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制度.docx
- 文档编号:7794769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36KB
食品销售制度.docx
《食品销售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销售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品销售制度
食品销售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
六、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
七、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批发企业)
八、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置制度
九、食品销售企业检验制度(大型商超)
十、食品销售单位投诉办理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规模以上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4)审核进货查验执行情况;(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6)督促处置不安全食品;(7)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随机抽查考核。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内容和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2、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发现健康证明过期后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健康证明有效后重新上岗工作。
6、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常剪指甲,常理头发,保持手部清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现场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帽、口罩或防护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归档。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培训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职工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
2、职工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操作技能。
3、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安全的食品。
2、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等不符合食品运输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著标识,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4、严格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5、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海关出具的通关证明。
6、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四、食品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1、运输食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
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3、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当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5、运输上一级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应当清楚所购食品来源,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提供的送货单据。
6、运输下一级销售商销售的食品,应当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提供的送货单据,并交由收货方。
7、贮存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8、贮存场所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侵入,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当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10、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贮存的物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用空气流通。
12、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检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13、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安全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14、建立贮存食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内容。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2、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当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4、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当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5、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6、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其他方法。
7、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3、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3)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4)职工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5)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6)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7)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8)其他事项。
4、经营场所布局、食品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5、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批发企业)
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记录,确保做到食品与记录相符。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置制度
1、建立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2、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3、对不安全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保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不安全食品再行销售。
4、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召回。
5、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6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7、建立食品召回报告制度,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8、建立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处置和召回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不安全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销售企业检验制度(规模以上食品销售企业)
1、建立食品检验制度,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依法开展快速检测。
2、配备的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检测中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执行检测标准,及时出具检测结果。
3、本企业应当每月对销售的食品开展快速检测,结合食品风险、销售数量和投诉情况,确定检测检测的品种和项目。
4、建立快速检测记录,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检测食品名称、检测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5、本企业应当将每一批次的快速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快速检测结果应当保持至下次快速检测结果公示前。
6、快速检测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单位认为不需要法定机构复检的,立即对不安全食品停止销售,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需要复检的,立即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置。
十、食品销售单位投诉办理制度
1、为保障食品销售安全,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投诉办理人员,及时处理本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投诉。
3、投诉办理人员认定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对投诉人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如实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品名、日期、保质期、投诉的问题、提出的要求等内容,留存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
4、受理投诉后,投诉办理人员应当立即调查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属于本单位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与投诉人的约定给投诉人退货和赔偿,及时解决投诉人的诉求;不属于本单位责任的,应当向投诉人告知相关情况,耐心解释清楚。
5、对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方工作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投诉,投诉办理人员可以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食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平台12331、12345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6、经投诉后发现本单位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对涉及投诉的不安全食品停止销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7、建立食品销售单位投诉档案,将投诉记录、不安全食品处理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案。
1、食品安全事故范围
本单位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
(1)通过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的;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3)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4)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6)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3、成立处置小组
本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体系,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检查督促本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本单位应当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开展先期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
5、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通过评估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本单位负责人立即召开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防止事故扩大,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事故应急措施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当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2)立即将事故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或者拨打120,请求医疗救助。
(3)妥善保护事故发生现场,配合市场管部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设施和设备,并查清涉及事故食品的品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销售数量、在库数量等相关情况。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资料、情况及数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5)如需紧急公告或召回已售出可疑中毒食品或致病食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6)本单位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7、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伤员得到全部救治,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后,应急处置小组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经分析评估确认符合条件的,食品销售单位可恢复经营,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8、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费用。
9、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合后,本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设。
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应急演练
每2年演练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通过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开展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11、加强培训
本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将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日常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所有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本单位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协调配合
本单位应当加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调与配合,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强化食品安全自查、预防、报告、处置等工作,提高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 销售 制度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