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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随着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根据XX百科的解释,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并完成在线支付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交易和服务完全在网络环境下的虚拟市场中完成,其支付必须实现电子化。
可以说,电子支付服务业的发展是电子商务获得充分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虽然电子支付的问世最初并不是为电子商务服务的,但毫无疑问,如今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因此,本章对电子支付服务业发展所做的国际比较研究,也侧重于探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支付服务业的发展。
一国际电子支付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发展非常迅速,销售额成倍增长,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仅为12亿美元,1997年达到26亿美元,2000年达到3000亿美元,而截至2009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12.8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交易的18%。
[1]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撑行业之一的电子支付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的高速增长以及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发展给全球电子支付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
经历了银行后端处理自动化与前端交互方式的创新,全球电子支付正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5年全球电子支付年交易量达到2100亿美元,而到2009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翻了一番,复合增长率是各地区GDP增长率的4倍。
与此同时,传统的支付方式正在遭受来自现代科技的挑战,2005年全球支票占非现金交易的18.6%,而2009年这个数字已降至不足10%。
在国内,易观国际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蓝皮书》显示,2009年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接近6000亿元。
像快钱这样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及清结算企业,交易量已经突破1000亿元。
1995年,美国第一家网上银行(SFNB)成为第一家对公众开放的网上银行,开创了全球性银行在线金融交易的先河。
到2004年,在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的交易总额为2800亿美元,2005年,美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25亿美元,其中创新支付服务是电子支付产业增长最快的领域,电子支付的市场份额也从2003年的6%增长为2005年的9%。
在美国非现金支付方式中,电子支付工具所占份额由1979年的14%迅速增长为2000年的41%。
尼尔森报告预测,基于卡片的支付方式在美国个人支付市场的份额将从2001年的29%上升至2020年的48%,超过现金和支票,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在电子支付领域,移动支付异军突起。
韩国是第一个采用信用卡与手机结合的大规模移动电话支付系统的国家。
2001年,运营商SK推出了MONETA的移动支付业务品牌,移动用户只要将具有信用卡功能的手机智能卡安装到手机上,就可以实现用手机结算,并可以通过内置红外端口在ATM上取款,在自动售货机上购物,还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地铁费、停车费等。
2004年8月,SK将其移动支付业务整合为新的品牌“M-BANK”。
用户在手机中内置智能芯片,其结算信息可以实现密码化,用户可以在很高的安全环境下办理各种金融服务。
在日本,NTTDoCoMo等移动运营商均把移动支付作为重点业务予以积极推进。
NTTDoCoMo与电子产品巨头索尼共同推行“I-ModeFelica”移动钱包方案,目前移动钱包应用面向六大领域,包括购物、交通支付、票务、公司卡、身份识别、在线金融等,主要合作伙伴包括连锁便利店AM/PM、全日空、东日本铁路公司、票务公司PIA等。
在使用Felica手机的用户中,60%的用户每周都会至少使用一次自发功能,随着运营商在手机卡中整合更完整的信用卡支付功能,用户的使用频率及交易金额都会不断增长。
欧洲四大移动运营商,即法国的Orange、西班牙的Telefonica移动公司、德国的T-Mobile和英国的沃达丰为了联合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建立了移动支付服务协会,旨在促进各国运营商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
作为协会成员的各国运营商均可采用这一系统,通过手机提供一种开放的、不同品牌间互操作的界面,向它们的用户提供统一品牌、统一使用界面的跨国界的移动支付业务。
二电子支付模式的国际比较
电子支付产业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的载体就是电子支付工具。
而电子支付工具要完成其支付功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电子支付系统。
实际上,正是由于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各个方面,单个金融机构无法也没有实力建设一个完备的电子支付系统,这才逐步从传统的金融业中分化出一个产业——电子支付产业。
因此,电子支付系统是电子支付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上出现的十几种支付模式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数字化的电子货币或者电子现金;第二类是利用已有的安全清算程序对互联网的网上支付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第三类是针对银行卡主攻加密算法,使传统的银行卡支付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商家传递,或者采用智能卡技术提供联机的银行卡支付。
根据电子支付使用的设备、有卡出现和无卡出现,各种支付方式归类如图7-1所示。
图7-1电子支付方式汇总
欧美国家的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比我国要早许多,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购物时可选择多种支付工具完成交易,如现金、支票、信用卡、签名借记卡、密码借记卡、预付卡、电子化支票等。
在电子商务开始兴起之时,欧美国家花费数十年时间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打下了基础。
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要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进行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味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极其可怕的。
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做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而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后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因此,大部分网络消费的支付可借助网上银行的支付端口进行。
从分类上看,国外的网上银行主要分为完全依赖互联网发展起来、所有业务交易均依靠互联网进行的由非银行机构开办的网络银行(如德国的EntriumDirectBanker)和由传统银行开办的在现有银行基础格局上发展起来、通过互联网延伸服务业务的网络银行(如美洲银行)两类,此外还有由银行与公司联合组建的网上银行,例如日本的网络银行,多家银企共同组建既能发挥现有银行设施的便利性,又可实现银企联合,交叉销售,客户可以择优选用各家银行的现有业务。
在美国,信用卡仍是目前最流行的在线支付方式,占有绝对主流地位。
市场研究公司ACNielsen在2008年的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并未将PayPal(贝宝)作为首选的在线支付手段,62%的用户直接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31%的用户使用银行借计卡,使用贝宝支付的用户为26%。
表7-1是ACNielsen对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家互联网用户在美国网上购物时选择的在线支付方式的调查结果。
表7-1美洲地区部分国家互联网用户在线支付方式调查
如果不经过Paypal进行在线支付,整个电子支付系统如图7-2所示。
图7-2电子支付系统
上述以网上银行为基础的支付模式对于信用保障体系比较完备的欧美发达国家而言,可以解决大部分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
