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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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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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汇编
文件编号:
QYMT-ZD-JCJK-2013-8
版本号:
第一版
制定日期:
2013年1月17日
审批人:
矿主要领导
制作人:
见平
执行日期:
2013年1月20日
市麒麟区东山镇强源煤炭偏坡煤矿咱嘎井
制度审批表
法人:
矿长:
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技术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煤矿(公章):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一章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节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目的
新设备、新技术的介入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具有实时性、持续性、准确性、可控性等优点,简化了管理程序,优化了管理技术。
然而,任何先进的设备都离不开人为的操控和管理,没有持续性的管理措施,任何先进设备都不可能正常持续运转,终将变成废铜烂铁。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是落实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系统的组成和系统各部件所处环境设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保证井下采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系统随条件变化不断更新,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能与时得到人为的修复,从而始终保持最佳使用状态,持续性的、周而复始的保持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测控功效,辨识、分析危险和风险因素,并与时的做出安全提示和隐患识别,采取干预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处于安全状态,遏制事故发生。
第二节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与机构人员设置
室煤矿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监测监控管理小组,副组长由矿机电副矿长熊荣富担任。
人员组织如下:
组长:
乔有
副组长:
熊荣富
组员:
雪飞永芬段美玲小秀熊双金
第三节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做好矿井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第2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07)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行业标准。
第3条负责系统日常检查、维护、升级、搬迁、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4条负责系统报警处置和上报工作。
第5条负责系统技术资料编制、收集、管理工作。
第6条根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7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节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1条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设立专用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室配备足够值班人员。
第2条监控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3条监控室必须保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证安全监控系统与数据上传运行正常。
第4条监控室只允许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通风工、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入查看瓦斯、风压、风速、温度等情况,其它人员不得进入。
第5条认真执行要害岗位管理办法,外来检查、参观人员必须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允许进入的人员带领下才可以进入监控室。
进入监控室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第6条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打毛衣、会客、打瞌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带小孩进入值班室。
第7条值班室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件,监控员每班必须打扫值班室卫生,做到窗明地洁,各种设备、制度、记录摆放整齐有序。
第8条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屏上显示的各种数据和上传的各类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
执行领导下达的指令并与时处理,填写系统运行记录,掌握系统运行状况。
第9条次日8点之前必须将瓦斯监测报表打印完毕,报表整理齐全,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报表每天报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0条当井下传感器数量或设置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与时在主机或备用机上进行修改,保持监控主机显示和实际情况相符。
第11条当系统显示井下地点设置的传感器产生报警或数据超限时,应与时与相关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与时排除隐患。
并与时报告煤矿矿长或技术负责人。
第12条定期用光盘或移动硬盘做好数据库的备份工作,与时清理数据库。
第13条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容,不得下达恶意指令,监控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外泄。
第14条监控值班人员严禁酒后值班,机房严禁自己或其他人员抽烟,禁止值班人员随意出入监控室。
第15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超限、报警处置制度
第1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与时通知与故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与时上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同时报告煤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处理记录应记录备案。
第2条现场值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在接到报警、断电、超限等报告后,按照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出人员,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应记录备案。
第3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地点或某一区域显示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与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与区域的电源。
第4条每次瓦斯超限或其它参数超过规定,必须在系统运行日志中规填写,存档备案。
第5条每次数据超限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查明报警原因,属参数超限报警与时采取措施处理,属系统故障或传感设备故障必须与时修复或改变系统设置。
第6条报警后相关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全部列入档案管理,每月1日上报矿技术办公室存档。
第二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调试、校正制度
第1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试。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维修后,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试,测试、调试合格后应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后方能下井使用。
第3条本矿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设备,每隔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一次,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4条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第5条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报警、断电、复电值的设置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7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
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报表上报制度
第1条监控系统必须建立以下帐卡与报表:
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查记录;
五、传感器调试记录;
六、中心站运行日志;
七、安全监控日报;
八、报警断电月报;
九、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十、安全监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表;
十一、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对照表。
第2条监测日报上报到本矿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技术员处,上述领导必须签署意见,有其它问题必须有处理措施。
第3条监测日报上报时间为每天下班之前。
第4条各类报表正规填写,格式、字体规清晰,每月1日交技术办公室存档。
第5条未按时上报报表,每项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四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
第1条监控员值班为8小时制,早班6时至14时,中班14时至22时,夜班22时至次日8时。
第2条值班时间必须遵守《监控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
第3条监控员有事必须向煤矿主管领导请假,安排同工种人员顶替。
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4条井下监测工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处理监测监控系统日常问题,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1条井下监测工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与电缆的敷设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情况向地面监控员报告。
第2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超过允许误差值,必须勒令相关人员在8小时将两种设备调试处理完毕,现场管理中,以读数大的设备为准。
第3条传感器经过调试检测误差值仍然超过规定的,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与时处理,在更换或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4条低浓度的甲烷传感器经过检测4%以上的甲烷后,应与时调校或更换。
第5条主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必须能保证系统在2小时能正常运行,不能保证的,必须与时更换备用电源设备。
第6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设备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必须做清洁处理;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和悬挂,不得安装在有淋水地点,设备应保持干燥;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尽量避免碰撞。
第六节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第1条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与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2条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与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或做其他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事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监控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才可以进行。
第3条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与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4条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测矿井全部采煤、掘进等地点的瓦斯、通风、电源等项目。
第5条监控设备布置图和连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与时修改。
第6条监控室计算机应尽量避免直射,机房必须通风、干燥,机房不得有其他热源,避免潮湿环境,经常擦拭设备上的灰尘,保持设备卫生。
第7条系统通电时,应先打开各个外部设备的电源,如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电源,然后再打开主机电源,当关闭主机时,应和上述顺序相反。
为了保护整个系统,从开电源到关电源或从关电源到开电源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秒。
第8条不得带电拔插主机与外部设备的电源,只关闭设备开关仍然有可能损坏设备接口电路,必须撤掉交流电源后方可操作。
第9条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随便使用,以免计算机感染病毒。
如特殊需要使用的软件,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检查,确保无毒后方可使用。
严禁安装娱乐或游戏软件,除杀毒外,不得与网络系统连接。
第10条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得进行任何与之无关的操作。
第11条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除非死机,否则不得随意启动和退出,以防止相关数据丢失。
第12条杜绝无关人员操作设备主机。
第13条不得拆下线路避雷器。
计算机外壳必须接地。
第14条在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时,必须按照系统要求顺序依次退出程序,先退出程序再关闭电源,以减少信息损失。
第15条井下设备的外壳一定要可靠接地,否则会不安全和产生干扰信号。
第16条井下分站的地址号设置不得有重复。
第17条空闲不用的测点最好用命令停止启动,这样可以缩短巡查周期。
第七节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1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
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2条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3条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4条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与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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