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造粒环评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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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造粒环评报告书
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t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本)
建设单位
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
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附件
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书
附件2项目备案表
附件3废塑料供货协议
附件4用地租赁合同
附件5国土部门用地证明
附件6营业执照
附件7有关部门会签表
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2017]1号)
附件9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10弃渣场用地协议
附件11审查会意见
附件12复审意见
1概述
1.1建设项目的特点
随着烟地农用塑料膜的大规模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重,烟地农膜的废弃与处置已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
农用塑料膜不易分解,进入土壤之后,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影响土地的通透性和渗水性,破坏土质,重危害植物的生长,降低土壤的使用价值而且还会缠绕农机转动器件影响田间作业。
在这种形势下,废旧农用塑料膜的回收与利用作为一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产业,成为又一个经济热点。
建设单位(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受邵武市大和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见附件3),接受资金补助负责处置区域烟地的PE废农用塑料膜(项目仅限于回收处理区域烟地PE废农用膜,同时不得沾染农药、化学品、油类、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处置式为由农民清出田间至指定地点统一堆放,合作社集中收集。
由此,建设单位决定在邵武市大埠岗富下岭租用村(原福银高速采场地)建设年产5000t塑料颗粒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4月24日取得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编号:
闽发改备[2017]H02040号),因项目建设规模变更,原批复闽发改备[2017]H02040号)作废,重新备案(编号:
闽发改备[2018]H02023),见附件2。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2016年10月10日,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现场检查,经查实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邵武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16]第178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COD和悬浮物均超标。
因此,邵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5日按照法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2017]1号)(见附件7)。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委托书见附件1),我公司(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本项目涉及区域进行了实地踏勘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现状调查,收集了有关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要求,完成《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t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
建设单位于2018年1月12日在邵武市主持召开该报告书技术审查会,本评价在技术审查会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t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本项目环评工作过程分三个阶段:
调查分析和工作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流程,见图1.2-1。
图1.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1月25日取得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的备案(闽发改备[2018]H02023),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弃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需编制环评报告书以阐明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及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选址于邵武市大埠岗富下岭(原福银高速采场地),该项目用地为采用地,不属于农保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
虽然项目建设地处泰宁县和邵武市交界处,边主要水体为杉溪(又名泰宁溪)属于泰宁县大金湖支流,但是本项目全厂实行雨污分流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车间,不会改变边水体杉溪地表水水质;废气、噪声、固废等经本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对边环境影响较小。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属鼓励类项目,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试行)》(HJ/T364-2007)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经走访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邵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邵武市国土资源局、邵武市农业局等单位(见附件7),表示该项目符合用地规划,符合产业政策。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影响。
由于本项目是利用原福银高速采场厂房进行建设,厂房及办公宿舍均己建成,施工期主要是设备安装与环保设施的建设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等,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是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浴+等离子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机械设备运转噪声,通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项目清洗产生的泥沙送往指定位置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送填埋场处置,废滤网属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经焚烧炉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当回用5-6次左右,无法再次使用时报废作为危废,集中收集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t塑料颗粒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总体规划和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承受围,项目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修订
(5)《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起执行
(9)《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1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
(13)《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4)《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31日
(15)《省森林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1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1.2技术规、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9)《危险废物鉴别规》HJ/T298-2007
(1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1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2013年11月14日
(1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年12月10日
(15)《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90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2017年6月12日
(16)《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7)《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5]1号
2.1.3部门规章及规性文件
(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号
(2)《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
(3)《“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案》,环大气[2017]12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7)《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2017年6月22日
(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
(9)《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
(1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
(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案的通知》,南政综〔2015〕254号
(1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综〔2014〕153号
(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48号
(1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案的通知》,邵武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
2.1.4技术文件资料
(1)《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13〕504号)
(2)《市水功能区划》
(3)《邵武市下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及有机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案》新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
(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2017]1号)
(5)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6)项目环评委托书
2.2评价目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事前预防污染,并为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监督管理,为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及日后的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厂址围环境状况,拟达到如下的评价目的:
(1)从产业政策的角度,结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
(2)通过对项目实施地围环境质量现状资料调查、收集及监测,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3)掌握生产设备及设施的主要污染物产生特征,计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点,分析项目运营期间对围环境影响的程度和围,采用委托监测的数据分析、分析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影响围以及引起的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论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