但是网上银行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的C2C类电子商务模式而言,出于对支付安全性和交易诚信等问题的担心,网络用户不敢放心地进行网上的商务活动。
为了破解网上支付的安全和诚信难题,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PayPal已经非常普及了,95%的美国上网用户都注册了PayPal账户,不过信用卡和借记卡仍在美国在线支付中占据绝对主流地位。
Paypal的成功在于它拓展了国际业务,成为备受全球亿万用户追捧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目前在跨国交易中超过90%的卖家和超过85%的买家认可并正在使用PayPal电子支付业务。
使用Paypal进行在线支付时,整个交易流程如图7-3所示。
图7-3Paypal支付交易流程
PayPal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2.2亿用户,在欧美普及率极高,是全球在线支付的代名词,目前已实现在24种外币间的交易,2009年全年交易规模达到630亿美元。
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位居首位的支付宝其运行模式与Paypal比较类似。
三电子支付规制的国际比较
由于发达国家信息化程度比较高,信用体系比较好,市场体系和相应政策法规较为完善。
国外对网上支付或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大多都是围绕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安全和支付协议以及公司自身业务等方面的创新。
在对电子支付的规制上,侧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金融安全。
基于对电子支付的不同理解,也由于金融监管结构的不同,各国在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侧重点和监管体系也不一样。
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
机构监管模式、业务(功能)监管模式和混合监管模式。
机构监管模式以参与支付体系的主体为主要监管对象,比较典型的是日本,美国是功能监管模式的代表。
下面分别对主要国家的电子支付规制实践进行剖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方式的发源地,因此,在对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监管上,美国也走在前面。
美国的法律相对鼓励创新,承认非银行机构开展新兴业务的资格。
因此,美国和欧洲对待创新支付机制的立场明显不同。
在欧洲电子货币出现的初期,央行与立法机构便迅速做出反应,很早就对电子货币以及提供电子支付、网上支付服务的机构资格做出限制(欧盟EMI指令),试图制定大范围的规则以规制这个新兴领域。
而美国倾向于逐个分析这类支付服务所定义的业务本身,并不太关注电子货币、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理论性概念,仅仅把它看做与旅行支票、电报、电传等类似的另一种支付服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创新支付服务在美国不受监管,相反,网络支付系统在美国受到高度的管制。
这种管制既包括联邦层面上的管制,也包括地方州法管制。
管制此类电子支付的法规有:
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以及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真实信贷法》及其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及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下面就美国网上支付中的主要法律规定作具体介绍。
在监管重点上,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体制上,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管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
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
在法律方面,美国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必要的增补,没有专门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规条例。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FDIC规定每个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必须在FDIC的银行中开一个生息账户,该平台的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地存放在相应的账户中,并规定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保险费由这些滞留资金也就是客户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交纳。
这样做一方面避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为地延长在途资金的在途时间问题,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当该支付平台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用保险金来降低客户的损失。
FDIC严格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客户资金的代理人,将客户账户和公司账户分开,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将客户资金移作公司经营之用或在公司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局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
由于各个州的执照相互不承认,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商需要分别取得当地的货币转移企业和货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才可发行电子货币。
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管,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
(二)欧盟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关于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或者政策主要涉及电子货币。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可以开展业务。
欧盟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持积极的调整态度,1994年的《预付价值卡报告》指出:
“代表购买力价值的储存在电子钱包中的资金需要被看做银行存款,因而只能由银行来处理”。
因此,欧盟认为只能由银行承担电子货币发行的职责,但欧盟法律并不禁止非银行机构同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或者自己独立投资开设银行从事电子货币经营。
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发布了《电子货币报告》,是目前为止欧盟发布的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的重要文件。
该报告对如何监管电子货币提出了最低要求。
该报告认为,最直截了当的方法就是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制为银行,这样就不会改变现有的有关货币政策和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体制。
但几乎同时,欧盟执行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电子货币提出建议案《关于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的立法建议》,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提出了立法动议,明确定义电子货币,并否定1994年电子货币等同存款的报告。
该建议案提议修订法律,将非金融单位的发行机构纳入金融法的规范中。
根据该立法建议的说明,整个立法建议的目的在于“促进欧洲电子货币市场的竞争,允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以便于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虽然这两个文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持不同的态度,但对电子货币业务机构的监管却采取了相近的态度。
(1)监管重点。
实际上,欧盟是通过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的。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同时,这也表明了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份划分的立场。
(2)在监管主体和监管目标。
根据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份划分的立场可以看出,欧洲中央银行是监管的重要部门主体。
监管目标有两个:
一是促进系统的相互兼容,这种相互兼容实际上是支付系统效率的体现,这需要电子货币系统的发行人、设计者进行合作,防止重复投资并促进各个系统的相互兼容。
