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问题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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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问题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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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问题讲解
问题讲解
一、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
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
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
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
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
问:
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
说出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不能。
因为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和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身份条件——中国公民;
(2)思想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能力条件——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但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P129).张某符合上述条件,所以该校不能聘用张某为教师。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
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
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
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高校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
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周 济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的规定可以理解,目的为强化学风建设,但是该淘汰制度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应当修改或废止。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
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
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
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
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
问:
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说出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P183.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因为梅某没有录取,所以无须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只需给金某行政处分或解聘。
5.大学生替考被学校开除
2008年6月,赵兰因替同学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
赵兰认为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于2008年12月中旬将其母校告上法庭。
2008年6月21日,许昌某高校大学生小青找到同学赵兰,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碍于情面,赵兰答应替其考试。
考试中,赵兰的替考行为被学校发现,为严肃考纪,学校决定给予赵兰开除学籍的处分。
得知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赵兰对自己违反考纪的行为追悔莫及,同时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她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
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撤销处分、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赵兰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赵兰承认自己替小青考试的事实,但她认为学校开除其学籍明显处理过重,且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向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也未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后,又未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自己,属程序严重违法。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其学籍。
学校辩称替考是一种严重的舞弊行为,自己作出的处分决定主体合法,处分适当,于法有据,不存在对赵兰处分过重的问题。
学校同时认为,自己在对赵兰作出处分前,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听取了赵兰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了赵兰,不存在程序违法。
据此,学校认为赵兰的起诉主张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载中国法院网讯,经删节)
请根据案情分析:
(1)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2)请你根据已有的知识和法律基础对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
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
被告作为一所普通高等学校,有权对本校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行政处分,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被告所举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处分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及处分决定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不足以证明将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许昌某高校对赵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为原告赵兰恢复学籍。
6.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毕业前一天,广东省某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2001级的学生小区收到的是一纸勒令退学的通知。
小区认为理亏的本应是学校,学校长期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这都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益受到侵害。
据此,小区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双倍赔偿学费8800元。
据了解,这是迄今我国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2001年,19岁的小区交了4400元学杂费后,成为了广东省某管理干部学院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
2003年7月17日,也是学校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小区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
小区追问原因。
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对此解释,小区说:
“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我能遵守规章制度。
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
”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
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
(原载《广州日报》2004年7月28日,经删节)
请根据案情分析:
(1)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涉及那些法律关系,其性质是什么?
(2)请你根据已有的知识和法律基础对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争论三个焦点问题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
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个争议焦点不属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
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
而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
所以,在小区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
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学生不是消费者。
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
原告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
学生与学校建立的是否是消费关系?
因为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学生在校读书不是消费行为,学生不是消费者,学院也不是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因校方违反与学生区某的合同约定,区某赢了民事官司,索回学费的30%,即660元学费。
学院未颁发毕业证书给区某是执行校方“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并无不当。
区某仍领不到毕业证。
7.某高校在期末考试时,学生张某用双腿夹着一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监考老师发现后现场予以没收。
该校事后认为张某考试作弊,对张某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张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都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请问:
(1)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关于校方开除学生张某及对张某的申诉不予任何书面回复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与学校。
(2)关于校方开除学生张某及对张某的申诉不予任何书面回复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评价?
首先,校方开除学生张某及对张某的申诉不予任何书面回复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是不合法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而提起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无论是校方的规定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找不到任何关于“考试作弊应当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表述。
其次,“勒令退学”是对学生违规违纪最为严重的处分,而张某考试夹带的行为远远没有达到勒令退学的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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