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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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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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其中能源部分:
目录
二、能源 3
抽水蓄能 3
火电站 3
热电站 3
风电站 3
核电站 3
电网工程 3
煤矿 3
煤制燃料 3
原油 3
天然气 3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3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3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3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
炼油 3
变性燃料乙醇 3
一、农业水利 3
农业 3
水库 3
其他水事工程 3
二、能源 3
水电站 3
抽水蓄能 3
火电站 3
热电站 3
风电站 3
核电站 3
电网工程 3
煤矿 3
煤制燃料 3
原油 3
天然气 3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3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3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3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
炼油 3
变性燃料乙醇 3
三、交通运输 3
新建(含增建)铁路 3
公路 3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3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3
集装箱专用码头 3
内河航运 3
民航 3
四、信息产业 3
电信 3
五、原材料 3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3
钢铁 3
有色 3
石化 3
化工 3
化肥 3
水泥 3
稀土 3
黄金 3
六、机械制造 3
汽车 3
船舶 3
七、轻工 3
烟草 3
八、高新技术 3
民用航空航天 3
九、城建 3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 3
城市供水 3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3
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 3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 3
十、社会事业 3
主题公园 3
旅游 3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3
十一、金融 3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3
十二、外商投资 3
十三、境外投资 3
二、能源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
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物质(含农林剩余物、生活垃圾、沼气等生物质)发电、燃气发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
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
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一、农业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省管河道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
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物质(含农林剩余物、生活垃圾、沼气等生物质)发电、燃气发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
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
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跨市的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
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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