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采用相同的标准。
二是监管社会信用,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特约商户对电子货币系统的信心,防止某一个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倒闭给系统稳定带来的影响,要为电子货币提供一定程度的政府信用保证。
(3)法律法规。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法律框架,主要以三个指引文件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该指引文件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限制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4)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的接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内。
(5)电子货币的监管。
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需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
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放许可证并进行监管,比如说规定发行额不能超过5万欧元。
(6)对消费者的保护。
欧盟委员会《立法建议》第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电子货币项下的款项不被认为是存款,即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规定,电子货币发行后只能用于消费购物,消费者从发行人那里取得电子货币之后,不能再用电子货币从发行人那里回赎,这时电子货币项下的资金不被认为是存款。
那么,发行人应该在合同中向消费者披露,该种电子货币是否可以由消费者直接向发行人回赎,如果可回赎,则要具体说明回赎的条件、形式和期限。
欧洲中央银行的《电子货币报告》在这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类似的最低要求,即电子货币必须由确定和透明的法律来安排。
总的来讲,就是要使各方当事人明白电子货币各个交易环节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有关的法律文件向当事人披露有关的信息,包括电子货币是否有保障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
(7)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
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洗钱等。
总之,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
都需要执照和通过审批,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都不遗余力地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审慎的监管,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
(三)亚洲的监管现状
电子商务在亚洲各国发展得较晚,但是发展迅猛,亚洲各国及地区已经开始注意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1999年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我国香港地区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日本于2000年制定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和《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法律》;我国台湾地区先后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以及《议付工具法》。
整体而言,亚洲各国及地区多是对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进行立法,并没有专门涉及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各国都处在培育网上支付市场的时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监管都处于观望和摸索阶段。
四电子支付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电子商务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
目前,国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在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信用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支付服务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总体上,电子支付服务业的发展将呈现如下趋势。
(一)电子支付产业分工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电子支付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由于技术变化的不确定性,对新的电子支付工具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技术风险。
要从新的支付工具中获得投资收益,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电子支付产业的内在特征决定它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同时,随着电子支付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在电子银行、支付平台、收单清算间形成更加专业化的分工,第三方支付平台会更加注重提供增值服务。
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和竞争的优胜劣汰,在每一个分工领域,基本会形成垄断竞争的局面。
(二)电子支付服务业国际化趋势增强
从Paypal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电子支付服务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正在增强,这是源于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趋势下人们对方便、快捷、高效的支付方式的内在需求。
随着电子商务向国际贸易领域的拓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如影随形,大力向国际领域进军。
在欧美市场,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是绝对领先的电子支付工具,目前Paypal还在致力进军中国市场,一方面与国内第三方支付快钱进行战略合作,抢占滩涂阵地;另一方面又借道中国银联,准备在中国开展支付业务,今后国内用户可以通过手中的银联卡与Paypal挂钩,直接购买国外网站上的商品。
国内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开始了国际化的征程,比如支付宝的“哥伦布计划”,还有最早开始国际化的环迅支付。
已经成立10年的环迅支付从成立之初就开始了“两条腿”走路的战略,对国内和国际市场同等看重,因此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别具一格,在国际化拓展上独占先机。
可以预见,在国际电子支付市场,经过抢占市场、服务升级、优胜劣汰,也逐渐会形成几大具有竞争优势的垄断巨头垄断市场的局面。
(三)电子支付手段日趋多样化
当前电子支付技术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之中,生物识别、移动支付、智能卡等层出不穷的技术手段会深深地影响未来的支付方式。
未来还会出现什么样的新技术用于电子支付,谁也无法预料。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新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必将更加方便,也更加安全。
(四)各国加强电子支付监管的国际合作
从全球范围看,随着电子支付技术的进步,支付渠道、支付介质的多元化和支付业务参与主体的增加,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提出了新的需求,加大了监管机构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使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而电子支付服务的国际化发展会大大加快资金在国际的流动,加大各国金融监管的难度,为了维护自身金融安全,各国会进一步加强电子支付监管合作。
具体而言,各国将建立电子支付条件下的汇率协调机制和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制度;协调控制网络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为防止国际性金融犯罪实行监管协调;加强市场准入与金融风险监管的协调;协调对对冲基金之类高杠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进行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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