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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报关考试高手笔记整理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概述
1、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2、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报关的基本内容)分为: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
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
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直接代理是:
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3、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4、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5、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1、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2、海关的任务:
1、监管2、征税3、缉私4、统计
3、监管:
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4、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
5、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6、海关权力的内容1、行政审批权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重点)4、行政强制权(重点)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力(佩戴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
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1)检查权
对象
区域
检查权的行使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要直属关长同意
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1要直属关长同意,2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不能行使
(2)查验权:
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
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4)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5)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6)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8、※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
4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8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担保
处罚担保:
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税收担保:
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第三节报关单位
1、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海关法》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2、
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登记备案表)
进户口收发货人
(自理报关)无进出口经营权(无备案登记表、从事非贸易性活动)
报关单位货代(可直接代理、也可间接代理(国际快件))
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报关行(只能直接代理)
3、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
必须具备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只需备案登记,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4、两种报关单位不同的报关注册程序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
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6、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20日审查、20日决定)——行政许可的作出,
所有都是由直属海关办理
7、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3)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4)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5)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
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8、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节报关员
1、报关员:
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2、报关员注册:
首次申报:
应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再次申报:
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应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3、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
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注册受理单位为所在地直属海关。
首次申报注册的,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为同一报关单位。
4、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重点)
1、对象:
在职报关员
2、性质:
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3、记分管理部门: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管理量化标准,计分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
(1)记1分(4种情形):
①填制不规范;②放行前修改;③未按规定盖章;④未按规定签字
(2)记2分(2种情形):
①放行前撤销;②拒不解释、拒不提供样品
(3)记5分(3种情形):
①放行后修改、撤销(因出口更换仓单的除外);②未在规定期限现场交单;③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下、数量相差4位数以下
(4)记10分(2种情形):
①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上、数量相差4位数以上;②出借、借证、涂证
(5)记20分(1种情形):
违规行为
(6)记30分(1种情形):
走私行为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
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3、对外贸易管制目的
1.为了保护发展本国经济济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3.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4、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2.会因时因势而变化3.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5、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的制度构成:
1、海关监管制度2、关税制度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7、贸易救济制度
6、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条约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类(结合教材P62、P69页复习)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
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⑥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09年新增)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③旧衣服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
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
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主要包括:
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2010年新增)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4、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
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5、许可证件管理包括:
①进口许可证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③濒危物种进口
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⑤药品进口⑥音像制品进口⑦黄金及其制品进口
6、关税配额管理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
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7、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8、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9、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0、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1、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
备案登记制
2、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3、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四类:
①法定检验②合同检验③公证鉴定④委托检验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反倾销
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贸易或竞争
低价倾销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
政府补贴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
保障
进口产品数量激增
数量激增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发证机关:
2、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外经贸委(厅、局)
3、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1)重点旧机电产品发证机关: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关:
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4、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
(2010年变动,2009年为50种)
实施措施: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结合教材54页复习)
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②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32类
③地方发证机构:
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
5、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发证机关:
商务部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7、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2010年新增,重点)管理范围(重点)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
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8、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9、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重点)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10、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11、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1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
13、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废纸除外)
14、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农产品:
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
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15、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公约证明②非公约证明③物种证明
16、进出口药品管理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
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17、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进行监管。
1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主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19、音像制品进口管理主管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
20、有毒化学品管理主管机构:
环境保护部
21、农药进出口管理和兽药进口管理主管机构:
农业部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1、主要是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来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2、保税货物3、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6、其它进出境货物
2、基本程序
报关程序
货物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口阶段
后续阶段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不需要办理
申请(海关审单)
↓
配合检查
↓
缴纳税费
↓
提取、装运货物
不需要办理
保税进出口货物
备案、申请登记手册
办理申请核销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申请和申领免税证明
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备案申请
办理销案手续
其他进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的备案
加工贸易
办理销案手续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
3、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4、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5、一般贸易货物申报的地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
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6、一般贸易货物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7、申报日期:
(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海关已经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送人工审核,需对部分内容修改,收发货人修改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④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8、滞报金:
(重要考点)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
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9、申报单证
①有两类单证:
报关单(证)、随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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