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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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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2.1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2.1.1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生态补偿的理念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比较早,作为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理论创新概念,生态补偿在经济学界、生态学界和管理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此外,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制度创新安排,生态补偿在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层面上的实践也倍受关注,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2.1.1.1关于生态补偿动机的研究
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EcosystemAssessment,2005)的测算,1960~2005年间,翻了一番的世界人口和增长超过六倍的全球经济对生态环境服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而同时近三分之二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却在下降。
WorldBank(2004)和WorldResourcesInstitute(2005)认为正是因为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态服务的消耗越来越大,为了保证生态服务供给与生态服务消费之间的平衡,人们不得不选择PES的方式。
此外,《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21世纪议程》(1992)等重要国际文件的出台也有利的促进了PES的发展。
Mulderetal.(2005)对公司进行环境投资的动机进行了分析。
此外,很多学者则从PES的比较优势出发分析了其流行了原因。
Ferraro(2001a),FerraroandSimpson(2001),FerraroandKiss(2002),Pagiolaetal.(2005)认为采取PES项目相比于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Jenkinsetal.(2004),Scherretal.(2005)则认为一次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很大的,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而PES则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PagiolaandPlatais(2002),Rosaetal.(2003),Pagiolaetal.(2005)认为PES项目可以使生态环境与当地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局面。
2.1.1.2关于生态补偿影响因素的研究
Pagiolaetal.(2005)系统化的分析了资源管理者参与到PES的主要影响因素:
是否有资格参与(主要与PES的定位与规则制定有关)、是否有意愿参与、是否有能力参与。
Mayrand和Paquin(2004)认为当地居民参与性的大小与PES设计师和中介机构制定的治理模式有关,特别是能否使生态效益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购买到新的生态服务系统成为关键。
Pagiolaetal.(2005)认为生态补偿利益分配的广泛性会导致PES产生不同的效果。
Wunder(2006)强调农民参与PES计划是由PES的贡献、家庭收入和土地的机会成本共同影响的。
NicolasKosoyetal.(2007)以墨西哥的Lacandon森林为例,通过比较分析各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居民社区参与生态补偿积极性以及生态补偿实施效率的影响因素,从居民意愿的角度完善了生态补偿的研究视角。
Mirandaetal.(2003)认为哥斯达黎加的银行系统之前一直没有意识到林业融资的合法性,限制了小业主通过借贷以共同资助PES的造林活动。
2.1.1.3关于生态补偿类型的研究
SilverBulletorFoolsGold(2002)从生态补偿对象和属性的视角将森林生态服务交易分为森林碳储存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流域保护交易、景观美化交易4种。
Landell-millsNetal.(2001)对流域生态服务产品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Daniele(2001)、Gouyon(2003)、Francisco(2003)、Suyanto(2004)对森林生态系统补偿做了相关研究。
Reyes(2002)、WalterImmerzeeletal.(2008)、J.K.Turpieetal(2008)分别以哥斯达黎加、西藏和南非的水文服务补偿做了研究。
EsteveCorberaetal(2009)围绕制度设计、履行以及相互作用提出了认识PES的多维框架,并将该框架运用到墨西哥碳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支付方案中去,并着重从碳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有效和公平的PES的执行能力和规模问题的重要性。
2.1.1.4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研究
早在1864年GeorgePerkinsMarsh就注意到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Costanzaetal.(1997)在《Nature》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论文,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成为生态经济领域研究的热点。
Costanza.R.(1997)、Grootetal.(2002)等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种类做了划分。
而更多的学者则是通过个案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化的研究方法做了探讨。
Barbier(1994)运用生产函数法研究了热带湿地的环境净化功能,BarbierandStrand(1998)、Acharyr和Barbier(2000)、Guoetal(2000)等在相关研究中也运用到了生产函数法。
GarrodandWillis(1999)指出恢复成本法是通过计算恢复/替代一项已经丧失的生态系统功能所需的成本来估算其价值。
Gosselinketal.(1974)运用该方法测算了湿地净化污染物功能,但Binghametal.(1995),Bockstaeletal.(2000)认为只有当人们愿意付出成本来恢复那些已经丧失的生态系统服务时,用恢复成本法估算的价值才有意义。
GarrodandWillis(1999)认为享受成本法是根据个人对景观所拥有的属性的偏好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Geoghegan(2002)认为享受价格法主要应用于评估不动产市场中附属于土地或房屋的环境服务价值。
条件价值法最早则是由Ciracy-Wantrup(1947)提出来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目前国际上在环境政策研究领域应用条件价值法所做的案例有1600多个(Gregory,1999)。
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面,Loomisetal.(2000)认为条件价值法主要用于评估野生生物、废物处理、净化水源和控制腐蚀等方面。
此外,Patterson(2002)采用生态价格理论和方法对生物圈过程和服务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Curtis(2004)采用多目标分析和德尔斐专家打分结合的方法,对澳大利亚的WTWHA区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
Robert(2003)给出了用于核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经济框架。
2.1.1.5关于生态补偿方式的研究
在生态补偿的方式选取方面,CorberaandBrown(2008),Landell-MillsandPorras(2002)等人认为PES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大型项目,私人投资者,非政府组织,政府和资源管理者等手段。
NicolasKosoy(2007)注意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哥斯达黎加等)已经开展了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性计划,而一些体量较小的地方性PES项目往往由私营部门(例如,厄瓜多尔,巴西等)主导。
Mulderetal.(2005)认为私营部门也是PES中的重要主体。
JabouryGhazouletal.(2008),SaraJ.Scherretal.(2006)等人认为生态产品认证计划也是生态补偿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公平贸易咖啡和森林管理委员会认证(Taylor,2005)。
