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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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版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415-2007]
目次
1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原则与规模,并给出了有关建设与装备的具体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部门的水质监测站和水环境检测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数据库建设及泥沙颗粒分析等专项业务相关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
本标准亦适用于地下水、冰清、水温观测及水下地形测量等专项测验项目的建设和配置。
1.0.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并应结合生产任务、测区特点、测验方案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
1.0.4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及安全的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5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并应能提高生产效率,对有时效要求的水文生产项目必须满足规定的时效性要求。
1.0.6更新常规水文生产项目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1.0.7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本标准未涉及的水文生产、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0.1水文测站(hydrometricstation)。
经常收集水文数据,在河流、渠道、湖泊、水库上或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水文测站按其观测的主要项目分为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站(井)、墒情站等。
2.0.2水文基础设施(elementaryhydrologicalfacilities)。
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
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设施、测验断面设施,生产、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等。
水文要素观测设施主要有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水质、地下水、降水、蒸发观测设施及水文试验站设施等。
2.0.3水文技术装备(hydrologicaltechnicalequipment)。
水文测站及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为满足生产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2.0.4防洪标准(floodcontrolstandard)。
水文基础设施自身防御洪水和抵抗洪水能力的相应洪水标准。
2.0.5测洪标准(measuringfloodstandard)。
水文设施设备能够实测的相应洪水标准。
2.0.6报汛(flood-reportinginformation)。
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河流、湖泊、水库和其它水体的雨情、水情等水文要素信息的工作。
2.0.7水位观测平台(stageobservationplatform)。
安装自记水位计的各种设施的总称。
2.0.8计算机测流控制系统(controlsystemofdischargemeasurementwithcomputer)。
在计算机控制下实现起点距、水深、流速自动采集和记载,并自动生成流量实测成果表的一种自动化流量测验系统。
2.0.9多波束水下测量系统(MULTIBEAMECHOSOUNDERSYSTEMMultibeamSonarSurveySystem)。
多波束测深系统也称声纳阵列测深系统,是一种多传感器的综合测量系统,主要有换能器、运动传感器、声速剖面仪、GPS等组成,可同时获取水下多点测量成果的测量仪器。
2.0.10觇标(sightingboard)。
为提高测距仪测量的精度,采用木料或金属等制成一种测量标志,设立在水文测验断面上作为测距仪测量时瞄准的目标。
2.0.11机动(应急)测验队(surveyteamforemergency)。
水文部门设立的为应对需要测量突发事件(如溃坝、决堤、漫滩、冰坝、堰塞湖、泥石流等)的测验队。
2.0.11视频监视系统(VideoMonitorSystem)。
一种应用CCD、图象压缩、通讯及计算机等技术,实现现场实时图象信息自动采集、传输和控制的系统。
3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
3.1水文站
3.1.1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水文站分为大河重要控制站、大河一般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四级。
其中,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亦统称为大河控制站。
3.1.2大河控制站的划分原则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重要控制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10000km2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20000km2的水文站。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一般控制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3000km2,小于10000km2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0km2,小于20000km2的水文站;
3)国际河流上,控制出入国境境集水面积大于1000km2的水文站;
4)大
(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5)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
3.1.3区域代表站的划分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区域代表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km2,小于3000km2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km2,小于5000km2的水文站;
3)大
