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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
侵权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名解1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2.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3.条文规范具有概括性,
4.主要功能具有损害救济性,
5法律效力具有强行性
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指侵权责任法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特点:
1.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人身权益的优越性,
2.提供了侵权请求权的基础,
3.保持了侵权法的开放性
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
(我们赌它是填空题)
内在结构模式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行为与违约,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联系: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区别:
(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3)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4)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
(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区别:
(1)法律根据不同
(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
5、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
它主要是:
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6、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7、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二)排除妨碍
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使。
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侵害物权的场,其适用前提是切实存在影响他人合法权利正常行驶的障碍。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控制下的物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他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该危险。
适用该责任的目的是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适用前提以存在现实危险为条件。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要求非法占有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予以返还,以恢复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
其适用前提是非法占有的原物依然存在。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财产受到损害且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六)赔偿损害
赔偿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
该种责任方式是适用最广泛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任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得到受害人的原谅。
我国法律规定该种责任方式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道义上的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8、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
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在侵权责任法中,自己责任是主要责任形态,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转承责任形态。
在自己责任中,由于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
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
(1)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补充责任分为两种损害赔偿责任
(2)相应责任
相应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
●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
●相应责任只是部分赔偿责任
●相应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3)补偿责任
补偿责任是指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考虑,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
第一章归责原则
1.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架构形式
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
①单一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
②二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③三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④四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归责原则的特点:
第一,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
第三,注重归责原则的综合运用
第四,采用“一般规定与类型化”相结合
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过错责任包括以下要素:
1.以过错为首要责任要件;
2.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
3.以过错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4.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
维护行为自由、确定行为标准、淳化道德风尚、协调利益冲突、救济受害人、预防损害(我觉得这个答案不大对0)
过错的作用
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规则的事由。
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让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推定原则由谁来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侵权人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一方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特点(仅需理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或者风险物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无过错责任对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vs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个要素: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属于“狭义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
1、自己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二、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
特点:
权利受到侵害、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
意义:
1、明确损害的可就济性,确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2、明确损害的概念可以将侵权责任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区分开来
3、明确损害的概念有助于区分侵权责任与绝对权请求权制度
损害的分类:
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1)人身损害包括人格侵权(生命、健康、名誉等;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和身份侵权(亲属关系、财产利益、精神利益)
(2)财产损害,包括侵占、损坏、妨害。
2、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1)实际损害即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失
(2)可得利益损害即应当取得并且可以取得但由于侵害而没有取得
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
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应当为标准、为限制。
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
损害的认定:
客观确定性、非利益性、可救济性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特征:
(一)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
(二)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
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作用:
(一)确定责任的成立
(二)排除责任的承担
(三)确定责任范围
因果关系的种类:
(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又可分为:
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法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
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渔塘鱼苗死亡。
2、部分(共同)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超越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
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
因果关系的推定
所谓因果关系推定,就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或者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适用前提是:
第一,受害人就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举证面临障碍;
第二,受害人应当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第四,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规定。
损害的原因力: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法律上和道德上应收非难行为的心理状态,它是通过行为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特征:
1、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3、过错是受法律、道德和其他行为准则对某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4、对过错的判断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过错而采用不同的标准
过错的形式与判断
过错的形式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特定的主观状态,即故意和过失状态。
(一)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遇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和放任结果的发生。
故意包括了两种主观状态:
一是明知损害将要发生;二是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
(二)过失
过失是和故意相对的一种过错形式。
民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判断标准:
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的依据,因而判断行为人的过失应运用客观尺度,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考察其是否具有过失
过失的程度:
1.重大过失:
严重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不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起码谨慎和注意,其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较强。
2.一般过失
第四章抗辩事由
1、什么是抗辩事由,及其分类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抗辩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抗辩事由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2、抗辩事由主要由法律加以规定。
3、抗辩事由一旦成立,就导致责任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二)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2、把握法定抗辩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体现于“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对象条件。
②目的条件。
③时间条件。
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行为抗辩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通说认为也是行为合法。
2.构成要件:
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④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三、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普遍理由。
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
不可抗力的认定
1、关于不可预见的认定应依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依据。
2、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两者的区别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故意不能使加害人免除责任,如侵权法第79、80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是故意的,行为人可以就全部侵权责任进行抗辩。
在受害人是过失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做出判断,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作为减轻责任抗辩事由。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人过错,也属于因果关系链条中断情况,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自当排除行为人责任,如果第三人过错与行为人甚至受害人的过错交织在一起,则应在分析各自原因力的基础上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是行为人得为责任抗辩的情形,不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也体现于特殊侵权责任中。
第五章数人侵权
1、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及其特点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行为主体是多个人
2、主观的共同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3、行为的共同性:
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4、结果的同一性:
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5、责任的连带性:
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行为
第二,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
第三,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
第五,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2、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
(一)概念和特点
所谓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形态的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点:
第一,法定性;第二,连带性;第三,强行性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的内部承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依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分担数额,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要实行均摊。
二、按份责任
(一)概念和特点
所谓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它是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义务的责任形态。
特点:
1、按份责任是赔偿义务人对外所负的责任。
2、按份责任是各个行为人按照份额承担的责任。
3、按份责任是一般责任形态。
(二)按份责任的效力
1、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
2、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
3、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3、要掌握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二)赔偿损害
赔偿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
该种责任方式是适用最广泛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第七章监护人责任
1、监护对象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责任
(一)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委托监护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如被委托人有过错,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委托人有过错,应由监护人举证证明
(三)单位监护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参照《民通司解》第14条的规定:
由顺序在先的监护人负责;顺序在先的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顺序在后的监护人承担。
2、帮助责任、教唆责任以及教唆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教唆行为:
所谓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着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教唆行为构成要件:
1、教唆人出于故意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行为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主要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关于归责原则适用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我国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6个条文专门做出了规定:
具体条文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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