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121号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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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121号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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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121号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八方达人发〔2013〕121号
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员工执行岗位规范的考核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有效激励员工的企业绩效考核机制,依据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驾驶员、乘务员(站务)、站业、保修工、辅助工、后勤服务等工人岗位(工种)的员工。
在基层工作,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工人管理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岗位规范是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标准。
企业对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管理,是依据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员工所从事生产工作岗位的岗位规范,建立起按月考核、年度审核、达标上岗的考核管理机制,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是八方达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和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扣分标准
第五条对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六条对员工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劳动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七条对员工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文明生产、礼貌服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等方面。
第八条对员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工培训教材》,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九条对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采取“12分”量化考核方法,凡员工未执行岗位规范的各项规定,在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应予以下岗接受培训,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条运营生产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派车不走影响运营生产;
(二)私自甩站造成新闻批评和恶劣影响;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线或摆班,影响运营或生产工作;
(四)擅离职守、脱离生产岗位影响运营或生产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私自甩站;
(二)不服从调度命令(含智能调度系统命令);
(三)人为造成大间隔;
(四)加油、加气不及时,造成影响下一班或次日出车;
(五)违反场站内、进出口行车流线,在场站内逆向行驶造成严重后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违反三级调度系统关于签注的相关规定(含路单及记录表签注规定);
(二)明知车辆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报告,因故障影响运营;
(三)盲目超速行驶,抢点5分以上;
(四)在枢纽站运营中,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调度员的联系范围,影响发车和枢纽运营秩序。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未能做到提前进站,按点发车;
(二)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设备和智能调度及相关电子设备;
(三)未按指定站位停车或未二次进站、越站停车;
(四)不按规定停车,随意揽客;
(五)因调度员采取临时调度措施,未及时更新行车标志引发乘客投诉的。
第十一条调度指挥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私自变更营业时间、私自调整线路;
(二)签发虚假路单、记录表或在三级调度系统中填报虚假数据;
(三)不服从上级调度命令;
(四)擅自改变运营计划造成生产混乱受到新闻单位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由于措施不当造成运营秩序混乱,受到新闻单位批评或影响;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车辆迟保、漏保;
(三)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向上级调度请示汇报就采取车辆绕行、缩短措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首、末车未能按计划准点发出;
(二)由于措施不当造成责任大间隔;
(三)雨雪雾等特殊天气、重大社会活动未能落实调度预案;
(四)未按规定处理运营中发生的票务、服务、遗失物问题,造成影响;
(五)当调度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未能执行应急预案,造成数据丢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未按照规定汇报;
(二)线路运营出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三)未按照三级调度系统操作要求进行签注操作(未按规定签注路单、行车记录表);
(四)未按规定签注日报记录;
(五)首末站出现突发情况时调度员未能站外发车指挥车辆运营;
(六)未能随时掌握车辆、车组人员动态,影响生产;
(七)发现智能调度系统故障未能及时报告影响使用;
(八)在更换车辆需要变更费率时未能及时通知持卡人员造成后果;
(九)收到站务设施缺损、故障的信息未及时记录上报。
第十二条安全行车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非司机驾驶车辆;
(三)当班司机将机动车,交非司机、无准驾资格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员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五)高速路、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者;
(六)在高速路、快速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七)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九)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行经高速公路企业安全检查站,拒不接受检查;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十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十三)发生客伤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并造成人员群伤或死亡;
(十四)行车斗气给企业造成恶性影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
(二)高速路、快速路超速未达到20%,或其他道路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气压(低气压)的车辆;
(四)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五)行车斗气;
(六)逆向行驶;
(七)强行超车造成险情;
(八)不按规定停车(突然坏车除外),影响道路畅通,妨碍行车安全且情节严重;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十)高速路、快速路违规占用应急车道;
(十一)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二)发生大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十三)发生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或酒测不合格影响驾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不按规定走公交专用道;
(二)其他道路超速未达到20%;
(三)在高速路、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者;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五)侵占他人路权;
(六)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严重转移视线;
(七)出车前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八)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九)不按规定超车、会车、倒车;