(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3.1.4小河站的划分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小河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在200km2以下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在500km2以下的水文站。
3.1.5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可按对应的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提高一级标准进行建设:
1国家重要水文站;
2位于重要城市或重要城市上游并对城市防汛起重要作用的水文站;
3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且下游有重要城市、大型厂矿、铁路干线、大型油田等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水库站;
4水库库容大于1亿m3,水库为国家重点病险库的水库水文站;
5对水资源配置、水环境评价、供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界水文站;
6承担国际水文水资源资料交换的水文站;
7位于城市重要水源地或重点产沙区的水文站。
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
3.2.1根据水位站所处水体分为河流水位站、湖泊(水库)水位站、潮水位站。
3.2.2河流水位站按所在河流位置及重要性,分为大河水位站及一般河流水位站。
3.2.3潮水位站、大型水库(湖泊)水位站按大河水位站标准建设。
3.2.4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的水位站,按小河水文站的级别标准进行建设。
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
3.3.1水文实验站。
按其研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为发展水文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探索某些综合性问题而设立的径流、蒸发、水平衡、三水转化、泥沙或泥石流等实验站;
2为研究某水体的水文规律而设立的水库、湖泊、沼泽、河口、河床演变、冰川、冰情等实验站;
3为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定量水文效应而设立的森林、牧区、城市、灌区、水土保持、水生态等实验站;
4为完善或改进某种仪器设备或测验方法而设立的水文测验实验站。
3.3.2报讯站。
根据水文测站承担任务情况,可分为报汛站和非报汛站。
报汛站根据其水文信息向上传送机构不同,又可分为中央报汛站、流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一般报汛站。
3.4水质监测站级别划分原则
3.4.1水质站按其批准设立单位与监测目的作用分为国家级水质站和省级水质站。
3.4.2根据监测水体的不同特点及所处位置,国家级水质站可分省界河流水资源质量监测站、大中型城市取水水源地及大型水库水质监测站、区域性水质监测中心站等。
3.4.3省级水质站可分为市州界河水资源质量监测站、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站、中小型水库水质监测站、重要水域或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等。
3.4.4独立设置的国家级水质站及自动水质监测站,按国家重要水文站标准建设;独立设置的省级水质站,按区域代表水文站的标准建设。
3.4.5水质监测与水文(位)站结合时,按水文(位)站的级别标准建设,同时应考虑水质监测项目必需的土建规模。
3.5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
3.5.1地下水监测站(井)由基本监测站(井)、统测站(井)和试验站(井)构成。
3.52根据其承担的任务的不同,基本监测站(井)分为重要基本监测站(井)和一般基本监测站(井)。
3.5.3根据其承担实验项目的不同,实验站(井)分为重要实验站(井)和一般实验站(井)。
重要实验监测站(井)根据其实验项目对设施设备的需求确定标准建设。
3.5.4井深20米以上或口径在20CM以上或自动化程度高的地下水监测站(井),按重要基本监测站(井)标准建设。
3.6其它水文测站
3.6.1雨量站。
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报汛雨量站和非报汛雨量站;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又分可为雨日记录站和非雨日记录站。
3.6.2蒸发站。
可分为陆上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
水体水面蒸发站包括湖泊、水库水面等大型水体蒸发站。
3.6.3墒情站。
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墒情站和临时墒情站。
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
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测验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能正常开展。
4.1.2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表4.1.2水文(水位)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等级
防洪标准
测洪标准
大河重要控制站
高于100年一遇,或不低于近5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
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或不低于当地和下游保护区防洪标准
大河一般控制站
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或不低于近3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
高于30年一遇,或不低于当地和下游保护区防洪标准
区域代表站
50年一遇
30年一遇
小河站
30年一遇至50年一遇
20年一遇至30年一遇
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雨量、蒸发及其它气象要素观测场地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
2测站应建设高水观测道路,平原地区的测站可根据需要配备应急观测所需的交通设备(如快艇、冲锋舟、小型机船等);
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12级台风。
4.1.4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讯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
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
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的测洪标准水位;
2对水位观测要求较高的区域代表站、小河站,其水位测洪能力建设宜取大河一般控制站或大河重要控制站标准;
3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4.1.2规定,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能施测与堤防防洪标准相同的洪水。
