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廊坊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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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2019年廊坊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廊坊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廊坊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廊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2月3日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月3日
(此文向社会公开)
廊坊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缩小城乡教育差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解决我市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深入实施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能力工程,力争到2017年,使我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
按照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常住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
集中人财物资源,实施优惠倾斜政策,以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和骨干教师校长交流为重点,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立足市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加强培养培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提高乡村教育质量。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教师校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补充和交流机制,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修养,培养其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特别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责任感,提升工作的科学性。
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
努力探索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确保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规范性、针对性、创新性。
2.加强师德建设。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师德建设相关工作。
对师德师风信访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办理,保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推动师德教育常态化,以提高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把师德教育渗透到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日常管理和职后培训的全过程。
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大力加强乡村教师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师德过程性考评和奖惩制度。
实施五年一周期50学时师德教育全员培训。
(二)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教育法制建设范围,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将教师校长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2.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
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乡村学校校长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教师、校长培训的经费需求。
依法实行教师培训归口管理,统一由教育部门负责。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3.县(市、区)政府要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意见》(冀教师〔2013〕34号)精神,重视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仪器装备等机构,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力,发挥教师培训的整体效益,到2017年底,全市60%县(市、区)完成实质整合,到2020年全部完成。
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需要,明确教师教育主管科室,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提高乡村教师培训效益。
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
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跟岗学习、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的培养,到2020年,选拔培养550名市级以上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
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立省级名师工作室15-20个,同时建立一批市、县级名师工作室,重点发挥其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建立省级监督指导,市、县(市、区)组织招聘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补充机制。
严格规范招聘标准条件、笔试面试内容、招聘程序和聘后教师管理。
县(市、区)在统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就乡村教师招聘工作制定招聘方案。
对急需、紧缺岗位的专任教师采取选聘的方式引进,确保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等学校毕业生。
新招聘的毕业生由县级教育部门先行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
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和我省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县(市、区)“特岗教师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3.探索培养卓越中小学教师的途径,逐步建立政府统筹培养需求、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参与实习的教师培养机制。
落实全省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做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年度申报及相关工作。
到2020年,启动我市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4.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
县(市、区)教育部门结合本地乡村教师学科需求,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县(市、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1.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结合的方式核定。
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2.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3.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4.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5.严禁对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全面推进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
1.积极贯彻执行《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
2017年全市全面推开实施,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2.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
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3.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市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4.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
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
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并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
5.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县、乡政府要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
(七)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1.提高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
以学区或乡镇为单位测算设置岗位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
2.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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