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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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存根)编号:
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30日内交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查验。
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办/科)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30日内交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查验。
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办/科)
年月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存根)编号:
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20日内交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查验。
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办/科)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20日内交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查验。
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办/科)
年月日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书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女方:
男方
出生年月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
初婚(再婚)
结婚登记时间
年月日
结婚证号码
申请理由
村(社区居)委会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审批
经办人
备案时间
年月日
备注
申请人签名:
(男方:
女方:
)
年月日
注:
申请人填写应提供以下材料:
夫妻女方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不予受理通知书
流计生不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妻:
你们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审查认为: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3、户籍地未反馈;
现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证件专用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流计生送字〔〕第号
送达事项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时
送达人
备注
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流动人口户籍地)
乙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落实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有待政策。
二、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乙方符合政策生育,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或出具生育证明。
四、负责向乙方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五、负责督促乙方按照“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六、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技术服务。
七、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八、及时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反馈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离开户籍地前应主动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
二、乙方按照“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三、乙方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通报甲方。
四、乙方负责政策生育,有权利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或出具生育证明。
五、乙方要按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孕情检查证明。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乙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主动向乙方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二、督促乙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时向现居住地申报登记本人的婚育情况和生育节育信息。
三、乙方未持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符合条件的甲方为乙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督促乙方限期办回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督促乙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主动向现居住地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申报本人婚育情况和生育节育信息,并在现居住地进行首次孕情检查。
二、未持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符合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在限期内佃回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逾期不办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乙方要按时参加甲方定期组织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四、乙方现在怀孕的,必须持有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
五、乙方已生育子女的,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六、乙方属政策外怀孕的,自愿落实补救措施。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甲方: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乙方:
(招用流动人口的个体户、工厂、私营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职责,乙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招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动情况。
八、乙方应做好招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工作,督促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乙方协同甲方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十、乙方发现育龄流动人口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配合甲方为有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十一、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协助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出租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甲方: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乙方:
(出租屋主、转租人或出租屋代管理人员)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乙方落实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租住人员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租住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调查和询问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乙方租住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租住人员的婚育变动情况。
八、乙方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督促租住人员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乙方督促租住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十、乙方发现租住人员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配合甲方为有关人员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十一、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协助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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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管理 服务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