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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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银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及租赁的设施、设备、器材、物品(以下简称财产)和建设银行员工履行公务活动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因建设银行所有及租赁的财产造成和建设银行员工履行公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下列事故:
一、火灾和爆炸事故:
指因燃烧、爆炸造成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
指公用车辆或员工履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电气事故:
指因电气电机设备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停电、触电事故;
四、中毒事故:
指食用有毒、已污染、已腐蚀或过期的食品、饮用水、药品或者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的事故;
五、坠落事故:
指因建筑物、设备坍塌和人员、物品坠落造成的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 各级行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经营”的思想,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创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行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监督所辖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指挥处置重大安全事故。
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根据行长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和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检查、指导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指导公用车辆、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食品、饮用水、药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火灾、爆炸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五、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是相关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日常安全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事物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设施、设备和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物品的安全使用;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内设部门和营业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安全责任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机构员工的安全教育;
二、负责本部门、机构安全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相关管理和安全保卫部门,及时解决和消除职权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处置预案,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人员、财产的疏散和救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安全业务培训。
在保证自身安全和不扩大事故损失后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抢险,保护公共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内设部门和营业机构安全员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 组织金融产品推销会和召开运动会、文娱演出等群众性集会,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安全保卫部门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包括:
计算机房、楼宇控制室、配电室、锅炉房、储水池、厨房、内部停车场、武器及危险品库等)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包括:
ATM机、武器装备、特种设备、公用车辆、危险物品、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按章操作,严格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严禁超负荷、超期和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节 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
第十六条 各级行要加强防火灾、防爆炸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防火灾、防爆炸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普及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消防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购置、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雷击等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油库、燃气瓶储藏库等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锅炉、燃器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操作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操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维修燃气设备(包括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必须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安装、维修中必须采取防火、防爆炸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不得擅自在办公楼、营业场所内存放、使用危险物品。
因公务使用、存放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存放。
第二十四条 临近油库、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的办公楼和营业场所,要根据危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配置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律、法规,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库)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车场(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维护秩序,确保停放车辆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二十七条 驾驶公用车辆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所驾车辆必须符合准驾车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出车前应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员工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制度,注意避让行驶中的车辆。
第三十条 购置和使用的机动车必须质量合格,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行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监督车辆状况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和驾驶员违章行为。
第四节 电气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用电安全与触电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气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职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高(低)压配电运行岗位操作人员还必须具备国家有权机关认证的岗位资格。
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高层办公楼、计算机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自备发电设备,当外部电网停止供电时,能迅速恢复供电。
第三十五条 配电室和电机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章操作,发现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购置、安装、使用电气电机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或安装熔断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器等保护装置,并经检验合格。
第三十七条 新增电机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用电负荷测算,不得超负荷增加电器,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在办公、营业场所安装电器或连接电源。
第三十八条 人体容易接触和经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和电气连接部位应采取绝缘、屏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员要做好相关电气设备、器材和电气连接部位的日常检查,发现失效、破损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电气电机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并保持良好状况。
带电设备和人体及其他物品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五节中毒事故的预防
第四十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有毒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遗失、泄漏、毁损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二条 厨师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体验合格和品行审查,符合岗位条件方能上岗。
从事医务和药品管理的医师、药剂师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执业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操作。
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购置、使用的食品、饮用水和药品必须质量合格,符合国家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安全标准和包装要求。
不得购买、出售或发放过期、污染、霉变、腐烂等有碍人体健康的食品、饮用水和药品,发现过期、污染、霉变、腐烂的,应立即销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厨房、饮水间、药房等储存和使用食品、饮用水、药品的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存放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食品柜、储水池、水箱、水瓶、药品柜等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开启装置和出入口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配合检疫部门定期检测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质量状况,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 坠落事故的预防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安全乘坐电梯、规避坍塌和坠落危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造办公楼、营业场所、金库、计算机房、物品档案库和安装大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荷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出现沉降、裂缝、松动、脱落等情况时,要迅速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 办公楼使用的电梯应符合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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