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测洪应急方案,并根据确定的测洪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设施建设;
4要求测洪标准高于50年一遇的水文测站,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宜建坚固的比降水位设施,缆道测流站可建双缆道,船测测流站可建造备用测船;
5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配置能够确保雨、水情按测站报汛任务书及时报汛的通信设施和设备。
测站配置的通信设施、设备、电源应有备用。
4.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4.2.1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测站的生产任务、相应规范的技术要求和人员编制确定。
测站应综合考虑水文测验规范的技术要求、测站级别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征用和站房建设面积。
4.2.2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1.3的规定。
4.2.3测站水位、流量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符合本标准4.1.4的规定。
4.2.4观测场、实验场及其它生产场地的面积范围及环境条件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2.5断面标志、定位标志和测验河段保护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规范。
4.2.6驻测的测站应有供电、通讯、给排水、取暖、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
生产用房应配置空调设备。
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测站应配自备电源设备。
4.2.7开展巡测的测站其基础设施应按需建设,并具有防盗、防破坏的功能。
4.2.8对位于城镇和适宜开展巡测的水文(水位)站,其职工住宅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但测站应建必要的生产用房和集体宿舍。
4.2.9对位于偏远地区的驻测站,应建设职工公寓或职工住宅。
4.2.10测站站房、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应根据条件进行必要装修,测站院内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和硬化。
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测站站房、缆道、码头、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在满足水文测验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城市(风景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4.2.11地下水、水质、墒情、蒸发、水文实验站等站类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2.1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专业性强,安全性要求高,各站的水文特性、地质、地貌及周边环境不尽相同,各站建设要因地制宜。
4.2.13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除满足表4.1.2规定的防洪、测洪标准外,还应满足低水、枯水期为水资源管理调度服务开展水文测验对精度的要求。
4.3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4.3.1测站技术装备应符合本标准1.0.4~1.0.6的规定。
4.3.2雨量、水位、地下水位观测应采用长期自记和固态存贮技术,有条件的测站可采用遥测或视频技术。
雨量观测场地、基本水尺断面离站房较远或有多处水尺观测断面的测站,应采用雨量、水位数据从观测点(断面)到站房的近距离自动传输技术。
蒸发和水质监测宜采用自动监测设备。
4.3.3大河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应配置计算机及远程网络设备。
小河站及其它类测站,根据生产需要可配置计算机及远程网络设备。
4.3.4适宜采用ADCP(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测流的大河控制站,可配置ADCP等测流设备;用缆道测流的站宜采用计算机测流控制系统。
4.3.5有流量测验任务的测站,宜结合测站任务和测站条件,优先选用巡测方式,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漫滩、溃口流量测验仪器设备。
4.3.6大河控制站应配置交通车辆。
区域代表站可根据需要配置交通车辆。
对兼有雨量、水位、地下水管理任务的小河站,或负责多个测流断面和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小河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交通工具。
4.3.7有报汛任务的水文站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报汛手段。
大河控制站、区域代表站中有向中央报汛任务的水文站宜采用网络传输水情信息。
有报汛任务的水位、雨量站应有一至二种报汛手段。
水文站均应安装程控电话。
有报汛任务的水位、雨量站可安装程控电话。
4.3.8技术装备数量应根据不同等级的测站及重要性,保证完成测验(监测)任务确定。
对于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适当增加技术装备数量:
1河流漂浮物多,测流断面河床复杂,测验中铅鱼、流速仪、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随时有可能被损坏的;
2在高流速、高含沙量水流条件下,仪器磨损比较严重,使用次数受到限制或者一次大洪水测验后须封存检验的;
3滩地宽广,洪水期断面出现多股水流需要同步施测的;
4冰冻期需要需要测流的;
5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技术装备数量的。
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4.4.1承担水文水资源信息监测、处理、分析计算、预测预报、整编汇编、存储管理、发布、服务的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按不同的管理范围和生产任务情况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4.4.2水文勘测队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勘测队应完成水文各类要素的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及相应的报汛任务;
