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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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4.8.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4.8.2民用建筑以下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中避难走道的前室。
4.8.3民用建筑以下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地上丙类仓库;
7汽车库.
4.8.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4.8.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外表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4.8.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护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假设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空间四周的围护构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
假设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4.8.7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围的风管应用不燃材料,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4.8.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补风管道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
4.8.9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度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建筑防排烟的自然通风方式
4.9.1按4.8.2条规定需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且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4.9.1-1、4.9.1-2)
3除建筑高度超过50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如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4.9.1-3〕
4.9.2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按本措施4.8.3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
3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
4.9.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其自然通风口净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且顶层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0.8平方米;
图4.9.1-1带阳台的防烟楼梯间图4.9.1-2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图4.9.1-3两个不同朝向有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3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能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
4中庭、歌剧舞台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地面面积的5%;
5需要排烟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注:
无论是?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16中所述的地上长度超过40m的疏散通道,还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45中所述的长度超过60m的走道,如走道多处开窗,可将走道分段考虑,每段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本条要求,且开窗间距满足本措施第4.9.4条第2款的要求,即可自然排烟。
6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7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8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净空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4.9.4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屋顶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标高不宜地狱室净高度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同时自然通风口的开启方向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4.9.5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室净高大于6m时的中庭、展览厅、观众厅、营业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他电动设施控制启闭的自动排烟窗。
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1当开窗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近似按公式〔4.9.6〕计算窗的有效排烟面积:
Fp=Fc×sinα
式中Fp-----有效排烟面积(㎡)
Fc-----窗的面积(㎡)
α------窗的开启角度。
---(4.9.6)
下悬窗(剖面)
上悬窗(剖面)
中悬窗(剖面)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按窗的有效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按窗的有效面积计算。
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系数。
根据实际工程经历,当采用防雨百叶窗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窗时,系数宜取0.8。
4.10机械防烟〔加压送风〕
4.10.1建筑中以下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本措施第4.9.1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5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
6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4.10.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局部利用可开启外窗进展自然排烟,裙房局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表4.10.3机械加压送风量
序号
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m³/h)
图示(图表下侧)
<20层
20~32层
1
对防烟楼梯间加压(前室不送风)
高层
25000~30000
35000~40000
4.10.3-1
非高层
25000
___
2
前室或合用前室自然排烟(防排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对防烟楼梯间加压
高层
25000~30000
35000~40000
4.10.3-2
非高层
25000
___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楼梯间
高层
16000~20000
20000~25000
4.10.3-3
非高层
16000
___
合用前室
高层
12000~16000
18000~22000
非高层
13000
__
4
消防电梯前室
高层
15000~20000
22000~27000
4.10.3-4
非高层
15000
___
5
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
高层
22000~27000
28000~32000
4.10.3-5
非高层
22000
___
4.10.3-14.10.3-2
4.10.3-34.10.3-4
4.10.3-5
注:
1表4.10.3的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6m×2.0m的双扇门为根底的计算值。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拟确定。
4.10.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4.10.5在改建工程中,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效劳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数值或表4.10.3中的送风量增加20%,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4.10.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的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封闭楼梯间、放眼楼一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3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4.10.7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或3层设置一个;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置一个;每个风口的有效面积,应按风口的数均分系统总风量确定。
4.10.8前室或合用前世的加压送风口均分计算确定〔门开启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也可设定为火灾时着火层及其上一层的二个风口均分计算确定。
4.10.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需注意:
1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2防烟楼梯间的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3建筑层数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塔式住宅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5地上和地下局部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假设合用一个风道时,风量应叠加,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6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闭型时,除设置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且与加压送风机连锁的自动装置外,尚应设置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距地面0.8~1.5m处;
7前世的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其前室应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上设置防回流装置或电动调节阀;
8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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