JabouryGhazouletal(2009)提出了PES的一种新方法——景观标识,通过PES和产品认证的原则结合起来,通过让当地社区意识到局部利益从而实现景观尺度的培育。
Chomitzetal.(1999),Heal(2002),RobertsonandWunder(2005)致力于将不同类型的生态补偿进行“捆绑”治理。
Landell-MillsandPorras(2002)认为生态服务的“捆绑式”销售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价格溢价。
KellyJ.Wendlandetal(2009)以Madagascar地区为例研究了“捆绑式”补偿模式。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于生态系统的捆绑式治理存在疑虑。
Carpenteretal.(2006),KremenandOstfeld(2005)认为要想获得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准确的空间数据还很困难。
Chanetal.(2006),Egohetal.(2007),Nelsonetal.(2008)对不同生态功能与服务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同生态功能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十分明确。
Nelsonetal.(2008)认为要想实施生态服务的捆绑式治理,将不得不降低我们的要求与期望。
2.1.2国内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而关于生态补偿的学术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的。
邹振杨,黄天其(1992)、沈孝辉(1996)、张龙生(1997)、王德斌(1998)、叶文虎等(1998)、石忆邵(1999)等在国外生态补偿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开始增多,研究内容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2.1关于生态补偿主体与对象的研究
宋鹏飞(2009)认为补偿主体指谁来负主要责任或“谁付费”的根本问题。
孔凡斌等(2004)、丘君(2008)等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做了具体的界定。
洪尚群等(2001)、马存利等(2009)特别强调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省级以下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
王清军(2009)则认为生态补偿主体的确定是生态利益相关者不断博弈的结果,不应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
梁丽娟等(2006)从区域和时间两个角度对补偿主体做了进一步细分。
孔凡斌(2007)从法理上分析了我国退耕还林(草)工程中生态补偿主体和生态补偿受体。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针对不同的生态补偿类型确定了生态补偿的主体。
此外,崔力源(2009)、赵萌莉(2009)、毛春梅(2009)、吴涤宇(2007)等以具体的个案为研究对象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界定。
2.1.2.2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与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
张翼飞等(2004)梳理了生态服务及其价值评估、支付意愿与补偿标准之间的理论联系。
谢高地等(2003)通过对我国200名生态学者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当量因子法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
关文彬(2002)、沈满洪(2004)、鲍锋(2005)、王景升(2007)、张翼飞(2007)、徐琳瑜(2009)、邱玮玮(2009)等分别选取了市场价值法、影子价格法、生态足迹法、机会成本法、意愿价值评估法、生态区位商和主导生态价值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对特定个案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做了测算。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提出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四个依据:
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按生态受益者的获利计算;按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计算。
并针对几个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提出了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洪尚群等(2001)确定了强制性补偿标准准则,补偿标准上、下限的确定、补偿等级划分、等级幅度选择受到损失量(效益量)、补偿期限、道德与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徐琳瑜等(2009)认为针对不同的补偿模式应选择不同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对不同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生态补偿费也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模式。
陈钦等(2007)认为对公益林的补偿应以价值补偿为主,主张以公益林的成本作为确定补偿额的基础。
刘玉龙(2006)、胡熠(2006)、白洁(2008)、钟华(2008)、周大杰(2009)、毛占锋(2009)等通过具体案例计算了不同区域和类型的补偿标准。
2.1.2.3关于生态补偿类型研究
中国环境规划院(2005)按照补偿主体的不同将生态补偿分为国家补偿、资源型利益相关者补偿、自力补偿和社会补偿;同时从政策选择角度出发,又将生态补偿划分为西部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补偿、要素补偿等。
沈满红和陆菁(2004)按照补偿对象、条块角度、补偿的效果和政府介入程度的强弱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分类。
任勇、冯东方、俞海等(2008)按照地理尺度和问题性质先将生态补偿进行三级分类,然后根据公共物品属性特征进行第四级分类。
谢剑斌(2008)根据生态补偿实施的心理倾向将生态补偿分为被动弥补性的抑损补偿和主动进取性的增益补偿。
何承耕(2007)从多尺度的时间空间角度出发,将生态补偿分为人际生态补偿和人地生态补偿两种。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生态补偿类型。
按照实施主体与运行机制的差异将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型;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按照补偿条块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照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
2.1.2.4关于生态补偿实践与政策法规研究
1983年在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态与自然环境破坏恢复费用标志着中国生态补偿实践的开始(曾广权,2006)。
1998年长江洪涝灾害的出现加快了国家对江河上游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整治的力度(任勇,2008)。
我国关于生态补偿实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主要表现在退耕还林还草、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流域治理与水资源保护等方面。
针对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抚育资金缺乏的问题,1998年出台的《森林法修正案》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001年出台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同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做出了规定。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工作重点、补偿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
2003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陈化粮供应监管暂行办法》,对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偿标准、饲料补助年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林业局于2004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的要求。
2007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对退耕还林(草)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做出来进一步的规定。
在对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江苏、广西、福建、内蒙古、甘肃、陕西、山西等省(区)开展了针对煤炭、石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相关的实践探索。
