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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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实施办法
“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杜绝小`窑老空积水、采空区积水、富水含水层、地表及浅层水等各种水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
本实施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3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列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考核范围。
第4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矿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探放水队、掘进队必须实行分离管理;井下探放水钻机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5条公司必须配齐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专用探放水钻机配备的标准:
1、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不少于1台(单巷掘进按1台配备,双巷掘进可按1台配备)。
2、本矿配备不少于2台钻机。
第6条探放水钻孔可兼做构造探测钻孔。
应充分运用探放水钻孔资料查明隐伏构造和煤层底板的起伏形态。
第7条公司制定衔接计划时,宜优先考虑施工井田边界或采空区一侧的巷道;应创造进行物探、钻探等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杜绝交叉作业、平行作业等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和不佳的探测效果。
第二章职责
第8条各部门要承担各自所辖区域“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管理职责;负责对本部门“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区域划分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并留有记录;对物探异常区探放水设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9条公司领导的职责
1、总经理为“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体系(防治水机构、人员、制度、探放水队伍、设备设施)。
2、总工程师负责:
⑴、组织本矿进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区域划分。
⑵、组织编制、审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⑶、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物探超前探测成果进行分析认定;
对物探异常区制定专项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4、安监处长:
负责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
5、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部门的职责
1、生产技术部是“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⑴、负责制定“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管理制度。
⑵、负责编制超前探测和探放水设计。
⑶、负责对物探成果进行审查和备案。
⑷、负责下发允许掘进通知书。
⑸、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⑹、参与超前探测和探放水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2、调度部门:
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
3、通风部门:
负责施工地点瓦斯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
4、开掘队组:
负责提供“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施工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有掘必探”的相关内容;及时联系下次超前探测;超前探测牌板的管理。
5、探放水队:
负责超前探测和探放水措施的编制;钻孔的施工;填写钻孔验收单中的相关内容。
6、安监部门:
负责超前探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7、其它部门执行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相关安排,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10条“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应遵循的原则是:
科学划分区域、区别对待;物探、钻探相结合,地面、井下相结合,钻孔长、短相结合,必要时配合其它手段。
第11条公司应采用钻探或物探加钻探方法进行超前探测,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12条公司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和隐患排查,对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区域划分;划分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和简单区。
区域划分应根据采掘情况及时修改,报上级部门审查备案,对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13条复杂区的区域划分原则:
一、上部水害
1、掘进巷道上部存在水害隐患,且与巷道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巷道高度10倍(a、上部巷道开采煤层清楚但开采范围不清楚,两煤层层间距的最小垂直高度。
b、上部穿层巷道采掘情况不清楚,统一按小于10倍巷高对待)的地段:
⑴、上部煤层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未经本矿或集团公司测量人员进行全部实测的井巷工程资料)的地段。
⑵、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清楚,采空积水不清楚的地段。
⑶、上部存在强含水层的地段。
⑷、上部存在松散含水层的地段。
⑸、上部采空范围清楚,且与巷道之间的距离小于巷道高度10倍的地段。
2、钻孔封闭情况不良的地段等。
3、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导水裂隙带高度范围内存在采空积水的地段。
二、本煤层水害:
存在本矿或周边煤矿采掘范围不清楚的地段。
三、底板承压水害:
带压开采的地段
第14条简单区:
上部岩层均为弱含水层、不受采空积水影响、周边采掘工程清楚、不存在带压开采的地段。
第15条复杂区“有掘必探”方法选择:
