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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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手册
长沙市农村危房改造
技术指导手册
(初稿)
长沙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前言
我国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建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高质量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手册编制工作。
指导手册编制单位为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该设计院是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设计研发技术力量较为雄厚,多年来承担了长沙市众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研究工作,特别是在民居设计、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与其它设计单位相比,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对长沙市的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地理状况及民居原材料、民居设计改造方面等更为熟悉。
指导手册根据已有的危房改造经验、当前农村危房情况、经济技术水平,对农村危房加固修缮与新建两方面进行编写。
指导手册文字尽量做到通俗易懂、新建及加固方案切实可行,能对长沙市的农村危房改造作出指导。
本指导手册主要编制人员:
总负责人:
廖峰
起草人:
李建超
参加编制:
李建超李曌周金鹏李勇肖峰周永毅杨冰清
校审:
廖峰石松李建超李宏伟周继来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持续性工作,限于编制人员的实践经验、理论水平,本指导手册会有许多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农村危房改造原则………………………………………………1
二、农村危房改造加固篇……………………………………………2
三、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篇……………………………………………5
3.1场地选址………………………………………………………5
3.2户型设计…………………………………………………………6
3.3结构选型…………………………………………………………7
3.4地基与基础……………………………………………………10
四、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11
五、附表及附图……………………………………………………15
附表一危房改造注意事项口诀……………………………………15
附表二砂浆配合比用料表…………………………………………19
附表三混凝土配合比用料表………………………………………20
附图一农村危房改造加固与修复图集……………………………21
附图二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参考图集………………………………38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
技术指导手册分加固修缮及新建两个篇章,加固修缮部分提出多种简单实用加固措施。
新建部分住户户型进行优化并设计多种供选择实用性强的户型施工图,并从场地选址、户型设计、结构选型、地基与基础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本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建筑节能。
2)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3)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4)农房改造工程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5)本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采取如下原则确定改造方式:
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的砖混、砖木结构C级危房应进行维修加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D级危房进行原址或易址重建;房屋场地判定为危险场地的房屋必须易址重建。
农村危房改造加固篇
1.本次危房改造选择技术相对简单、经济可行、对房屋的使用功能影响小、加固改造效果好的加固方案,主要内容:
1.1地基基础加固
1.2柱加固
1.3墙体加固
1.4梁加固
2.适用范围
本次加固方案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危房砖混结构房屋及构筑物的静力加固及抗震加固,包括裂损结构的补强加固、完好房屋功能改造加固、单体构件截面承载力加固及结构整体可靠性加固等。
3.设计依据
3.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2《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3.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3.4《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3.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程》JGJ123-2012
3.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3.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
3.8《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3.9《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
3.10《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
96
3.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6
3.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1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4. 加固工作程序
结构构加固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结构可靠性鉴定→加固方案选定→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
4.1结构可靠性鉴定
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进行①房危险性场地鉴定:
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②进行房屋危险性评定: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等级评定A、B、C、D四个等级;③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该按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的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4.2加固方案的选择
加固方案主要根据可靠性鉴定结果、可靠性差异程度和原因,结合该结构特点及施工条件,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选择。
长沙地区农村危房加固与修复应注意,静力加固着重于结构承载能力提高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改善;抗震加固着重于结构延性提高和房屋整体性增强。
加固工作不应破坏原有结构,并不宜触动地基基础。
4.3加固设计
加固设计应力求概念清楚正确,技术先进可靠,工艺简便可行。
4.4施工是对加固设计的实施过程,一般应由专业化队伍或经专门培训的队伍进行。
并应按加固设计图及现行规范标准验收。
5.材料及工艺要求
一般宜选用正规厂家生产、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的钢材,如:
Q235、Q345及HPB235、HRB335、HRB400等,严禁使用地槽钢、小坯槽钢。
5.2混凝土:
加固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低于C20。
并应采用收缩性小、微膨胀、粘结性强、早期强度高的混凝土。
5.3化学灌浆材料及粘结剂
应采用粘结强度高、收缩性小、耐老化、无毒或低毒的化学灌浆材料及粘结剂。
其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4砌体加固所用块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的强度等级,且烧结粘土
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5,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U5.0。
6.化学植筋
6.1化学植筋所用锚固胶的性能,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的有关规定。
6.2化学植筋的最小有效锚固深度,对于混凝土基材,宜满足表6.2的规定;对于砌体基材,可近似按块材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基材规定确定且钢筋必须锚于块材,不得植于灰缝。
对于受力锚筋,不得低于MU10,对于构造锚筋可适当放宽。
化学植筋最小有效锚固深度(单位:
cm)表6.2
集材
裂否
受拉、边缘受剪、拉剪复合之结构构件连接
非结构构件连接及受压、中心受剪、压剪复合之结构构件连接
C10
C20
C30
C40
C50
C60
C10
C20
C30
C40
C50
C60
未裂
14
12
11
10
9
13
11
10
9
8
开裂
37
26
22
19
17
14
34
24
20
17
15
14
注:
1.边缘受剪是指剪力垂直于构件边缘,且边距c较小时的受剪;中心受剪是指剪力平行于构件轴线,或虽垂直于构件轴线,但c≥10hef的受剪。
2.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及支撑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等。
6.3化学植筋的最小间距≥5d,最小边距≥5d,d为钢筋直径。
6.4化学植筋基材厚度h应满足≥hef+2d0,且h≥100mm,其中hef为植筋有效锚固深度,d0为锚孔直径。
7.锚拴
锚拴(膨胀型锚栓及扩孔型锚栓)的锚固参数,按照《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8.钢材焊接
为突出加固主体,本次设计加固方案未给出钢材焊缝标注。
型钢与型钢之间、型钢与钢筋之间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由计算确定。
焊缝的承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母材的承载力,焊缝的构造必须满足《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的相关规定。
9.本次设计加固方案所有尺寸、规格和数量均为最小构造要求或控制尺寸,使用者必须根据被加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确定。
10.外露金属件按相应防腐、防火规定进行处理。
11.结构使用年限
既有结构及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与新建工程有一定区别,其结构使用年限应与整个被加固结构要求的使用年限相协调。
12.本次设计加固方案中的尺寸,除特别标注者外,均以mm为单位。
13.详细加固方案图纸见附图一农村危房改造加固与修复图集
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篇
1场地选址与处置
1.1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生态保护、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规划图。
1.2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2.1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相衔接。
1.2.2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1.2.3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1.2.4农村危房改造选址房屋建筑主要房间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以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范围,长沙地区建筑物的最佳朝向为南偏东9°。
