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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金融市场对比
内容摘要:
本文从中美两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其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三个方面,来浅析中美市场的对比研究。
关键字中美金融背景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法律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1页
1.1中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1.2美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第二章法律的维持……………………………………………5页
2.1中国金融法律体系………………………………………5页
2.2美国金融法律体系………………………………………6页
第三章金融机构体系………………………………………7页
3.1中国金融机构体系………………………………………7页
3.2美国金融机构体系………………………………………11页
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和美联储………………………………20页
附录A……………………………………………………………24页
附录B……………………………………………………………25页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
要对中美金融市场进行对比研究,首先我们来看各自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
中国
就理论而言,中国金融市场从有借贷关系的那天起已近存在了,尽管是不完全和不规范的!
时至今日,中国银行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具体的说:
中国金融市场萌芽于建国初期。
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人民胜利拆实公债,出现了一级市场,开创了中国融资的先河。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强烈的资金需求。
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
美国
1551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MUSCOV股份公司,最早的股票投资者是喜欢探险的伦敦商人。
但西方的股票和证券交易所最早却产生于1611年的荷兰,英国和法国也在较早时候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
较晚建立起来的美国股票市场却是对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最有典型意义的,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近200年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萌芽于18世纪末,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
这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几乎纯粹是一个投机市场,华尔街的交易具有很强的掠夺性,当时美国政府的腐败也助长了当时股票市场的操纵和掠夺。
此时,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一时期,从经济方面看,美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中心。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仍是一个投机占主流的市场,但投资思想初步已得到发展。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的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从1954年至今
此时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以1958年长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在美国股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普通股的股利收入为标志,成长投资一度成为主流的投资思想。
这一时期,价值投资思想与成长投资思想逐步融合,现代价值投资思想破茧而出,1990年代被动投资开始大行其道。
综上所述:
就中美金融市场的背景而言,美国金融市场具有全球的带动性,它的产生不像中国具有较深的本国历史传承色彩。
第二章法律的维持
维持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必须要有适当的条款现值和要求,俗话说:
五规矩不成方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中美限制金融法律条款的具体法规。
中国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
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
上述总计3721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
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金融法的地位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一是具有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重要功能。
二是具有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的重要职能。
美国
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Wallstreet)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方向。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也一向是新兴国家和效仿的对象。
美国早期混业制度向分业制度的转变
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金融制度的特点。
20世纪前,美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迟缓,且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
进入20世纪以后,新兴的金融机构如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公司等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即中央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而建立起来,标志着美国现代金融制度开始确立。
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是当时盛行的观点。
政府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竞争秩序。
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是相互渗透的。
大多数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投资银行在承销股票和债权包销业务的同时,也开办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
第三章金融机构体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各国金融市场对全球的作用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的经济状况和金融发展程度有所不同,金融机构体系会有所差别。
一般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体系比较相似,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往往具有较深的本国色彩。
中国
在新中国建国前夕,我国是事实上存在两个并行的对立金融体系:
一个是国民党统治区官僚资本给予垄断地位的金融体系,一个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的金融体系。
前者分为:
1四行二局一库,
四行:
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
二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
一库:
中央合作金库
2中小银行和钱庄
3外资银行
4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解放区的金融机构:
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有银行和钱庄,合并解放区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工作,逐渐构筑起了新中国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和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
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对金融机构的划分(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0年第3期)
1我国货币当局为中国人民银行
2.存款货币银行(我国存款银行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了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
存款货币银行包括: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尽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有四家,但它们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
(2)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加深,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现名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12个银行。
(4)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5)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应企业集团的发展之需,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监督和管理,在行政上则受各企业集团领导,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3.特定存款机构
(1)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含租赁公司)
我国的信托业起源于20世纪初期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上海1921年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
(2)政策性银行: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从事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平衡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
(2)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以上这种划分是从货币统计需要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他们分别对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也是政策性银行,但与其他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它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也是存款货币银行。
4.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安保险范围划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生保险四大类。
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最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资金性质,更便于投资资本市场。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监管有跟不上。
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被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上,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金融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5.证券机构
(1)证券公司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与1987年在深证经济特区成,以后个省市又陆续成立了许多证券公司。
这些证券公司初设时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或是有若干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入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
(2)证券交易所
我国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它们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和会员制事业法人。
(3)证券交易结算公司
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4)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美国
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金融机构体系大多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存款货币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主导。
美联储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