一、采用钻探方法: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钻孔终孔位置满足平距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帮距不得小于20m。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段,封孔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针对带压掘进工作面,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
二、采用物探加钻探方法:
1、上部存在水害隐患:
先采用水文物探仪器超前探测,物探正常区必须打钻验证,验证钻孔不得少于5个,且必须有控制10倍巷高的2个钻孔。
2、同层存在水害隐患:
先采用水文物探仪器超前探测,物探正常区必须打钻验证,验证钻孔薄煤层和中厚煤层不得少于5个、厚煤层不得少于7个,其中2个短钻控制帮距,厚煤层必须包括控制顶、底板的钻孔。
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采用井下瞬变电磁法超前探测,对物探正常区采用5个钻孔验证;其中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
4、所有探测的物探异常区均应制定专项探放水设计及措施。
三、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的治理方案。
第16条简单区“有掘必探”方法选择:
公司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适合公司的“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实施办法。
第17条“有采必探”的方法选择:
一、复杂区采用物探加钻探方法:
1、对上部、同层采空积水,应先采用水文物探仪器超前探测,然后打钻验证,验证钻孔个数视物探异常区大小确定。
工作面采动所波及范围内物探异常区,必须用钻探查明。
2、对开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不少于三种的物探方法对工作面进行探测,对圈定的构造区、富水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和措施,并按照设计和措施组织施工。
二、简单区执行专项的探放水措施。
第18条钻探超前探测的要求(详见附图一):
一、公司探放水队伍应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钻孔的施工,钻孔验收单由每班班长负责填写,记录要真实反映超前探测情况,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不得事后补记;施工期间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本班施工达不到设计规定要求时,移交下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设计进尺时,详细填写原因,班后书面汇报地质部门,矿地质部门应对无法达到设计要求钻孔进行综合分析,查明原因,重新提出设计。
二、每个钻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由除掘进、探放水队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对钻孔进尺进行验收,填写钻孔验收单。
三、钻孔验收单内容应包括:
钻孔的参数、封孔套管的长度、耐压试验参数、施工时间、班次、施工人员姓名、钻孔进尺、累计进尺、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原因、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时间、验收进尺等。
验收单一式四份,施工队一份、验收人员一份、地质、安监部门各一份。
验收单应按地点统一编号并存档备案。
四、验收人员将本次施工的钻孔全部验收合格后,按钻孔的最短距离减去30m的超前距离,为掘进队组允许的掘进距离,并填写在超前探测牌上。
超前探测牌内容有:
钻孔的实际参数、长度、允许掘进的距离、剩余允许掘进的距离、填写人姓名等。
超前探测牌位置用红油漆标示,一旦固定,任何人不得移动。
五、掘进队每班班长应根据超前探测牌上剩余允许的掘进距离组织生产,当班结束时在超前探测牌板上标明剩余允许的掘进距离;技术员应掌握本队每天、每班的进度;在距下次探测8小时前,将钻探通知书送到地质、安监部门和探放水队;探放水队接到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按时进入钻探场地。
钻探通知书内容应有掘进、钻探、地质部门领导的签字和接到通知的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钟。
钻探通知书一式四份,掘进队、探放水队、地质、安监部门各一份并存档备案。
第19条物探超前探测的要求(详见附图二)
一、物探应是全方位探测。
根据地质任务满足探测范围覆盖一个半球体,井下瞬变电磁法每个相邻的测线水平夹角不得大于15°。
二、物探仪器应在本区已知的积水地段进行试验,得出该仪器的有效探测距离和施工参数。
三、每次物探超前探测完成后8小时内提交物探初步报告,3日内提交物探正式报告。
物探报告审查后存档备案。
四、超前探测技术设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期限和测区位置;
2、测区地质资料分析、环境地质及相关的地质特征,地形、地貌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概况;
3、方法选择及依据,技术要求,工作方法有效性分析,现场工作的布置及工作量估算;
4、探测工作布置图;
5、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
6、作业质量保证措施;
7、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8、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第20条井下探放水的技术要求
已知采空积水区、物探异常区、超前探测钻孔发生涌水等,需进行探放水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探放水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
包括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老空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地质构造的关系,以及积水区与其它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
二、探放水巷道的开掘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
三、探放水钻孔的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施工的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
四、明确探放水止水套管的长度、封孔工艺及耐压试验要求。
五、探放水施工和掘进施工的安全规定。
六、受水威胁地区通讯联系和避灾路线的确定。
七、防排水设施。
主要包括:
水闸门、水闸墙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能力的具体安排等。
八、水情、水害联系汇报制度,灾害处理措施。
九、对水质应进行化验、分析。
十、防止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附老空位置、积水区与现采区的关系图,探放水钻孔布置的平面图、剖面图,探放水钻孔结构图和避灾路线图。
