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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主要内容
1、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
2、建设行为规范(部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3、相关法律(部分)---批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工程在特定领域内的行为准则。
●具体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筑法
5、招标投标法
6、安全生产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1、标准化法
12、环境保护法
13、节约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档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劳动法
19、保险法
20、税法、
21、公司法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建造师----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申请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受聘于建设单位,通过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一、初始注册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还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应在有效期届满30前,办理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应提交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
五、增项注册
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受理
1、时间规定:
对申请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查理完毕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移送材料1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回国务院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的,省级5日,国务院10日,有关部门5日。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行为
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完毕未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刑事处罚,且处罚完毕未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
8、在申请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且所负责项目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以上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况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销
注册建造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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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
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受聘范围与执业范围
1、原则规定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2)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管理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强以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项目经理。
2、具体规定执业范围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1)担任项目经理,所受聘单位必须有施工资质;
2)变更项目经理的条件
A、发包方与受聘单位已解除承包合同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C、因不可抗力,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担任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基本权力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保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技术、商业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行为:
1、不按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外的其它不法收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外的不法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录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或两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租赁、出借、复制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建造师签章相关规定
1、签章效力---对所签署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2、签章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力
4、专业工程文件签章---对自己负责的工程管理文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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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标准》共分为
1、房屋建筑工程
2、公路工程
3、铁路工程
4、通信与广电工程
5、民航机场工程
6、港口与航道工程
7、水利水电工程
8、电力工程
9、矿山工程
10、石油化工工程
11、市政公用工程
12、机电安装工程
13、冶炼工程
14、装饰装修工程
共计14个专业,
其中,铁路工程不分类别,且只设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划分类别,但该专业不高二级建造师;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建造师执业统一监管
2、国家交通、水利、通信等---对各专业建造师实施监管
3、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
4、县级以上交通、水利、通信部门---对各专业实施监管
5、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以上建管部门通报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
6、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
二、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时可采取措施:
1、要求被检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法、违规(包括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行为
5、提出依法处理意见
●撤销注册
撤销注册---是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所做的处分;
吊销注册---是对当事人违规执业所做的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撤销注册建造师注册
1、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
聘用建造师的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包括:
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查阅权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公告;
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记入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2、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机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章的
5、未按要提供求注册信用档案的
6、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掌握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我国法律体系包括的部门法律有:
1、宪法---主要指《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受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民法---主要指《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待;
3、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主要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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