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务代理代办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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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务代理代办合作协议
附件三:
协议编号:
NY-
中国电信
业务代理、代办合作协议
(渠道星级:
五、四、三、二、一星级)
(渠道类型:
卖场、合作厅、专营店、代理店、代办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与
[公司]
[]年[]月[]日
中国电信业务代理代办合作协议
第一章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
吕建军
注册地址:
南阳市卧龙区高新工业园区三号路
通讯地址及邮编:
4741000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所有“*”标注的均为必填项。
第二条双方法律权限
(一)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南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
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是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
河南省南阳市区/县街道/乡镇。
第五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
(卖场、合作营业厅、专营店、代理店、代办点)
第三章合作内容
第六条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
(卖场最低一万元、合作厅最低5000元、专营店最低3000元、代理店最低1000元、代办点最低500元)
(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五)乙方须拥有 固定 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具体如下:
(卖场、合作厅、专营店、代理店、代办点)名称:
详细地址:
营业面积:
m2
(六)乙方在营业厅内需按甲方相关服务设施、销售专柜、营业人员等要求配置服务、营业设施和营业人员,并严格遵照甲方相关服务管理制度。
(七)乙方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七条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 业务。
(以下所有业务项目均为举例可选内容,可根据实际代理业务内容填列)
□1、甲方手机终端销售。
□2、甲方个人客户、家庭客户入网、开户业务。
□3、甲方个人客户、家庭客户话费代收业务。
□4、甲方网吧、专线等固定通信业务受理。
□5、甲方充值卡销售。
□6、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
□7、
第八条信誉保证金和营业预付款押金
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无息信誉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根据实际办理业务需求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营业预付款押金,开通收费信用额度,押金额度为元人民币。
保证金和营业预付款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给甲方财务或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签,在甲乙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办结各项业务后,甲方将信誉保证金和营业预付款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九条业务押金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电信产品的,应根据所领取的电信产品的价值交纳产品押金,产品押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产品应收帐款的百分之百。
当批产品销售完毕且货款回收后,社会渠道不再代理产品销售的,公司应在 七 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以批零差价形式购买和销售公司通信产品的,不收取产品押金。
第十条装修押金
本协议涉及的营业场所由甲方参与出资装修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无息装修,押金额度为元(大写:
元整)。
甲方负责装修范围为:
(门头、背景墙等可填选项)
甲方投资的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对于乙方与甲方合作未满1年或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代理协议的,甲方视情况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装修押金。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
乙方已知悉并愿意遵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南阳市电信分公司关于社会渠道(代理)、营业厅管理及相关文件、办法和规定,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代理佣金标准和级别标准
(一)代理佣金标准按照南阳市电信分公司《社会渠道佣金激励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乙方承诺月发展用户量不低于(30部、20部、5部),甲方初步给予乙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待遇,所发展用户标准和星级待遇标准、星级升降考核标准按照社会渠道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协议期满,甲方视乙方代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方沟通进行协商续签事宜。
如双方不再续签,在甲乙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办结各种业务后,协议终止。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电信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
(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品。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客户维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营能力、服务能力和市场规范,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用户带来的收入、客户投诉、套机套卡行为等项内容。
具体考核方法按照每个时期内制定的《社会渠道管理考核办法》或相关业务通知执行。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
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索赔以及解除协议的权利。
(九)甲方可以与其他社会渠道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
(十)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
(十一)甲方指定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
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二)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
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乙方招聘录用营业、客服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服务规范,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业务工作。
(四)乙方应按照具体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于每日17时前(或省公司规定的其它时间内)将当日截至16:
30代收的各项营业款通过现金(方式)划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
次日10时前将前一天16:
30以后代收的各项营业款划至甲方指定的帐户。
不能以任何藉口延迟或截留。
如未及时划拨,每延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七)乙方在向用户提供中国电信相关电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
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用户办理中国电信的电信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电信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电信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九)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十)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十一)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和用户维系工作。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其分公司的同意。
第十七条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电信”(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十八条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扰乱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体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套机套卡,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有关经营及用户信息;
(三)除上述条款外,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三]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
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
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章通知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
(1)当面递交;
(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范围内需具体落实的内容,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时制定的对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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