期待遇(可能包括工伤伤残津贴、失业金);再进入待遇处理部门核定待遇。
【失业司】
对此问题,目前没有明文规定。
正常的程序是,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提出,养老经办机构审核,其他相关机构(特别是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确认人签字/日期:
1.15.工伤定期待遇享受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业务办理在何时由哪里发起?
问题所处环节
咨询时间
2007/4/10
问题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实际具体业务操作中,企业职工退休,都是由企业申报或者个人申报的,是否与普通人员退休一样的流程?
停发伤残津贴处理是否可以在参保减员处理时一并完成(即公共业务处理减员时直接停止待遇)?
如:
××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到2007年3月1日此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人应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问题关键:
涉及业务权限划分问题。
问题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
所有人员退休审批流程都是应该一致的,即由待遇审批部门首先发起,根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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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 核心 平台 需求 说明书 V102 问题 分析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