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患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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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
矿井水患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灭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桅杆坝煤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第三条 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地面水害隐患排查,并有隐患排查记录。
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第五条 矿井地测部门必须认真收集、调查、实测水文地质资料和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要认真分析并进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编绘《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地测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第八条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
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九条 矿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十条 矿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矿井水害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掘进巷道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采用钻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十二条 探水或放水前必须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安监等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发后交抽采施工。
探放水设计报矿地测部门备案。
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设计必须报煤业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三条 矿井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年、季、月的采掘计划安排,编制相应探放水计划,经矿总工程师审核。
第十四条 探放水设计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探老窑水。
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如煤层厚大于3m,还要考虑立面)图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一般可考虑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十六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注浆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第十七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窑积水和本矿老空区积水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规定如下:
(1)水平巷道
①厚煤层及中厚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5—20m;
②薄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15m;
③岩石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m;
(2)煤岩探放水时,其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可根据水压计算所需的保护煤(岩)柱。
第十八条 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一)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冒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见《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七)。
(二)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米、50米、100米的间距布置。
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三)预计涌水量。
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或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防探老空水
(一)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二)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
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三)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四)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放水使用。
(五)探水或接近老空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安监部门必须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第二十条 防探底板水
(一)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
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二)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三)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
(四)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五)预计最大涌水量,并采取相应扩大排水措施。
(六)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七)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防探断层水
(一)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二)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20公斤力时应按比例增大。
(三)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迟到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注浆封闭等。
(四)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
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方法,参见《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
第二十二条 开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二)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并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三)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富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
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五)掘下山前,应对其上方或能发生的积水进行调查,防止上方积水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导入下山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防冲积层(松散层)水
(一)当含可采层的煤系岩层露头被冲积层特别是被厚冲积层覆盖时,对第一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冲积层的层次、层厚、含水量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都要基本清楚,否则应进行补充勘探加以查明。
(二)在冲积层底部无富含水层的情况下,可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的方法留设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
在冲积层底部有富含水层时,必须按水体下采煤有关要求解决。
(三)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煤系露头风化带深度或上覆冲积层厚度变动较大,需要提高或降低开采上限,缩小或扩大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时,都要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防钻孔水
(一)为防止钻孔突出,年初对本年度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二)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二)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l、新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老钻孔等情况。
地测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回采。
水压大于2MPa的还需经煤业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如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第二十七条 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二十八条 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采掘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有水害威胁和隐患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水患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小窑、老窑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
钻进时发现煤炭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
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及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探放水通知书。
探放水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工作面名称,探放水位置,单孔设计及要求,编制时间、编制人、审核、科长签字。
第三十一条 采掘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执行,严格控制初探位置,严禁超掘,并在收到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钻探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按照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收到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支柱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孔数、孔深和钻孔方位前,必须事先经过充分论证分析,孔底所探测和控制的区域。
必须确保井巷和井下人员的安全,探水孔确定后,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kg/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必须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5款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钻探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钻完一个循环后,钻探成果资料经钻探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地测部门。
钻探单位必须安排钻探技术人员跟班掌握钻探情况和验收钻探资料,钻探施工单位对钻探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地测部门根据钻探成果资料结合其它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达不到探放水设计的超前距,帮距安全控制要求,必须设计补探钻孔进行补探,直至达到设计的安全控制要求后方可编制允许掘进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允许掘进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或工作面名称、探放水循环、施钻位置、钻探成果表、钻孔成果平面图、实际钻孔布置断面图、钻孔成果剖面图及分析说明、允许掘进距离,编制人、审核、部门经理签字。
第三十七条 地测部门必须将允许掘进通知书经矿安全部门审核签字,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及时发送调度室、安通部、掘进队。
收书单位必须在地测部门的收到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地测部门必须在现场醒目标注清楚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点,并现场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受交待人必须在地测部门的交待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控制点,严禁破坏。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允许掘进通知书后方可掘进,按照允许掘进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许掘长度,严禁超掘。
第四十条 在探放水钻孔按设计全部施工结束,地测部门必须根据资料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确认不需再进行探放水工作后,写出分析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停止。
第四十一条 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在地测部门必须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写出探放水工作总结,并报矿档案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技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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