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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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心得
浅谈对颁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感悟与思考
时隔12年,国家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GB/T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了GB/T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新版《规范》),并将于2014年3月l日起实施。
通过认真学习和研读新的行业规范,整体感觉:
“求真务实、贴近实际,对当前监理行业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对未来监理行业的走向进行了引导”。
作为监理行业从业者,我们欢欣鼓舞,举双手赞成。
同时,笔者将学习中的心得及对该规范的理解,与同业者分享。
1明确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使法规更加务实
江苏省【苏建建管〔2014〕】100号文有任职条件(省内二建可当专监)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将原《规范》所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
原《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工程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在这两个定义中,都十分明确了任职的先决条件,是监理工程师(即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对监理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为: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任职条件为: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任职条件为: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这次调整表面看是对以上人员任职条件的“放松”,而笔者却体会到了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的深刻理解和良苦用心。
建设监理制1988年开始实行,至今也只是短短的25年时间。
从制度上来讲,作为一项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制度中很多的细节问题与我们现实是有些差距的;从市场接受度来讲,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机构健全而完善,对于请不请监理还是畏于“强制性”不得而为之;从人才储备和招聘来讲,各监理企业普遍反映目前人难招,由于待遇差距实在太大,人才普遍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转型。
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监理行业的吸引力也越来越低。
针对这些实际状况,我们的行业管理者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策略,对监理行业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调整。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和胸怀。
作为监理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储备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这个行业走向正轨,缩小与建筑业同行的差距。
2术语的增减并给出每个术语的英文名称,使规范更加国际化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减少了原《规范》中“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个术语;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监理文件资料”8个术语。
同时增加了英文名称。
术语的增减体现了新规范与其他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的步调一致,减少了很多的冲突和误解。
其中,对工程延期和工程延误的定义,使从业者的用语更加规范化,也会使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内容的表述都更加规范。
对监理日志的定义,使该工作上升为需要监理部每日形成的文件,进一步说明了监理日志不能等同于监理人员的日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了。
此次修订最能体现监理事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就是,给25个专业术语标出了标准的英文名称。
笔者所在公司通过25年的发展,曾经有多次参与国家经援工程走出国门的经历,在本地也经常会接触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工程。
为了搞好这些工作需要配备翻译,但由于对本专业理解和地区的差异,闹了很多的笑话,也出现了很多尴尬的场面。
这次权威部门给出的标准英文名称,一下将全国的水平拉到了一个标准线上。
此举意义重大,为我们更好地走出国门奠定了基础。
3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监理工作更符合国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履行安全管理监理责任有感
一四年,监理规范照新版。
重安全,履行职责篇章添。
防牵连,下述六该须做完。
该写写,规划细则措施全。
该审审,制度资格加方案。
该查查,巡视检查找隐患。
该发发,安全通知及时签。
该停停,严重隐患停令版。
该报报,拒不整改告主管。
唯尽责,个人单位避风险
监理应不应该负责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怎么管?
管到什么深度?
这些一直是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很有些甚嚣尘上的味道。
这项工作从当初设计监理制度时没有涉及,或者被忽略了;在新版《规范》中也没有涉及这个内容。
但是,我们国情是现实的。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施工企业,原先,“抓生产必抓安全”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没有什么好争论的。
特别是,当时在工程领域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安全事故,更加助推了“安全监理”的“立法”速度。
自此以后,一些建筑领域的新法规出台,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工程监理必须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但是,一些从业者在内心里还是有些“怨言”、“不解”和“理由”。
此次修订,是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起到了“一鸟入林,百鸟压声”的作用。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抓手和环节。
既然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就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事关施工能否顺利进行的大事上,作为服务型单位只想“撇清责任”、“区分责任”,哪个建设单位会欢迎这样的监理企业?
存在这种思想的总监和企业,前途肯定会越来越“荆棘遍布”。
在工程安全管理上,每一位工程参与者都有义务去抓、去管、去提醒,去帮助。
作为监理人员,更应该发挥自身在施工方面丰富的经验(哪怕是教训)来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切实起到“监帮结合,以帮为主”的作用,共创共赢。
4明确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使监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工作中“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
怎么搞,搞到什么深度?
