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栏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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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栏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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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篇一:
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
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
涉及到的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7.2.5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幕墙的设计要求
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
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设有金属或木质扶手的栏板,由扶手直接承受水平推力,就其栏杆玻璃而言属于“不承受水平荷载”栏板)。
7.2.5本条中指出的水平荷载,是人体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承受水平荷载栏板玻璃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因此对使用的玻璃品种、厚度和使用高度都有严格的限制,这里高度基本上是按一个楼层高度考虑的。
有些宾馆大堂楼层比较高,因此限制的高度取5m。
7.3保护措施7.3.1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二、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杆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
三、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4.4.5条规定“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可以理解为既要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规定的有关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同时要求满足防撞的要求。
这里的防撞设施通常应该在幕墙设计图纸明确,实际应用过程中形态、种类较多,规范上并没有直接明确。
玻璃栏板应用技术要点
一、玻璃栏板的分类
尽管玻璃栏板样式繁多,但可将其分为两类,其一是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其二是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这里的水平荷载特指人体的推、拉、依、靠。
(一)承受水平荷载玻璃栏板应用技术要点
典型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其构造特点是没有立柱和扶手栏杆,玻璃栏板直接安装在地板上,人体的推、拉、依、靠直接作用在玻璃栏板上。
如果玻璃栏板在人体推、拉、依、靠时发生破碎,可能会造成人体高空坠落,危险性较大,因此对其使用作出严格规定。
1.构造要求:
嵌入深度b:
不小于200mm。
玻璃栏板的嵌入深度是确保玻璃栏板固定的唯一措施,嵌入深度不够,可能会造成玻璃栏板脱框,发生事故。
2.高度限制:
1)玻璃栏板最低点临空高度<3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玻璃夹层玻璃。
2)玻璃栏板最低点临空高度≥3m,≤5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玻璃夹层玻璃。
3)玻璃栏板最低点临空高度
5m,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随着玻璃栏板使用高度增加,危险性增加,同时给人的不安全感也在增加,因此应对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使用高度作出严格限制,超过5米不得使用。
工程实践中,尽管有立柱,有扶手,但人体的推、拉、依、靠最终作用在玻璃栏板上,也认定这种玻璃栏板为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二)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玻璃板仅仅作为镶嵌面板,不在地板上生根,栏杆有独立的立柱和扶手,人体的推、拉、依、靠作用不到玻璃板上,这样的玻璃栏板称为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这样玻璃栏板
安全性有保证,使用高度不受限制。
玻璃要求:
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钢化玻璃或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6.38夹层玻璃。
用于室外,需计算风荷载。
工程实践中,玻璃板作为镶嵌面板,也在地板生根,栏杆有独立的立柱和扶手,人体的推、拉、依、靠作用不到玻璃板上,这样的玻璃栏板认定为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二、防护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在7.3.1条中规定: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在7.3.2中规定: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根据上述规定,落地窗和落地玻璃幕墙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一般设栏板或栏杆。
工程实践中,有些建筑师和业主不希望设室内栏杆,通过专家论证,在保证工程使用安全的条件下,可不设室内栏杆。
三、其他构件
(一)踢脚线;踢脚线的设立可使人们与落地窗或落地玻璃幕墙有一定的距离,且可使人们明显感到落地窗或落地玻璃幕墙的存在,不至于发生人体与落地窗或落地玻璃幕墙碰撞。
(二)横梁;在800—1100mm高度,设立横梁,可使人们明显感到落地窗或落地玻璃幕墙的存在,并增加人们的安全感,降低临空感。
(三)部分夹层玻璃:
地面以上,横梁以下的玻璃采用夹层玻璃,可避免小孩与落地窗或落地玻璃幕墙碰撞后发生高空坠落。
玻璃幕墙内侧需要设防护栏杆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引申为幕墙设置落地玻璃时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栏杆。
本人在幕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参建各方对幕墙落地玻璃设置栏杆的问题存在理解误区,幕墙落地玻璃设置栏杆是目前幕墙设计、施工中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
建设、设计单位为了建筑尽量通透,不希望增加一点遮挡,哪怕是一根细细的栏杆,往往都无法接受。
但是单片落地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玻璃)被撞击后会飞散,使室内人员有向室外坠落的危
篇二: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7.1.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7.2.1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
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7.3.1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1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采用玻璃肋支撑的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3.1.2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
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5.3.2条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4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5.4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6.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11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lom.
4.6.12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篇三:
栏杆规范
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
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0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0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0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发布日期:
2006-10-25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引用标准
GBJ9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JGJ37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BG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术语
3.1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3.2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3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3.5楼梯井(Stair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产品分类
4.1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技术要求
5.1.1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2材料
5.2.1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
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结构性能
5.3.1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
5.4外观质量
5.4.1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
金属栏杆与金属、塑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5.4.4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
木制扶手应油漆防腐。
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5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JG3002.3—92表1
7检验规则
7.1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7.3批量与抽样
7.3.1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7.4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7.5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0%,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8.1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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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 幕墙 栏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