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
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
1.中央银行(Centralbank)作为领导与管理全国货币金融的首脑机构,代表国家发行通货,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处理国际性金融事务,对金融体系实行监管等等。
多数西方国家只有一家中央银行,但美国却设有12家联邦储备银行,(按12个联邦储备区设立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分别位于纽约、波士顿、费城、克利夫兰、里士满、亚特兰大,芝加哥、圣路易斯、明尼阿波利斯、堪萨斯城、达拉斯和旧金山。
这些银行的股份分别为它们各自的会员银行所拥有。
这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又在其他25个大城市中设立了分支机构。
纽约、芝加哥和旧金山3家联邦储备银行的规模最大,它们持有一半以上的联邦储备资产。
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又是“冠中之冠”,持有联邦储备总资产的30%。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由9名兼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管理。
这些董事被分为A、B、C三类,每类各3名。
A类董事由会员银行推选产生,他们本人也是银行家。
B类董事可以不是银行的官员或职员,他们也可以由会员银行推选产生,但通常是由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向会员银行推荐的。
)
他们都起中央银行的作业。
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
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
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
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
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
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
也称存款货币银行,是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它们以其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金总额比重面积大,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
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
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
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
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
1984年有79家商业银行倒闭,1985年为120家,1986年为150家,1990年高达200家。
其中,1984年位列美国10大银行之一的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破产,1991年初拥有230亿美元的新英格兰银行集团破产,给美国金融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
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银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17.53%,一些大银行的股价甚至不到其帐面价格的一半。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其构成庞杂。
比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组织,基金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等都包括在内。
如今西方国家的保险业十分发达,给类保险公司是各国最重要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在西方国家几乎是无人不保险,无物不保险,无事不保险。
为此,西方各国按照保险种类分别建有形式多样的保险公司,如:
财务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等。
1,保险公司
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
(1)国营保险公司,他们往往要办理国家强制保险或某种特殊保险;
(2)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一般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也是西方国家中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形式;
(3)合作保险,是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采取合作组织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如相互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办理相互保险的合作组织。
(4)自报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
美国的信用合作社其发展过程特别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建设,并且基本保持了合作互助组织的主要特征。
至1996年末,美国全国共有12000多家信用社,它们的总资产达3200亿美元(同期全美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44201亿美元),社员7000万人以上,是美国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一大类金融中介机构。
一、业务逢勃发展,且保持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特征本世纪初,信用合作社运动从欧洲传到北美大陆。
穷困者通过建立自己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摆脱高利贷的盘剥,并且能够获得维持生存和进行小生产的金融贷款支持。
2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上了一个台阶,普通大众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一方面使他们的储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汽车、洗衣机等大件消费进一步普及。
在当时,商业银行不但基本上不办理小额储蓄业各,而且对消费贷款的发放也不感兴趣。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70年代,在美国金融创新的滚潮中,信用社也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
进入80年代,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金融业各的拓展更是信用社生存的必要手段
3.养老或退休基金会
这是一种向参加养老金计划者以年金形式提供退休收入的金融机构。
4.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美国成为:
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
截止1997年底,全球约有7.5万亿美元的基金资产,其中美国基金的资产规模约4万亿美元,已超过美国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总额。
5.专业银行(SpecializedBanks)
专业银行是指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
需要说明的是:
我国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原来都叫“专业银行”,但就业务活动方式而言,与西方国家的存款货币银行属于同一类型,而不是西方国家习惯称之为专业银行的哪类银行。
西方国家专业银行很多,民称各异,这里只介绍其中的主要集中
(1)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
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尽管投资银行也叫“银行”,但它们所从事的业务和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区别。
现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
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公司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创业资本,融资等。
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完全分离。
这一限制也完全影响了其他国家。
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拆发生在1929年的大崩盘之后的1933年,该时期联邦政府认同混业经营导致高风险的观点(当然,1929年大崩盘是支持该观点的重要理由),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
随着美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1999年新出台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撤销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条款;
美国著名的五大投行
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
1.高盛集团(GoldmanSachs)
一家国际领先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向全球提供广泛的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拥有大量的多行业客户,包括私营公司,金融企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
高盛集团成立于1869年,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及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其所有运作都建立于紧密一体的全球基础上,由优秀的专家为客户提供服务。
同时拥有丰富的地区市场知识和国际运作能力。
2.摩根士丹利(MorganStanley)
是一家成立于美国纽约的国际金融服务公司,提供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企业合并重组和信用卡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在全球27个国家的600多个城市设有代表处,雇员总数达5万多人。
摩根士丹利原是JP摩根中的投资部门,1933年美国经历了大萧条,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禁止公司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服务,摩根士丹利于是作为一家投资银行于1935年9月5日在纽约成立,而JP摩根则转为一家纯商业银行。
1941年摩根士丹利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合作,成为该证交所的合作伙伴。
公司在1970年代迅速扩张,雇员从250多人迅速增长到超过1,700人,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业务。
1986年摩根士丹利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美林(MerrillLynch)
美林是世界最著名的证券零售商和投资银行之一,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作为世界的最大的金融管理咨询公司之一,它在财务世界响叮当名字的里占有一席之地。
该公司在曼哈顿四号世界金融中心大厦占据了整个34层楼。
美林证券成立于1885年,是全世界最大的全球性综合投资银行。
其资本额高达235亿美元,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家大公司排名中,位列证券业第一。
4.雷曼兄弟公司(LehmanBrothers)
雷曼兄弟公司雄厚的财务实力支持其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且是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和债券承销和交易商之一。
同时,公司还担任全球多家跨国公司和政府的重要财务顾问,并拥有多名业界公认的国际最佳分析师。
公司为在协助客户成功过程中与之建立起的长期互利的关系而深感自豪(有些可追溯到近一个世纪以前)。
由于雷曼公司的业务能力受到广泛认可,公司因此拥有包括众多世界知名公司的客户群,如阿尔卡特、美国在线时代华纳、戴尔、富士、IBM、英特尔、美国强生、乐金电子、默沙东医药、摩托罗拉、NEC、百事、菲利普莫里斯、壳牌石油、住友银行及沃尔玛等。
于2008年9月宣布破产。
5.贝尔斯登公司(BearStearnsCos.)
贝尔斯登公司(BearStearnsCos.)((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
BS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纽约,是美国华尔街第六大投资银行,系全球500强企业之一,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为全世界的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服务。
公司业务涵盖企业融资和并购、机构股票和固定收益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证券研究、私人客户服务、衍生工具、外汇及期货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保管服务。
BearStearns还为对冲基金、经纪人和投资咨询者提供融资、证券借贷、结算服务以及技术解决方案。
在全球拥有约14,500名员工。
现在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仅剩下高盛和摩根斯坦利。
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与美联储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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