一直是业内人士的争论点,各地在这些领域的探索也不尽相同。
据笔者了解,就全国各地来讲,各家企业在这些“新领域”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参差不齐。
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对工程监理取费来讲都是“小钱”是“额外服务”或者属于“赠品范畴”。
笔者所在企业,对此类工程看得比较深。
我们认为,勘察监理服务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的首次亮相。
能否做好开门红,决定了建设单位对你的初步印象和态度。
目前建设监理企业所说的设计监理阶段,一般只是局限于设计结束后的施工图审查,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设计阶段监理。
施工图纸的会审,一般都是操作性、功能性的问题,与设计阶段的监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对人才的需求比较高端,在设计监理方面,目前真正能够从事全过程设计的监理公司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这样的公司一般都有设计院的背景或依托。
设计监理服务是一家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审图报告不仅要能提出问题,还要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能不能写出一份有价值的评估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投资具有决定的作用。
此次修订规范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很多监理企业也是一种鞭策和鼓舞。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一般监理企业的态度就是“应付”出了问题也就是一个“联络员”。
但事实上,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
我们要把保修阶段的服务看成另一种经营模式。
笔者所在企业成立25年来,一直把对老客户特别是将长期合作的建设单位的回访(保修阶段)工作,作为经营工作的重点,并且把这项工作融入到了企业文化中。
对保修阶段建设单位的关怀和维系,对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促进介绍新的工程,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5对六大细节的修订,使监理规范亮点频闪
此次规范对很多细节都进行了修订,使规范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利于操作。
通过学习,笔者对以下6个细节的修订感触颇深。
亮点一,对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修订(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13条增加到15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由10条增加到12条)。
其中,将原先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修订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写”。
“主持”变“组织”,两个字的变化贴近了实际。
将原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的几处表述不相符的地方,修订为一致,体现了规范的严谨性。
亮点二,在4.2.3条监理规划应该包括主要内容的第4款,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
这样,与3.1.1条的要求得到了一致和进一步的细化。
这个规定对“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至关重要,避免了很多监理企业在洽谈工程时用“好人”充门面,一旦中标后开始监理工作就用一般人员“凑乎”、“糊弄”现象的发生。
如果每个工程中标实际监理人员都是当初投标的人员配备,我相信,一大批“借证挂靠”型监理企业就必然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监理市场也就得到了净化。
亮点三,在4.3.1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范围中,【原中型以上工程】增加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这样,与国家相关的条例保持了一致性。
(住建部【2009】87号文,即使有专家论证,要求最后总监签字根据现场情况要有自己独立意见,好在现有方案用表必须建设方签字)
亮点四,在4.3.5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报批的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部日常工作的重要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理应由监理部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这条修订是对原《规范》的补充。
亮点五,在新增5.1.5条中,首次明确了监理“一协调”的内容,特别是规范了协调需采用的表格,对目前监理实践中使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使监理体系更加地完善。
亮点六,在5.2.11条增加了旁站监理记录的表式,对监理员旁站工作进行了规范,也使监理日常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明确了旁站监理的目的是质量,不包含安全,【见监理规范术语】这是新版监理规范的一大变化,减少了监理的工作量和降低了监理责任。
另外旁站记录表也不再需要施工单位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签字,避免了事后监理人员找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的“尴尬”。
从一定程度上能鼓舞监理人的信心,意义重大!
6结语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吸收总结了25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会贯通了原《规范》出台后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规、政策。
在监理理论方面,也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突破,对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全体从业者体会的,就是对“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定义”和说明。
新版《规范》在整体架构上,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与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列为同等水平,但在术语条文说明中又强调,“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这两个“看似统一”的表述和安排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新版监理答疑
一、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其国标编号由原来的强制性标准GB50319-2000变成了推荐性标准GB/T50319-2013,为什么会变成推荐性标准?
既然是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规范的适用呢?
这对监理工作有何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这次修订后的《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而“相关服务”并不是强制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这样,新版规范中的内容与2000版相比,不全都是强制性内容。
因此,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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