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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
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
【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中西方早期社会变革异质特点、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战国/古希腊/社会变革
中国古代的战国时期与古希腊雅典城邦、古罗马共和国前期,都发生了国家建立早期的社会改革运动。
战国变法至秦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此前,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已经走完了它的民主政体的改革旅程;而同时,古罗马正迈步在共和国前期政治改革的社会发展阶段。
古代中西方社会通过改革各自选择了极为不同的政治道路,这一历史选择过程,给各自社会的政治制度铺奠了完全异质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从而对此后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
古希腊罗马的改革与战国变法都属于一种国家建立早期出现的社会转型现象,是在氏族血缘组织解体或宗法血亲制度崩溃的前提下,由于社会阶级和权力结构需要重新组合而进行的重要改革运动。
由于两者社会结构和各方面基础条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导力量有别,而使两者在运作过程中表现出对“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诸核心问题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并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
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李锡尼法案,缓解了平民的债务问题,到公元前326年,又通过波提利乌斯法案,正式废除了债务奴隶制。
李维的《罗马史》写道:
“这一年似乎是罗马平民自由的新开始,因为债务奴役被取消了……这样,被奴役的人遂获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债务人。
”法律禁止将公民沦为奴隶,从而在外籍奴隶与本国公民之间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从而使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阶级。
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而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其《法经》规定: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
此类法律为当时各国普遍采用,如云梦《秦律》中有关各式罪犯之家人籍为奴隶的条文不少。
公元前361年,秦国商鞅变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更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
说明官府是如何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
《商君书·错法篇》载:
“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
”说得十分坦然。
《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
”裘锡圭也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各类生产上普遍使用,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的问题。
总之,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
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权”!
战国变法“重农”,奖励耕织,其目的何在呢?
《商君书·农战篇》曰:
“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百姓曰:
‘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
’……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
”所以李悝变法“尽地力之教”,要求农民“治田勤谨”。
商鞅变法规定“lù@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即上缴官府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徭役,而其重视农业生产的目的,并非是考虑农民的权益,出发点主要在于稳固君主统治和扩军备战。
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使民无得擅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诸措施,便是其最好的注释。
工商业经济政策方面也同样如此。
雅典梭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经济,保护新兴工商业者的政策措施,如提倡学习手工技术,欢迎外邦手工艺人的移民,鼓励手工业品的出口等。
直到伯里克利执政,他本人就是一个大工商业主,更主张积极发展工商业。
罗马法逐步确立的自由权、私产权等内容,是古罗马工商业经济发展繁荣的重要条件,“航海家和商人们活动的蓬勃发展早在罗马统治扩张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它一直伴随着并且最终超越了罗马的扩张,商业繁荣自然而然地导致形成一系列体现着商品经济现实的法律关系。
”古希腊罗马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工商业,保障民众自由经营工商业的权利。
而战国变法则采取严厉的抑商政策,《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变法实施的“平籴法”,就是将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完全由官府控制粮食的籴、粜渠道与价格,以此措施来稳定国家的经济统治秩序。
其实质上就是不允许粮食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以排斥商人打击商业,与商鞅的“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措施一致。
商鞅变法还要求“壹山泽”,由国家垄断山泽之利,“重关节之赋,则农恶商”,“废逆旅”,“无得取庸”,更为残酷的是立法将工商业者沦为奴隶。
战国变法摧抑私营工商业,不给人们自由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打击影响其统治稳定的因素,以加强专制统治,根本无视民众生存择业的基本权益问题,从而也完全排斥了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激励机制。
再看打击旧贵族势力,平等分配政治权利的问题。
雅典梭伦改革将人民按财产分为四个等级,各自拥有不同的政治权利;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以分贵族会议之权;并设立陪审法庭,由公民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
到公元前508年,克利斯提尼改革将全国划分为十个地区,每个地区选50人,建立五百人会议,其重新划分选区的目的在于抽掉一些贵族势力的基础,“以便让更多数的人可以参加到政府中来”。
公元前487年的执政官选举方式改革,将原来被选者大多为氏族贵族首领的公民直接选举,改为根据人口数量按比例先行用抽签方式选出一定的候选人,而后再从中选出9名执政官。
抽签选举虽有很大的盲目性,然而它强调了每个公民都有被选举的平等权利,打破了贵族操纵选举和大大削弱了贵族垄断高级官职的局面。
