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docx
- 文档编号:777719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6.65KB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docx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
[摘要]随着现代行政权不断向民事领域扩张,行政权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到民事行为之中,越来越多地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
在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共同作用下,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状况就无法避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应当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变革,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基于此,笔者立足于现代行政权向民事领域扩张的当今社会现实,从行政法理和诉讼法理出发,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终极根源、基本概念、必要性、可行性、受案范围、基本制度设计等行政附带民事制度有关问题阐述了个人的观点,希望对今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为民 行政权力民事行为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行政权不断扩张,越来越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之中,越来越频繁地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
相应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越来越多出现在行政诉讼当中。
对于当前行政诉讼中遇到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状况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是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而且在实践中做法也是多种多样 .这样的结果是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还在实务中让承办这类行政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破解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这类难题,就应当在体制上大胆创新,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变革。
笔者主张,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如何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题,应当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下面,笔者从行政法理和行政诉讼法理论出发,就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阐述个人的观点,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一 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现实,为了实现诉讼经济、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减少诉累,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而提出的一种诉讼制度。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呢?
笔者认为,它的终极根源在于近代社会以来出现的行政权力对民事行为的介入。
换句话说,如果追本溯源,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入侵”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以建立的最终根源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只在税收、国防、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当一个“守夜人”的作用,不参与“市民社会”的行为之中。
这样一来,理论上,行政权力不介入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之间的矛盾。
如果人们的私权利受到来自私域的侵犯,要么在“市民社会”的框架内获得解决;要么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因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只存在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形无从产生。
然而,“人类社会本不该有什么非得固定不变的教条,人类有权利来选择自己的出路,只要对人类来讲是合理的。
”自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与立法和司法相比,积极、主动和连续性本身即是行政的性格,而今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行政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社会角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广泛地运用立法手段并行使传统上属于法院的权力来裁决社会纠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 “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被行政权力“侵入”。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现代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去服务于社会。
”“现代行政的范围不仅限于近代传统的税收与安全,而是从摇篮到墓地无所不管。
”。
作为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唯一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这就是说,只要是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的事情,行政机关就要去做;只要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就要采取。
这是主权在民的宗旨所决定的。
何况,现代社会是一个崇尚权利张显的社会,人民群众已经不满足于行政权力不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使这种消极保护方式,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积极行政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运用行政权来调整民事行为。
比如,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使用越来越频繁就是这一趋势的有力反映。
因此,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仅可能遭受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而且还可能同时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如果提起诉讼,就产生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的情况。
理所当然地,如何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问题的时代课题就应运而生。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为这一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出路。
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念和特征
所谓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按照笔者的理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本案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受理与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复合性。
在行政诉讼中不再只存在着单一的行政诉讼,而是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关联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内在,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
具体而言,本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就可能产生民事争议,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行政纠纷和得民事纠纷交织在了一起。
这样一来,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仰仗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三,主从性。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主要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属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复存在。
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成立。
第四,目的特定性。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民事利益。
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起诉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民事利益。
行政争议的解决,只是他们寻求权利司法救济的中间环节而已,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寻求民事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五,当事人的特定性。
附民诉讼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六,分合性。
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可以分开审理。
所以,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民事部分另行起诉,进行单独的民事诉讼。
法院也可以就民事部分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审理。
即使将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到行政程序中,一般也不应该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混合进行审理,而应该在行政争议审理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审理。
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可以分的,也是应该分的。
“混合进行诉讼活动,容易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破坏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和完整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合,并不是混合。
合是在分的前提下的合,分是在合中出现的结果。
” 是否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
三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处理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理想选择
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为什么要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
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理想的制度。
理由如下:
(一)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
“在诉讼程序中,各主体的行为如同市场竞争一样,彼此地位平等、机会相同,同时都要做出成本支付,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
恰当的审判程序不仅应当通过裁决使资源分配达到效益最大化,而且审判程序本身必须作到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判决收益。
一般而言,行政程序越复杂,诉讼费用就越高,诉讼周期就越长。
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的行政案件中,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解决行政争议而不能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解决,这样以来,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尴尬的状况:
通过行政诉讼,即使原告胜诉,撤销了被告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最多是使行政上的争议得以消解。
但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却没有得到丝毫的解决。
要解决这一争议,行政相对人要么继续求助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能引发循环诉讼;或者放任该民事争议的存在,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或者直接求助于司法力量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精力上的负担。
”这种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做法,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使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 这与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是格格不入的。
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与行政争议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在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二)从根本上保护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证。
尽管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的轨道,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可以消弭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侵害。
但是,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来讲,一般来说,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其民事实体问题的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对他们的民事争议予以解决才是最根本的,也是他们打官司的真正目的所在。
因此,当一个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的案件进入审理的时候,原告最关心的还是其实体权利,即民事权利是否得到解决,行政争议的解决只是解决矛盾的一个中间环节。
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行政争议解决了,相关的民事争议却没有得到解决,形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建立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就可以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将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一起解决,“官了民也了”。
因此,“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包括民事争议的有关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置之不理。
”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还应该做出相应的裁判,这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
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
(三)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司法必须具有权威。
“法的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的权威性,由于司法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不仅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审判人员、进行诉讼活动,而且必须服从法院做出的裁判;其二是对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司法权的行使,不得对法院审判增加不适当的干涉,妨害司法公正进行。
” 司法裁判的最终性、唯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
如果司法机关针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必然会影响法院裁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使司法权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判实体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行政庭和民事庭就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不仅有损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 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四)促进行政审判制度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总体来说是发展良好的。
但是,最近一两年,行政案件总数却有下降的势头 .究其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建设的缺失。
行政诉讼只能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评判,而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却无法解决,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赢”与“不赢”差别不大,胜者很难得到好处,被戏称为“假判”。
“半截子工程”和“官了民不了”的行政案件比比皆是,人民群众此类行政诉讼中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极个别人逐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 法理 思考 现代 司法 理念 探索 行政权 民事行为 干预 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