国家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矿产税(1994年对该税种进行改革,扩大了征收范围)用于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国务院1994年颁布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来具体的规定。
在流域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
1998年水利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
2002年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进一步规定了对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
2006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农业用水的水资源费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西省等地方政府就区域性的流域补偿做了相应的尝试。
2.1.3关于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评述
尽管随着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凸显,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研究愈来愈多,但是到目前为止,在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在研究的内容、视角与方式来看,国内外学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更侧重于生态补偿的基本问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的研究。
而在我国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导致生态补偿金的缺乏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的最大问题,因此国内目前的研究重点仍停留在补偿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上。
从研究视角来看,国外学者往往深入研究生态补偿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特别注重对生态补偿个案的研究。
而国内学者则更多的是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试图构建出一个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特别注重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框架的研究。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国外学者更注重研究的科学性,多选择定量或建模的方式对某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而国内学者则多从操作性的角度探索性的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也逐步开始选择定量研究的方法。
2.2国内外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2.2.1国外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尽管国外学者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比较少。
NicolasKosoyetal.(2007)注意到墨西哥的PuertoBelloMetzabok在实施PES的过程中通过建立生态旅游基地推动PES项目发展的成功经验。
XiaodongChen,FrankLupi(2008)在PES背景下认为中国劳动力迁移的趋势和中国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业的发展将有利于当地生态系统的恢复。
CarretandLoyer(2003)则认为旅游业应该成为生态补偿的潜在付费者,因为旅游业的发展直接依赖于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景色,并且旅游经营部门还必须依赖于良好的供水。
KellyJ.Wendlandetal.(2007)在研究Madagascar实施PES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时,认为可以考虑将旅游费用作为一个补偿金的来源,因为Mantadia地区是墨西哥游客最多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JabouryGhazouletal.(2009)认为可以将景观标签的概念的扩展到旅游服务。
AngeonandCaron(2006)认为法国基于旅游发展的标签“ParcNaturelRegional”对当地的生态服务生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2.2国内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文献而言,国内学者对旅游生态补偿的稍多一些。
朱艳(2005)论证了建立旅游开发的经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米姗姗(2007)在分析了生态旅游的特性和生态旅游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改善生态旅游存在着的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并对生态补偿的模式进行了分析。
赵立民(2007)在对我国现有的生态旅游开发模式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机制。
汪慧(2009)则在征地补偿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应该完善旅游项目征地补偿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相关学者也进行了生态补偿的研究。
郑四渭(2007)认为构建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补偿运行机制,有利于还原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以价值,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开发共生机制的构建。
余洁(2007)就自然文化遗产地如何控制旅游建设用地构建了补偿机制。
许春晓(2000)研究了旅游资源非优区的补偿类型与性质。
文红(2007)对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的原则、模式、措施的建立进行理论思考,并提出了完善森林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李建华(2009)则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阐释了建立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吴耀宇(2008)设计了盐城海滨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部分学者以个案的形式研究了旅游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的相关问题。
张林(2008)以龙脊梯田为例,在分析和谐旅游社区建设面临问题的基础上从生态补偿角度提出了实现旅游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旅游社区建设的意见。
杨林(2008)探讨了景宁旅游开发中“文化生态补偿特区”构建的问题。
张理英(2007)探讨了生态补偿机制应用到阳朔龙颈河生态旅游中的策略、方式与途径等问题。
喻庆国(2007)对云南元阳哈尼梯田湿地生态旅游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探讨。
章锦河(2005)以九寨沟为例构建了基于旅游生态足迹效率的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态补偿标准的测度模型。
黄海玉(2006)对厦门市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进行了研究。
郑敏(2008)以蒙山为例研究了山岳型旅游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2.2.3关于国内外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评述
从搜索的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还很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对什么是旅游生态补偿没有清晰的界定,从而直接导致了旅游在发展的过程中到底是属于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存在较大分歧。
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集中于研究生态保护与旅游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具体的操作措施鲜有研究。
而国内关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则基本上遵循了生态补偿研究的思路与模式,关于旅游的针对性不强,但是国内学者尝试针对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提出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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