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docx
- 文档编号:7756376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41.19KB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docx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
外汇局新政解读—17号文、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
赵清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局从2012年11月21日以来连续颁布了如下法律法规:
文号
文件名称
实施时间
目前是否废止
汇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58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
废止
汇发[2012]59号
(以下简称5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
有效
汇发[2013]17号
(以下简称17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2013年5月13日
有效
汇发[2013]19号
(以下简称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5月13日
有效
汇发[2013]21号
(以下简称21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3年5月13日
有效
那么,这些新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之间是怎么样的逻辑关系呢,下面笔者从实际操作体会方面来分析如下:
一、硬件系统
首先,17号文从硬件管理系统方面阐明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3年5月13日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替代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将过去旧的几个分系统集合为一个系统了。
目前,在新旧系统交替过程中,2012年度的外汇年检还需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新旧两个系统的几个主要区别如下:
区别点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登录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安装后才能使用
直接点击
管理员用户
admin
ba
会计师事务所
被外汇局录入后才能登录
到外汇局办理新系统业务开通单后可以登录
增量企业
/
核准件和业务登记凭证
存量企业
(新旧系统交接)
外汇业务IC卡
到所属地外汇局索取新系统中的业务编号和随机码
系统数据采集方式
银行登记备案信息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银行
需要将相关信息手工二次录入旧系统
无需相关信息手工二次录入新系统,依据外汇局签发的业务凭证和核准件与系统中电子信息核对后办理业务
二、政策法规
(一)废除的重要法规
依据19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目前资本项目投资管理外汇政策中废除了以下重要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
在上述废除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本金结汇的法规以汇综发(2008)142号、汇综发[2011]88号和汇发〔2011〕45号为准;关于外债登记管理的法规以19号文为准,废除了汇发[2004]42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以59号文中附件1第二部分: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局版)和附件2第二部分: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银行版)为准,废除了汇发[2011]19号。
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法规以最新的21号文为准,21号文涵盖了所有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包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废除了汇发[2012]58号。
(二)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
19号文只针对外债登记管理的规定。
59号文是针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的一个标志性改革文件,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FDI)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ODI和SPV);59号文的两个附件分为2个版本:
附件1的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主要是针对外汇局出具业务核准件方面的规定;附件2的操作指引(银行版)主要是针对银行在执行外汇局核准件时怎么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的指引。
21号文只包含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ODI)的管理规定,没有包括境外直接投资部分,相比59号文,21号文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外汇局操作规程和银行操作指引合二为一了: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中1.1~1.9项为外汇局办理核准件和业务登记凭证的指引,2.1~2.14项为银行依据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的指引。
21号文与59号文中重叠部分以21号文为准,后文覆盖前文;21号文中没有包含的境外直接投资部分以59号文为准;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债登记的管理遵从19号文。
59号文、19号文和21号文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21号文和59号文重叠部分的重要修订
21号文相比59号文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ODI)部分有如下重要修订:
1、将59号文作为21号文的法规依据;
2、删除了所有废除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3、将所有涉及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修改为:
“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明确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5、将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将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由原来的“货币其他”修改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6、将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出资方式登记由原来的“货币其他”修改为“前期费用结汇”;
7、新增加约定: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
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8、将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业务清晰划分为:
货币出资确认登记、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其中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包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
9、21号文表1.9审核原则中新增加约定:
A、“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不论支付对价的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此处强调股权对价支付完成后才能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B、“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
”,此处约定了将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确认文件作为境内股权出让股权的中方的结汇前提条件,整个涉及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外汇登记流程为:
10、59号文附件一的表格《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从名称上修订为21号文的附表《境内直接投资资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21号文的附表依据登记事项重新进行了分类,划分为三张表格,细节如下表所示:
表格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
对应21号文
操作指引
与59号文相比修订事项
申请表
(一)
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
指引1.1~1.4项
减资变更中增加了“中方减资”
合并并修订外方股东出资形式为:
“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
增加了中方股东出资比例对应的“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信息
取消外国投资方前期流入费用方式的信息
取消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方式的信息
申请表
(二)
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
指引1.5~1.6项
境内直接投资
出资确认申请表
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
合并“外商合伙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为“非法人机构”
注:
指引2.1~2.14项为银行依据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的指引,类似于59号文中的银行版。
19号文和21号文的同时颁布,是为了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上线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操作需要,也是在59号文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和更有逻辑性地梳理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监管方面的规程,删除和修订了不符合监管需要的流程,废除了重复的监管法律法规,使之更易于外汇局、银行、中介机构和企业在新监管系统上执行审核、操作。
相信随着外汇改革的深入和监管系统的升级换代,外汇监管的法律法规更加趋向简洁明了,从而达到宏观监管、针对性监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外汇管理局整合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促进投资便利化
俞卫锋、冯凯恒、徐凤岐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或“FDI”)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中所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通知》的主要内容并加以评述。
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及政策。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于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了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