(4)根据对企业在“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面的要求,多面论述建设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通过对工程环保设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达标水平的可靠性分析,进一步提出减缓污染的对策建议,为优化环境工程设计、合理施工和工程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措施建议,更好的达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2.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3.1环境影响识别
(1)施工期
项目位于租用原福银高速采场地空置的厂房及厂区空地进行生产,该厂房和办公生活区已建成;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与环保设施安装调试及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等。
项目施工期作业较小、施工期短。
施工期主要影响为施工机械噪声,其次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施工废水。
(2)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废农用膜筛选清洗水与地面冲洗水。
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
生产废气主要来自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拟在挤出机上安装集气罩,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水浴+等离子净化处理+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滤网焚烧炉尾气依托造粒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水浴+等离子净化处理+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影响为评价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使厂界的声环境受到一定的影响。
运营期固废主要有造粒工序产生的废弃滤网及杂质、废弃农用膜表面泥沙、废水混凝沉淀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沙及生活垃圾等,如处置不当,将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项目所用的原料为烟田清出的PE废农用膜,主要成份是PE(聚乙烯),与成品塑料颗粒、塑料袋均为可燃物质,在生产、贮存过程中存在火灾风险;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将产生消防废水,存在事故废水排放影响地表水的环境风险。
根据该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特点及所在区域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分析项目建设、运营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并进行定性识别,分析及识别结果见表2.3-1。
表2.3-1运营期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一览表
序号
环境要素
污染因素
环境影响特征
1
大气环境
有机废气、颗粒物(烟尘、粉尘)
若处置不当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
地面水环境
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车间冲洗废水及废塑料清洗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
清洗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3
地下水环境
废水、污水处理泥
若污水处理设施、固废堆场建设不规以及污水泄漏,将导致污染物下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影响。
4
声环境
生产设备噪声
对厂界的声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5
固体废物
废塑料中的杂物、污水处理污泥、废滤网、沉淀池沉渣及生活垃圾等
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妥善处置,否则将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6
环境风险
原料及成品仓库存在火灾的风险,污水处理施也可能发生事故
火灾产生的废气对区域环境空气将造成影响,具有不可预见性,应加强环境风险防。
若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及池体破裂,引发废水泄漏将对地表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3.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对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以及评价区域的环境特征,对项目的污染因子进行了筛选,本项目主要评价因子筛选结果见表2.3-2。
表2.3-2评价因子筛选一览表
类别
要素
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污染因子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烟尘
现状评价因子
PM10、TSP、SO2、NO2、非甲烷总烃
预测评价因子
PM10、TSP、非甲烷总烃
地面水环境
污染因子
pH、COD、氨氮、悬浮物、油类
现状评价因子
pH、COD、氨氮、悬浮物、油类
总量控制因子
COD、氨氮
地下水环境
污染因子
pH、COD、氨氮、悬浮物、油类
现状评价因子
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总硬度、总大肠菌群
声环境
污染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Leq)
现状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Leq)
预测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Leq)
固体废物
污染因子
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
预测评价因子
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
2.4环境功能区划
拟建项目边地表水杉溪(又名泰宁溪)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水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属于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
拟建项目位于邵武市大埠岗富下岭为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属2类声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位于S205的4a类区。
2.5评价标准
2.5.1环境质量标准
2.5.1.1水环境
(1)地表水
项目位于邵武市大埠岗富下岭,地处泰宁县和邵武市交界处,边主要水体为杉溪(又名泰宁溪)属于泰宁县大金湖支流,水环境功能为三类水质,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见表2.5-1。
表2.5-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摘录)
序号
项目
单位
Ⅲ类
标准来源
1
pH
无量纲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2
COD
mg/L
≤20
3
氨氮
mg/L
≤1.0
4
油类
mg/L
≤0.05
5
SS
mg/L
≤30
SS标准限值参照水利部《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III标准值
(2)地下水
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的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如表2.5-2。
表2.5-2地下水质量标准(摘录)
序号
项目
单位
Ⅲ类
标准来源
1
pH
无量纲
6.5~8.5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2
高锰酸盐指数
mg/L
≤3.0
3
NH3-N
mg/L
≤0.2
4
总大肠菌群
个/L
≤3.0
5
总硬度
mg/L
≤450
6
硝酸盐-氮
mg/L
≤20
2.5.1.2大气环境
本项目所在地属二类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各项空气质量指标浓度限值见表2.5-3。
非甲烷总烃参照以色列试验标准,见表2.5-4。
表2.5-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摘录
序号
项目
单位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
年均
24h平均
1h平均
1
SO2
μg/m³
60
150
50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2
NO2
μg/m³
40
80
200
3
PM10
μg/m³
70
150
/
4
TSP
μg/m³
200
300
/
表2.5-4以色列大气质量标准值(摘录)(单位:
mg/m³)
以色列大气质量标准
项目名称
长期标准
短期标准
非甲烷总烃
2.0(24h平均)
5.0(30min平均)
注:
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P244: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的同类标准已废除,故我国化部门和若干地区通常采用以色列同类标准的短期平均值,为5mg/m³。
但考虑到我国多数地区的实测值,"非甲烷总烃"的环境浓度一般不超过1.0mg/m³,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选用2mg/m³作为计算依据。
2.5.1.3声环境
本项目生产车间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属2类声功能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污水处理设施位于S205的4a类区,执行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2.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
根据企业生产用水水质实际,生产车间PE废农用膜的清洗水质要求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
(2)废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排放浓度限值,熔融工序和焚烧炉尾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标准,具体见表2.5-5。
表2.5-5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排放浓度
(mg/m³)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³)
标准来源
粉尘(颗粒物)
120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非甲烷总烃
10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3)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车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污水处理站噪声执行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废处置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检索《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废滤网属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标准。
2.6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围及评价时段
2.6.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项目的污染特征、区域环境特点,结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确定本项目各环境要素的评价工作等级如下:
(1)地表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
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0.8m³/d,主要污染物COD、SS、氨氮,经化粪池处理后农灌。
由于项目位于邵武市大埠岗富下岭,地处泰宁县和邵武市交界处,边主要水体为杉溪属于泰宁县大金湖支流(见图4.1-3),区域河流水环境功能为地表水Ⅲ类水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2)地下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评价等级判据:
本项目属于Ⅲ类建设项目,厂址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不敏感;本项目污水水质简单,项目废水集中处理后循环于生产车间。
根据导则判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3)大气环境
根据项目的工程分析结果,项目大气污染因子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计算非甲烷总烃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³;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³。
本项目Coi选用(GB3095-2012)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
具体分级判据,详见表2.6-1。
表2.6-1建设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分级判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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