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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百科名片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目录
1注册资本注意事项缴纳时间
1缴纳形式
1最低限额
英文翻译
什么是注册资本(概念)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12004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一、对企业最低注册的一般要求
1二、对挂“集团”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
1四、对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五、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公司
1六、与银行相关的一些企业
1七、与保险相关的一些企业
1八、对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创业公司
1九、与文化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与建设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一、对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十二、与旅游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三、与运输企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四、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五、与审计、资产评估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六、与信息产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七、对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注册资本注意事项缴纳时间
1缴纳形式
1最低限额
英文翻译
什么是注册资本(概念)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12004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一、对企业最低注册的一般要求
1二、对挂“集团”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
1四、对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五、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公司
1六、与银行相关的一些企业
1七、与保险相关的一些企业
1八、对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创业公司
1九、与文化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与建设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一、对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1十二、与旅游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三、与运输企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四、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五、与审计、资产评估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六、与信息产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1十七、对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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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注册资本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以下事项:
缴纳时间
1、注册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缴纳形式
2、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
最低限额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内外资一样):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 ②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④特种行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英文翻译
Registeredcapital
编辑本段什么是注册资本(概念)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编辑本段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编辑本段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编辑本段2004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对企业最低注册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二、对挂“集团”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挂“集团”(五个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
“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
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
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五、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公司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未对期货交易所作出规定。
六、与银行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具体法条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外经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号第3号令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申请设立其他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七、与保险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对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创业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外经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判断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九、与文化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3号令)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十、与建设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建设部颁布77号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级: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第八、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对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二)第12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第16条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十二、与旅游相关的一些企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7条规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十三、与运输企业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销售代理人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十四、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第5条规定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十五、与审计、资产评估相关的一些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公司法》: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的最低资本为10万元;
(二)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取得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为有限责任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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