基于前述通知近五个月的实施情况,汲取各方意见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通知》,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
通知内容概述
《通知》中所发布的主体内容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分总则,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4章,共20条,该《规定》是对FDI外汇管理的宏观概括性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就《通知》实施后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先前规定,应以《通知》为准,前述目录所列的24项法规即行废止。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规定》制订的操作指引,就每一项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办结时限、授权范围做了详细列示和说明,业务申请人与银行需严格按照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材料要求及手续简化
在外汇管理局过去发布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通常在审核材料中会有最后一项为“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根据该规定,各地外汇管理局可能会基于外汇管理局内部的操作方式,实际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操作规程列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但由于该等材料的具体名称未在操作规程中列明,给申请人的事前准备工作增加了难度。
本次《操作指引》中一概删除了“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的表述,就每项业务的申请材料均逐项列明,增加了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的便利性。
再者,对于部分登记事项的申请材料亦进行了简化。
例如,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就涉及清算所得再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再投资并购的,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
此外,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时,以跨境人民币支付情况下,采用与原先以现汇形式支付的处理相同,相关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入业务系统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登记,无需再另行申请办理。
整合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通知》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以简明扼要的操作指引方式对账户类型以及各类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管理等各项事宜进行规定,简要列示如下: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的开立
账户种类
账户名义
开立地
数量
办理手续
审核材料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1.协议办理凭证
2.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
允许异地开户
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
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1.协议办理凭证
2.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境内股权出让方
允许异地开户
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1.协议办理凭证
2.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
允许异地开户
仅可开立一个
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1.协议办理凭证
2.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
开户主体注册地
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银行应根据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1.协议办理凭证
2.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开立时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的入账
账户种类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资金来源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
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
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原路汇回境外
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需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
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
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
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
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不得以现钞存入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
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
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
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
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不得以现钞存入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
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
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
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
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不得以现钞存入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不得以现钞存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的使用管理
账户种类
结汇
划转
对外支付
余额处理、关户
限制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按照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按照操作指引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
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外汇资本金账户
按照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按照操作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按照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按照操作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按照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按照操作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不得结汇
按照操作指引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不适用
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原路汇回境外
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进一步完善规定
《通知》从全局监管角度,对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例如:
将原先的“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的范围扩大为“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跨境资产并购业务的资产出让方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亦被纳入该登记事项范围,此外,考虑到除了前述开立外汇保证金和跨境资产并购业务以外,可能还存在境内直接投资情况下需要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因此在此做开放性规定,为将来实际办理预留空间。
由于资产变现账户开户核准已经取消,就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以及办理出自确认登记后,应将业务办理凭证及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
此外,对于外汇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亦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例如,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表述: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而非原来概括登记为“货币其他”;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而非原先的“现汇”,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而非原先的“货币其他”。
评述
综上所述,《通知》对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及操作程序进行了简化和整合。
但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规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将以外管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为基础,同时也需依据真实性原则审核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再者,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管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通知》的制定体现了投资便利化与风险可控两项基本原则的统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出台预示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重要改革,是对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制度的优化完善。
同时,借助近期推出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
《通知》在固化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外汇局 新政 解读 17 号文 19 21 59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