1.2.5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1.2.6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1.2.7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
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1.3农村危房改造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3.1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优先进行集中安置新建;一般地段可进行原址改建,不宜进行安置新建。
严禁在不利地段、危险地段建房;严禁在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建房;严禁在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建房;严禁在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地段建房,现处于上述位置的房屋必须搬迁,易址重建。
1.3.2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1.3.3尽量避开易受台风侵害和窝风地段,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1.3.4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3.5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1.3.6不破坏生态防护林和天然林、公益林。
表2.1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2建筑设计
长沙地区危房改造新建改建房屋宜采用坡屋顶、外墙建议采用浅色涂料不宜贴瓷砖,适当控制门窗洞口尺寸,窗洞尺寸高宽均不宜超过1.8m。
2.1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2.2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2.3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2.4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2.5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2.6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2.7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2.8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的要求。
表3.1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
竖向承重构件类型
承重墙体
最小厚度
(mm)
房屋
最大层数
房屋
最大层高
(m)
砖墙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
灰砂砖、水泥砖、混凝土砖
240
2
3.6
砌块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90
石墙
料石
200
片毛石
300
注: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3结构选型
危房改造新建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取材方便的可采用砖木结构与石木结构(水平承重构件为木质材料),禁止采用生土(土坯房)结构。
3.1木结构
木结构主要为砖木结构中的木构件部位如:
屋架、木檩条、木材质受力柱等。
3.1.1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①极易引起火灾;
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3.1.2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3.1.3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3.1.4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3.1.5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
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3.1.6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3.1.7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3.1.8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要求。
3.1.9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要求。
3.1.10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的要求。
3.2砖砌结构
3.2.2砖砌结构宜采用烧结粘土多孔砖与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
3.2.2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
3.2.3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3.2.4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3.2.5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3.2.6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2.7砌体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
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沿墙高每隔500mm应放置2φ6.5(墙厚240mm)或1φ6.5(墙厚120mm)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埋入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拉结钢筋末端应做成90度弯钩且弯钩应朝向墙体中心线,不得伸出墙面。
3.2.8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
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
3.2.9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3.3石砌结构
3.3.1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3.3.2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
3.3.3石砌体的灰缝厚度:
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3.3.4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3.3.5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
3.3.6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
3.3.7毛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3.3.8平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
3.3.9平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
3.3.10平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3.3.11毛石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
3.3.12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3.3.13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3.4混凝土结构
3.4.1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重新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3.4.2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严禁使用地槽钢、小坯槽钢。
3.4.3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4.4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无设计要求及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时,可参考附表2。
3.4.5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每层厚度≤500mm,分层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平行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若确需留置施工缝时必须严格按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3.4.6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3.4.7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3.4.8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缺陷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3.4.9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3.4.10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4.1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梁、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梁、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
3.4.12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要求。
3.5预制构件安装
3.5.1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
3.5.2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支承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3.5.3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mm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mm。
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
预制板安装前,板两端应用混凝土堵头。
3.5.4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mm,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3.5.5预制混凝土门、窗过梁,每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3.5.6楼梯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
3.5.7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防止倾覆事故。
4地基和基础
4.1地基
4.1.1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一般地段,禁止在不利地段、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2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情况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
4.1.3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4.1.4当地基中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换土垫层的方法进行处理,垫层材料可选用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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