2水文勘测队应根据勘测队(巡测基地)规划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于地市水文机构,若管理的测站较多或巡测距离较远时,已设立的下属勘测队,可按勘测队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对管理测站较少或巡测距离较近的地市水文机构,承担其野外监测任务的勘测队,应与其相应机构的办公(基地)结合建设,其建设内容和规模应纳入相应的基地建设中去;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应根据管理范围和生产需要及站网分布的实际情况,可建立具有较强机动监测能力的监测队伍;
3水文勘测队应根据勘测队管理范围、承担的生产任务和人员编制确定土地征用和房屋建设面积。
职工住宅建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
4水文勘测队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设在乡镇及其以上的地方。
应有供电、给排水、取暖、文化生活等设施,生产用房应配置空调设备和必要的装修;
5水文勘测队设备仪器配置应满足的生产和管理需要,常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的备份,同时还应配备具有快速反应、装备精良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4.4.3水文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数据中心应能对水文水资源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存贮及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其所需的办公、生产用房应能满足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资料整编、汇编、数据库建设及信息服务等生产和办公的需要;
2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水资源资料整编、汇编、资料分析处理、计算机存贮数据及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生产需要。
4.4.4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环境监测中心所需的办公、生产用房应能满足相应的水质分析化验等生产和办公需要;
2技术装备应满足水环境监测分析需要,并应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配备先进的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
4.4.5水情(分)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情(分)中心所需的办公、生产用房应能满足相应的水情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分析预报、会商、发布等生产和办公需要;
2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情信息接收、存储、处理、分析预报、会商和信息传输、发布等生产需要。
4.4.6地市水文机构办公、生产及附属工程建设规模应由其相应的主管机构审批,应包含有机动(应急)测验队、水文勘测队、水文数据中心、水环境监测中心、水情(分)中心等建设内容,其相应的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4.7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办公、生产及附属工程建设规模应由其相应的主管机构审批,但应包含有相应的机动(应急)测验队、水文数据中心、水环境监测中心、水情(分)中心、仪器检测和计量中心等建设内容,其相应的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4.8仪器检测和计量中心
1水文仪器设备的计量校准设备除应符合水文仪器的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计量要求。
2从事计量校准的部门应经过计量认证,取得从事计量工作的资质。
3水文部门的计量校准机构和设备宜在全国和按地区构成计量量值传递网络。
对一些难以直接进行量值溯源的计量校准装置,应建立量值传递和实验室比对方法。
4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水文仪器检测中心可以按需要建设流速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设备(流速仪检定水槽)、水位计检定校准设备、室内固定的雨量计检定校准设备、小流量明渠流量测量仪器计量校准设备、声学水深测量仪器的校准设备、流向测量仪器校准设备。
5长度、温度、时间等通用计量仪器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
5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5.1基础设施构成
5.1.1水文测站主要观测项目应按表5.1-1的规定确定。
表5.1-1水文测站观测项目
站类
流量
水位
泥沙
蒸发
降水量
水质
气象
水温
冰情
土壤含水量
水文
*
*
√
√
*
√
√
√
√
√
水位
*
√
√
雨量
√
*
水质
√
√
*
地下水
*
√
蒸发
*
*
墒情
√
√
*
实验站
√
√
√
√
√
√
√
√
√
√
注:
表中符号*为必选项,符号为√可选项。
5.1.2水文测站测验基础设施由相应的测验项目确定,其设施项目构成应按表5.1-2的规定确定。
表5.1-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项目构成表
站类
测验断面设施
水位观测设施
流量测验设施
泥沙测验设施
水质监测设施
降水观测设施
蒸发、气象观测设施
生产生活用房
附属工程
水文站
*
*
*
√
√
*
√
*
*
水位站
*
*
√
√
√
雨量
*
√
√
水质
*
√
√
*
√
√
地下水
*
√
√
√
蒸发
*
*
√
√
墒情站
*
√
√
√
实验站
*
√
√
√
√
√
√
*
*
注:
表中符号*为必选项,符号√为可选项。
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5.2.1测验河段基础设施应包括断面标志、定位标志、水准点、断面界桩、保护标志、测验码头、观测道路、交通道路、护坡、护岸等。
5.2.2断面标志和定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桩。
每个水尺断面(基本水尺、测流断面水尺、比降水尺)、测流断面和浮标断面,应设置2~4个断面桩;
2断面标。
测流断面和浮标断面除设置断面桩外还应设置断面标,一般情况下每断面设置4个断面标,但断面较窄或受地形限制时,可在断面的一岸设断面标,另一岸只设断面桩。
水位变化幅度大的测站,同一断面也可根据需要分别按高、中、低不同水位级设置断面标。
3基线标。
用交会法施测起点距的测站应设基线标。
测流断面水位变化幅度大的测站,同一测流断面也可按高、中、低不同水位级设置基线标。
4辐射杆。
采用辐射杆定位的测站可建立一组或多组辐射杆,以满足全断面定位的要求。
5觇标。
采用测距仪施测起点距的测站,可根据需要设置2~4个觇标。
6极坐标点。
采用极坐标法施测起点距的测站,可根据需要设置1~2个极坐标点。
7标志索。
采用标志索施测起点距的测站,可根据需要在测验断面设置标志索。
5.2.3测站应设置基本水准点2~3个,校核水准点3~5个。
5.2.4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河段可设置断面界桩4~8个,每个断面可设1~2个保护标志牌;
2缆道、水位观测平台、钢塔(架)等设施每处可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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