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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知识点整理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3)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计算?
A、绝对免赔:
损失没有达到起赔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a:
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进行赔偿;
b:
保险人只赔偿超出部分。
B、相对免赔:
损失没有达到起赔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a:
保险人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赔偿;
b:
保险人全部赔偿。
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
意义:
避免巨灾的损失;限制非偶然事故的发生损失;避免逆选择。
内容:
除外地点:
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除外风险:
对于某些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除外财产:
现金;金银珠宝;古董字画等;
除外损失:
某些损失,保险公司部承担责任。
另一说法:
不可保风险;标的的正常损耗和固有瑕疵;间接损失;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禁令导致的损失;道德风险。
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
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意义:
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就个别合同而言,保障性是相对的、偶然的;就整体而言,保障性是绝对的、必然的。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5)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性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最终履行结果是无法事先预定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带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1)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货币、修复、置换。
(2)保险人对赔偿限度的掌握:
1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 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 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以最低者为限)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受益人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需告知保险人。
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问题:
A、受益权不可由受益人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C、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受益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D、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
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1)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2)保险合同的恢复:
被中止法律效力的合同经过法定程序重新恢复法律效力。
1、复效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协商;当事人要补交保险费;要经过一定宽限期;经保险人同意;必须在允许合同复效的有效期内提出。
2、注意: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费及其利息。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实际全损,使用价值不复存在而且物质状态不存在。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人身保险以保险需求为依据,财产保险以保险价值为依据;
2)补偿的性质不同: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的,财产保险是赔偿性的;
3)风险的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发生不规则且稳定性差,每个保险单位价值差别大,再保险方式多,现金准备多;
4)保险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期限为一般以中长期居多,财产保险以短期为主;
5)保险标的不同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
特色: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危险结构有特色;保险赔偿有特色;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财产保险:
表现为标的的转移,大部分必须经保险人同意,针对货物运输线的保险可不经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
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变更。
暂保单的特点?
1)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2)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有限期较短,我国为30-60天不等;(4)正式保险单一旦出立,暂保单就失效;(5)适用于财产保险。
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重复保险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区别在于:
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人为的、有意识的损失。
2)损失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
3)措施必须是有效的。
4)损失只能算直接损失。
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作用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
既有利于投保人避免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巩固,避免了保单失效而带来的业务的丧失。
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1、声明事项:
保险合同首页,对保险标的基本状况作陈述,对不同的标的进行区别,以及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2、保险协议:
核心部分,概括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范围)
形式:
指定责任范围,一切险责任范围(即除除外责任之外)。
3、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范围。
(1)规定除外责任的意义:
避免巨灾损失的赔偿;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2)内容: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损失、除外财产的范围。
4、条件事项:
规定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
5、各种其他条款:
处理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关系。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
2、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理危险的发生。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保险纠纷的解决办法?
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近因及其运用?
(1)近因:
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
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时,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
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代位的类型?
及其构成条件?
适用范围?
1)代位追偿(权力代位):
在财产保险中,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责任原因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A、权力代位取得的条件:
a:
保险标的的损失及其成因都在责任范围内。
b:
必须存在第三方责任。
c: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
B、权力代位的金额限定: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C、权力代位的取得方式:
约定或法定,都需出具《权益转让书》。
2)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物上代位的取得: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
委付成立的条件:
a: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b:
委付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c:
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d: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e:
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f:
委付一经成立,不得撤销。
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赔偿后,第三方赔偿金额中超出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代位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种类?
风险管理:
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1、控制法:
是通过降低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缩小其损失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
(包括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增加风险承担者,分散风险)、
风险的结合(面临相同的风险的人签订合同来共同面临风险)、
风险的限制(通过合同与交易的标准化限定风险))
2、财务法
1)自留风险:
A、处理风险成本>自留风险的代价;B、风险可能导致的最大预期损失在自身可承受范围内;C、没有办法进行其他更好的风险管理的选择;D、为了利益而有意识自己承担风险;E、缺乏处理风险的手段,无意识地形成风险自留
2)转移风险:
是一种经济手段,有意识的。
A、直接转移:
标的转移(买卖);B、间接转移:
与标的相关的风险因素转移给他人(保险)
委付以及成立条件?
委付: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给付的行为。
成立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委付即宣告成立,双方不能撤销。
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1、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2、禁止反言:
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成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注: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一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定值保险及其运用?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无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一般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或者价值不易确定的标的或价格波动大的标的。
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征:
人身风险的客观性,包括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有众多的同类风险暴露单位;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以及风险同质性。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客观性;同质性;概率可预测性;必然性;分散性;事故发生会带来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需求弹性较大;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按照保险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分类可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照投保动因分类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现代保险的起源?
意大利是现代保险的发源地。
14世纪中叶意大利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保单,属于海上保险的原始。
此后,保险的作法迅速传遍欧洲各国。
至17世纪,英国伦敦已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中心。
风险及其特征?
风险的概念:
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或者说是盈亏的可能性,正面效应就是收益,负面效应就是损失)
1、客观性: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全局而言,不能被消灭)
2、损失性:
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首先,危险是未来发生的,而不是过去和现在存在的,或者说危险的损失一定是未来的损失,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其次,危险的后果必然是对人身极其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形成危害,并可能导致危险损失。
损失是危险的必然结果,只是损失的程度不同。
)
3、不确定性:
包括损失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损失的大小、损失承担的主体都是不确定的。
4、可测性:
危险是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即在许多的不确定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则,可以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损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及损失的波动性。
5、普遍性:
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6、发展性:
旧的风险消失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
7、可变性:
是指风险的性质、量、发生与否等在一定条件下是变化的。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对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1、类型:
A、广义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B、狭义告知: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2、投保人的告知
内容:
A、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极其风险相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回答。
B、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C、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形式:
A、客观告知:
又称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B、主观告知:
又称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
(表现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全过程)
3、保险人的告知
内容:
A、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形式:
A、明确列示:
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即合同条款)
B、明确说明:
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4、告知的时间:
从申请投保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时。
5、无须告知的情况:
风险降低;保险人推定知道;保险人说明不须知道。
(2)保证: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
1、目的:
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极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2、类型: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A、明示保证:
是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认定事项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约定事项保证,又称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B、默示保证:
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三)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告知的内容与事实允许存在差异,保证则表明内容与事实一致。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得到赔偿或者保险金。
义务:
缴付保险费。
责任保险及其特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特点:
1)属于赔偿性质,包含于广义财产保险,所以一般财产保险的特点都具备;2)保险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3)以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4)赔偿双重性:
直接为被保险人,间接为第三方;5)承保方式多样化;6)赔偿处理复杂;7)以第三方提出索赔为前提。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过失违背:
未告知+误告。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故意违背:
欺诈+隐瞒。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
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一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按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
2、意图解释原则:
是指在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
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
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
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执行。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除外责任又叫责任免除,是指在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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