第21条公司地质、安监部门有关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包括每班所填写汇报的全部内容及记录、台帐,每个探测工程结束后提交的成果资料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22条公司地质、安监部门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并留有书面记录。
第23条公司重点对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复杂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并纳入标准化检查范畴;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通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并留有书面记录。
第24条公司重点对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复杂区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抽检;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通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并留有书面记录。
第25条公司每月应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工作进行总结,纳入集团公司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会和季度生产办公会汇报材料。
每月将总结报送晋南公司。
第五章信息反馈
第26条常规信息反馈流程是(详见附图三)
一、队组人员发现突水征兆或涌水、渗水后及时撤出本队的施工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所有工作人员,并通知公司总工程师及有关部室负责人。
二、公司总工程师及有关部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直至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如对隐患无法认定,必须立即向上一级调度室汇报。
第27条地测部门信息反馈流程是(详见附图四)
一、公司调度室接到出水征兆汇报后,立即通知地测部门负责人。
二、地测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分析出水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如对隐患无法认定,必须立即向晋南公司地测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汇报。
三、晋南公司地测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立即协同矿方共同分析认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28条公司地测部门应将出水情况、处理措施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案,每季度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
第六章奖罚
第29条公司应制定“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奖惩制度。
第30条有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发现突水征兆,及时汇报,撤出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经实际工程验证,避免透水事故发生,经公司认定后,对发现者奖励3000元。
二、通过超前探测,发现采空区积水,积极组织探放水工程,避免水害发生的,经公司认定后,给予部门5000元/次奖励。
第31条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体系(防治水机构、制度、探放水队伍、设备设施),长期不落实防治水措施盲目组织生产,对总经理给予免职处分,并取消该公司的评优资格。
二、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地段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防治水措施,对总工程师给予免职处分。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未按集团公司“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规定盲目组织生产;对未按照“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给予免职处分。
四、对在水文条件不清楚的区域进行的采掘活动安全监管不到位,无措施作业,对安监处长给予免职处分。
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撤人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对当日值班矿级领导给予免职处分。
六、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分管部门领导罚款500元/次,并通报批评。
七、因协调“有掘必探、有采必探”不力,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的,由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组织分析处理。
八、钻探工未持证上岗,按照特殊工种的相关考核文件进行考核。
九、由于探放水牌板、验收单丢失、损坏,对责任人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十、未按设计或措施进行超前探测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加重经济和行政处罚。
十一、
第七章附则
第35条本实施办法解释、认定权归本公司生产技术部。
附图一钻探超前探测参考流程图
再次探测
矿总工审批
钻探施工单位进行超前钻探
地质部门编制超前钻探设计
保证30米超前距,掘进队提前8小时联系地质、安监、钻探施工部门,准备下次超前钻探
专门人员
进行验收
挂钻探成果牌板、标明起点位置、允许掘进距离和停掘位置
地质、安监部门抽检
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措施
矿总工审批
附图二物探超前探测参考流程图
正常区
经打钻验证
物探异常区
矿总工、地质部门共同认定物探施工地点及地质任务
施工单位开展超前物探
8小时出初步报告,3日内出正式报告
打钻验证、打钻程序与超前钻探一致
地质部门下发允许掘进通知书
施工单位编制物探设计
矿总工、地质部门审查
挂物探成果牌板、标明起点位置、允许掘进距离和停掘位置
掘进队提前3天下发物探通知书,地质部门联系物探部门按要求进行下一次超前物探
矿总工、地质部门审查
再次探测
附图三常规信息反馈参考流程图
一般水患采取措施后消除水患
严重
水患
采取措施后消除水患
矿总
调
汇
报
水情严重时可以直接撤出本队的施工人员
有关部室负责人
撤出受水害威胁
地点所有施工人员
到现场观测水情
向矿总调汇报水情
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所有施工人员
区域煤炭管理公司调度室
区域煤炭管理公司有关领导和相关部室分责任人
矿总工
恢复
生产
有突水征兆地点的工作人员
附图四地测系统信息反馈参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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