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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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说
——以三国法为背景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一、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事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问题】
1.合同订立过程(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合意)
3.当事人权利义务
4.违约、欺诈
【国际货物运输法】
1.运输方式演进
2.运输法律制度:
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保险的由来
2.保险标的的范围
3.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国际贸易支付法制】
1.支付工具:
金银、货币、票据
2.支付方式:
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银行信用证
3.信用证诈骗
二、国际服务贸易法
1.服务贸易的种类?
银行和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国际旅游和旅行服务
空运和港口运输服务
建筑和工程服务
专业(职业)服务
信息、计算机与通信服务
2.GATS(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
1.为什么要购买国外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
3.技术转让的方式
4.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存在的根本原因?
)
四、国际投资法
1.对外投资的兴起的原因?
资本的逐利性、货物贸易壁垒日渐增长
2.国际投资的途径:
三资企业、特许经营、BOT模式
3.国际投资风险:
资本风险、外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4.投资争端解决: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LowenVs.USA)
5.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
BIT、美式BIT、MIGA
五、国际货币金融法
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货币发行权
2.国际金融服务
3.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融资协议、融资担保
六、国际税法
1.税收的功能
2.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
双重征税、国际避税、税收饶让
3.国际税收协定
七、WTO法律制度
1.两大联合国
2.中国为什么要加入WTO?
3.中国为什么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4.WTO基本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普惠制待遇
八、区域经济一体化
1.EU
2.亚太经合组织
3.非洲共同体
4.NAFTA
九、国际贸易管理制度
1.各国对贸易的管理措施?
2.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规制
十、国际经贸争端解决
1.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
谈判
调解:
ADR
仲裁
诉讼
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优缺点比较
2.WTO争端解决机制:
准司法性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狭义说,也称国际法分支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广义说,也称独立法律部门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仅限于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且把国际经济法看成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五)判决
(六)学说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第二讲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五)判决
(六)学说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方面涉及如此多的政治性问题?
世界近现代史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⑵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⑶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共同点:
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
区别:
⑴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上述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
⑵调整对象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共同点:
基本原则、主体、对象等。
区别:
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所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般来说,要具备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两个要素: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
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跨国性
(二)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三)公司内部一体化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
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
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
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人,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组织联合。
(二)主要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
2、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3、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
(一)缔结合同的能力,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家豁免的主要依据是主权平等原则,而国际组织的豁免根据行使其职能的最高需要。
根据职能需要理论,国际组织在其成员国享有管辖豁免。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一)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集团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4、世界贸易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1、欧洲联盟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3、东南亚国家联盟
4、AndeanCommunityofNations
(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1、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
《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
《TheYorkAntwerp,2004》、《海上避碰规则》、《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
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
(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为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的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3、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别以国家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的合同和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的合同。
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包括国家主权豁免和国家财产豁免。
1、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2、我国主张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并不把问题绝对化,国家可以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形式对具体案件或事项放弃司法豁免。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各国的民事法律确定。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就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三)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1、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2、行为地法。
李查蒂案
二、法人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据多数国家的实践和冲突法的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法人的属人法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
依据各国的实践和冲突法规则,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以下几种标准:
1、成立地规则
2、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准
3、住所地规则
4、自然人国籍规则
5、资本控制规则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有:
1、特别承认制,又称许可制。
2、一般承认制,又称登记制。
3、相互承认制。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
(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一、国际贸易法的历史
从惯例到成文法
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统一托收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点
(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
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1985年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简称CISG)
三、国际贸易惯例
(一)概述
1、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2、特征:
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变更性。
3、作用:
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国际贸易的进行。
4、种类:
贸易术语方面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结算方面有:
《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二)示范法、惯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通过,2004年4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
四、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
在合同法方面,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
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优先效力。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二)特征:
1、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
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4、买卖双方因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买卖双方或一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
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形式
1、形式种类
2、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条款2、价格条款3、交货条件
4、交货时间5、货物检验6、所有权担保
7、支付条件8、单据条款9、解约日期
10、延迟交货的责任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13、不可抗力14、诉讼时效15、适用法律
16、争议解决
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义务:
1、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
2、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货物相符(3)交付单据(4)权利担保
3、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2)接受货物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一)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明确、细化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某些方面的义务。
通则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按其排列顺序,呈现买方义务越来越小、卖方义务越来越大的特点。
按每一术语的第一字母将13个术语分为4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
Incoterms2000包括的贸易术语是:
E组: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FCA,FAS,FOB.
C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CFR,CIF,CPT,CIP.
D组:
属于到货合同,包括DAF,DES,DEQ,DDU,DDP.
(二)FOB和CIF术语
1、FOB: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二)FOB和CIF术语
2、CIF: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类型
1、从违约的程度上分,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
(1)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创造的法律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约的标准:
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违约方应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
根本违约的效果:
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
(2)一般违约:
指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但一般违约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法律概念。
在一般违约时,受害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其他救济。
2、根据违约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能是根本违约。
(2)实际违约
(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
1.损害赔偿:
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转售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据上述赔偿的一般原则可以取得的其他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限于卖方转卖或买方补进的情形。
2.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遍的救济形式。
公约规定,如果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三)卖方违约的救济
1、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
2、买方的救济
(1)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2)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
(3)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4)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
(四)买方违约的救济
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
(五)违约免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
(impedimentbeyondhiscontrol):
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能证明该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引起,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者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内法调整的问题。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同时,不同贸易术语也与所有权转移有关。
货物所有权可能因卖方交付转移,因买方占有转移,因单据转让转移,因合同订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的移转
风险的划分、承担主要是风险的移转时间、地点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几种风险移转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交付时移转、合同订立时移转及买方接收时移转。
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发生移转。
对于风险移转时即已存在、但在风险移转之后方始明显的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应承担责任;由于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如违反货物在合理时间内保持特定品质的保证,货物在风险移转之后不符合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
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引题
日本东洋人造丝公司曾向美国杜邦公司购买尼龙生产技术,共花费1000万美元。
2004年我国共登记技术引进合同8605份,同比增长20.69%;合同总金额138.56亿美元,同比增长3.01%。
其中技术费96.25亿美元,占合同总金额的69.4%。
2005年1—8月我国共登记技术引进合同6406份,同比增长16.6%;合同总金额105.7亿美元,同比增长15.2%;其中技术转让费73.3亿美元,占合同总金额的69.3%。
(杜邦公司为了研究尼龙生产工艺方法,总共花费约为2700万美元)——中国商务部科技司
一、为什么要斥巨资购买国外技术?
【技术(高精尖技术)的四大特性】
有用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研发难度大:
时间、资金、风险
受法律保护
难以简单模仿
【购买国外技术的动因】
1.得到赚钱的(profitable)新产品
2.节省技术研发的时间、成本及无需承担技术研发的风险
3.使劳动力(labourforce)得到培训
4.利用新技术创造附加(additional)利益
购买技术的成本小于研发成本,而且获益颇丰
二、何为技术?
【定义】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把技术定义为:
技术是制造一种或多种产品以及以此为目的而建立的一个企业、工厂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总和。
“技术不是一件具体的物品,而是包含在硬件和软件中的知识。
”
WIPO《供发展中国家试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1997)对技术的定义:
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一系列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种实用形式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特点】
1.技术属于知识范畴,但它是用于生产或有助于生产活动的知识。
2.技术是间接的生产力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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