到公元前480年,又废除了一切关于行政官职任选的财产限制,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领袖厄菲阿尔特改革,剥夺了贵族会议的绝大部分权力,此后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废立法律条文及表决议案、选举官吏、制定政策等;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和监察机关,审理重要案件,考核政府官员;五百人会议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公民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行政与财政事务;十将军委员会除率兵作战外,开始处理行政事务,权力逐渐扩大;而贵族会议则从国家权力的峰巅跌落下来。
同时,执政官不再兼任法官,原享有的大部分行政权力亦被剥夺。
至此,雅典的民主政体基本完成。
古罗马在公元前494年,平民通过“神圣约法”,选出数名保民官,参与国家行政、立法活动,并能对执政官的权力行使否决权,保民官非但自己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也保护平民的基本权益不受贵族的侵犯。
到公元前471年,平民通过斗争,又取得创设平民大会的权力,进一步抑制了贵族的势力。
公元前445年通过法案,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
公元前367年通过保民官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在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人为平民。
期间,平民又陆续获得担任军政官、财务官和独裁官、监察官的资格。
公元前286年,通过的《霍布滕西法案》规定:
平民大会决议对全体罗马人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至此,平民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以取得基本胜利而告一段落。
战国变法也严厉打击旧贵族,然而其目的与结果全然不同。
公元前390年左右,楚国吴起变法,由于“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之缘故,“使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甚至“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目的是要改变旧的分封制权力结构以加强君主的国家集权统治。
商鞅变法“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在剥夺旧贵族特权的基础上,将臣民的等级爵秩完全纳入军事轨道,以增强国家军事力量。
当然在打击旧贵族的过程中,部分平民得以进入军功官僚集团,但其缘故与结果决非是为平等政治权利和提高整个基层民众的社会地位,而主要着眼于收取旧分封贵族的权力,以完成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之政体。
战国变法还讲究整顿吏治,如“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壹楚国之俗。
”。
齐威王“赏一人,诛一人”,“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
”秦国“其大夫出于其门,人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私家,无有私事也。
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
”要求官吏一心奉“公”,即完全投入于事奉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公务中。
尤其是韩国申不害讲究君主统治权术之改革,就是为了禁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而主张“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最后,“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
《商君书·修权篇》宣言: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做到群臣乃至全国都跟着君主一人运转。
其中心问题都在于如何使“吏治”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体系之中,这样新兴军功官僚集团很快堕落为君主的驯服工具,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
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平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展开,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平民与贵族的平等化进程得以初步实现;在平等权利的理念指导下,通过一系列政治改革法案,出现了民主共和制度的雏形。
而战国变法,其核心则基本围绕在加强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方面,进一步剥夺本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燔诗书、禁游学诸文化政策。
其强国兴邦与进行战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张国土和增固君主的权力,而西方古典古代社会有关人民取得平等权利的改革内涵,在战国变法中完全找不到相应的影子。
二
为什么中西上古时代社会改革的核心问题会产生如此迥然的差异?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追寻探究而发人深省的课题。
它与两者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也有着当时社会权力结构与经济、法律诸方面基础条件的区别等等缘故。
然而表现出来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两者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完全不同:
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是平民阶级,而战国变法的主导力量却是各国君主,及其代表极端君主派的法家人物
在古希腊雅典,平民与贵族矛盾不断加剧,阶级关系极度紧张,下层平民甚至到处酝酿起义,而促发了公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
数十年之后,人民起来推翻僭主统治,随后又与联合斯巴达王实行寡头统治的贵族斗争,取得胜利而推选克利斯提尼进行改革。
又在一系列与贵族的较量中,迎来了厄菲阿尔特改革的成功,然而民主派也付出了血的代价,其最卓越的领袖厄菲阿尔特遭贵族暗杀。
最后,伯里克利当选为首席将军,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一步推向繁荣。
其中,这些领袖人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平民的要求,权衡利弊、因势利导,以凌驾于平民与贵族阶级之上的身份,平衡两对立阶级的权益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采取一系列缓和矛盾、改制立法的进步措施,进行了一场又一场大刀阔斧而较为公正的社会改革,它实际上都是平民的阶级力量及其斗争成果的反映。
罗马的平民人数众多,且大量集中于城市,更便于组织与行动。
特别是许多平民参加军队,构成罗马军团的主力,在战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元前494年,平民由于不堪忍受贵族的债务奴役而发生骚动,随即与军队中的平民战士一起撤到离罗马五公里的圣山上安营扎寨,当时罗马国家正大敌压境,一下子失去了大部分军事力量,贵族在惊恐中不得不与平民谈判和解。
公元前451年,贵族与平民共同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执掌最高权力,编制与颁布了《十二表法》。
然而当阿庇·克劳迪领导的十人委员会暴露出专制的意图,扼杀民众的自由呼声时,人民只得又起义,推翻十人委员会,重新任命了执政官与保民官。
据有关史料记载,到公元前287年,取得平民会议决议对全体罗马公民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胜利之际,一共进行了五次这样的撒离斗争,虽然道路跌宕起伏,但每次斗争平民最终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胜利。
罗马平民是作为一个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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