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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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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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最新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作用
企业是清产核资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应成立以本部为领导机构,各所属企业或单位也应分别成立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企业各单位应抽调法律、财务、技术、设备、仓库保管等专业人员成立不同工作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资金进行核实,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按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形成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单,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将清产核资的结果上报国资委进行确认。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二、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作用
中介机构受企业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资料,并按照规定参与清点实物实施监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建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在认真核实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企业的内控机制等情况在审核的基础上,出具管理意见书,提出企业改进相关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的依据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2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3号)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国资评价[2003]78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4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03]58号)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国资评价[2003]87号)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03]45号)
9、以前年度国务院、财政部、其他主管机关发布的清产核资文件及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文件。
第三部分清产核资的目的
此次清产核资的目的:
1、全面摸清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3、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清产核资的范围
本次纳入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及五家全资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航油津京管道运输中心、中航油大厦管理中心、北京中航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航油工程咨询公司;三家控股公司: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香港有限公司、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天津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及纳入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深圳空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空港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和中航油烟台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已分别发函征求各公司董事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各公司董事会将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若有异议,应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报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各公司董事会决议上报至国资委。
由国资委最终决定其是否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工作。
第五部分清产核资的内容
1、账务清理。
指以清产核资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
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3、价值重估。
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不包括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
企业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申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认定,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5、资金核实。
指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
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六部分清产核资的程序和步骤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4、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5、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6、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7、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9、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10、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11、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部分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拟用5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于2004年5月结束。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份,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队伍组织,参加清产核资人员的集中培训以及各单位分别召开动员大会等前期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法律组、账务组、实物组、制度组等领导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要求领导小组抓总、财务牵头、与资产有关的各部门、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部门人员都应加入。
清产核资培训内容包括:
1、本次清查核资工作内容。
包括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重点是对账和损失认定。
企业内控制度的制度收集和执行情况调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提取的八项减值准备的方法。
2、清产核资报表填写方法。
3、资产清单填写方法。
第二阶段,2003年12月6日—2003年12月31日完成各项损失证据收集工作;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届时中介机构将监盘实物资产盘点工作;
第三阶段,2004年1月4日—2004年1月22日,完成各项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形成资产清单,并填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整理各单位上报的清产核资资料;
第四阶段,2004年2月1日—2004年2月28日,清产核资小组将配合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阶段,2004年3月1日—2004年4月30日,清产核资小组和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等进行整理、复核,完成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各单位具体完成时间如下:
单位
预定审计人员
预定审计时间
备注
中航油总公司
华东公司
6
2月9日-3月9日
下8家分公司
西南公司
4
2月9日-2月29日
下2家分公司
东北公司
4
2月9日-2月29日
下3家分公司
西北公司
4
2月9日-2月29日
下3家分公司
新疆公司
4
3月1日-3月10日
云南公司
4
3月1日-3月10日
太原公司
2
3月1日-3月5日
海南公司
2
3月1日-3月5日
中航油股份公司
6
3月1日-3月10日
总公司机关
6
3月1日-3月31日
中航油津京管道运输中心
2
1月11日-1月15日
北京中航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2
1月11日-1月15日
北京航油工程咨询公司
2
1月11日-1月15日
中航油大厦管理中心
2
1月11日-1月15日
天津国际石油储运公司
4
1月11日-1月20日
集团本部
6
4月16日-4月30日
注:
为了留出充裕时间进行重点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拟对业务工作量小、业务简单的单位提前到1月份进入现场进行审计工作,不严格按大计划走。
第五阶段,2004年5月公司上报清产核资结果。
附件一、账务清理内容和方法
1、为保证企业的帐帐相符、帐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工作,即:
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帐户进行清理,以及总公司同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帐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帐务的全面和准确。
2、企业帐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帐的方式对各项帐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帐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通过帐务清理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等进行全面清理。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需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帐户或者帐外帐,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帐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帐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帐外帐的情况,应当坚决纠正。
5、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帐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企业帐内。
6、企业在清产核资中,需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企业在财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帐,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附件二、资产清理内容和方法
1、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力量作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2、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帐对物、以物核帐,保证企业做到帐实相符。
企业资产清查工作需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帐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帐,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准确。
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帐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3、企业对流动资产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帐款、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4、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5、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截止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帐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6、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帐户及其明细分类帐逐一核对。
7、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帐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帐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帐本位币折合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帐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细注明。
8、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
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应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帐款时,企业应当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帐。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作好有关取证工作;
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9、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帐户对帐单,与明细帐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10、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
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各企业都应当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产权单位。
1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当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帐面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2、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核查内容包括:
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
13、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长期挂帐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证明材料。
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帐。
14、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15、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16、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附件三、资产损失认定方法
一、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签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诉讼结果)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判决结果)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帐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二、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一)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帐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二)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三)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四)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六)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七)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三、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一)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5、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帐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
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帐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四、坏帐损失的认定
(一)坏帐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等发生坏帐造成的损失。
(二)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帐,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三)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四)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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