(十)不按规定关好车门行车;
(十一)发生大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二)发生一般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
(十三)发生客伤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并造成人员轻伤;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伤害;
(十五)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十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十七)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十八)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换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驾驶车辆时,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
(二)不按规定进出站;
(三)不按规定进站靠边停车;
(四)转弯车不遵守让行规定;
(五)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
(六)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七)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
(八)发生客伤事故,负次要责任。
五、上述条款之外,因交通违法受到交管部门扣分处理的,企业按相应的分数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车辆技术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由于亏机油、亏冷却液,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例检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
(三)造成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亏机油、亏冷却液行驶造成发动机一般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造成传动轴脱落和半轴折断;
(三)不按规定检查轮胎造成甩轮或轮胎报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驾驶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
(三)驾驶车容不整及设施不完好车辆上路行驶;
(四)出车前不按规定进行例检或收车后不做收尾工作;
(五)驾驶低压警报器失效车辆;
(六)不正确启动车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出车前未按规定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二)发动机不清洁;
(三)配备使用的车辆设施短缺及设施损坏负有责任;
(四)用异物遮阳;
(五)未按规定加注机油、冷却液造成发动机性能下降;
(六)未按规定加注尿素溶液造成后处理系统工作不正常;
(七)生产用车未按要求配备设施或造成损坏;
(八)车辆及设施故障不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服务工作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发生查证属实的严重媒体批评;
(二)发生恶性服务纠纷;
(三)出乘中私款长出签注数额;
(四)出乘中私存废票或出售废票;
(五)收钱不撕票或多收钱少撕票;
(六)乘客补交票款后,不交付票据,私留补交票款;
(七)收取乘客财物,允许其乘车不购票;
(八)无人售票、准无人售票车乘务人员直接收取票款,不投入投币箱;
(九)从投币箱内私自截取票款;
(十)出乘后长款不上交;
(十一)私自涂改票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发生查证属实的一般媒体批评;
(二)发生一般责任服务纠纷;
(三)盲目介入他人纠纷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四)站台发生挤压、碾伤事故负有责任;
(五)讽刺、谩骂、刁难、歧视乘客;
(六)出乘中票款不符,长、短款2元(含)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发生查证属实的乘客原始意见;
(二)用车门催、夹、卡、甩乘客;
(三)售票不划线(白板票);
(四)未按规定签注私款;
(五)出乘中拒收零币;
(六)无人售票车未配足车票凭证;
(七)投币口滞留票款超过一站地不清入投币箱;
(八)出乘中票款不符,长、短款2元(不含)以内;
(九)向车外乱扔杂物、吐痰;
(十)违反服务“忌语禁行”中忌语规定;
(十一)路面已干,脏车上路运营;
(十二)不按规定补交票款或违反规定多收包裹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车辆清洁检查中,单项不合格;
(二)仪表仪容检查中,单项不合格;
(三)饰品佩戴检查中,单项不合格;
(四)不主动售验票或不监督刷卡;
(五)不使用文明用语;
(六)不按规定“三报”;
(七)不积极疏导乘客;
(八)不耐心解答乘客询问;
(九)不协助驾驶员照顾安全;
(十)不按规定开启车厢灯;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空调;
(十二)对“五种人”不照顾,不宣传,不找座;
(十三)站台服务检查中“准时上岗”、“佩带标志”、“按规定负责”、“文明值勤”、“站区卫生”单项不合格;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或报修车辆服务设施;
(十五)发生车辆故障,不按规定引导乘客乘坐后续车辆,或后续车辆拒载、令前车乘客重复刷卡或买票;
(十六)未按规定领、交票,未按规定签注售止票号,丢失车票或票款等“票务过失”行为;
(十七)收车后,乘务人员不巡视车厢、清扫地板、清倒保洁桶,不关闭车窗和电源总开关;
(十八)车内无找座条件时,未主动让出乘务员专座。
第十五条票务工作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12分
(一)票、款、帐弄虚作假;
(二)丢失车票、充值卡或票款的责任者;
(三)因失职发生责任漏采,造成数据丢失且损失数额较大,给企业造成损失者;
(四)采集卡、采集器、充值机等设施丢失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6分
(一)因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采集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漏采事故;
(三)不遵守营业时间造成营业中断或因个人原因影响IC卡正常出售;
(四)未按规定使用费率卡、采集卡或员工卡(工作卡)的责任者;
(五)未完成采集任务;
(六)未按规定跨公司进行IC卡数据传输。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3分
(一)因操作不当,造成采集设备损坏;
(二)因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时间传输数据、帐目混乱造成影响;
(三)未按规定操作,出现较严重差错;
(四)未按采集传输相关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造成IC卡数据丢失;
(五)未按规定签注私款或票款和私款出现混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1分
(一)不填写交接班记录和不交清当日账款;
(二)采集器未充电,影响采集工作;
(三)数据采集时,发现车载机损坏不报告;
(四)采集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
(五)数据采集后,不填写记录表;
(六)采集结束后,不彻底关闭电源、不及时断开网络连接;
(七)采集设备出现故障,私自处理;
(八)未按规定操作,出现一般性差错;
(九)未及时采集当班运营车辆IC卡数据;
(十)工作中不履职造成不完整交易(分段票制)情况发生;
(十一)在整本发票启用和交接之前未做检查,使用中发现少页、重号、缺号、串号的。
第十六条稽查工作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稽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稽查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扣6分
(一)稽查中与被检查人员发生纠纷,且负有责任;
(二)稽查中受到被检查人员投诉,且查证属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私自通报检查信息;
(二)不遵守检查时间;
(三)私自换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检查标准掌握不准;
(二)检查记录不清楚或有差错;
(三)上车稽查不刷员工卡。
第十七条保修生产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因保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机械、电气和车辆事故,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二)无照移动车辆,无证操作、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三)车辆发动前未按规定检查应查项目,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
(五)有报不修、私自甩保以及保修作业甩项、漏项造成事故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六)发生重大泄漏事故的责任者;
(七)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等安全部位报修后,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违反保修作业规程,作业中甩项、漏项或出现质量问题;
(二)无证移动车辆,无证操作;
(三)无正当理由造成备份总成供应不及时影响保修生产;
(四)造成重大返工的责任者;
(五)保养作业中负有机具、设备、车辆设施损坏影响生产的一般责任者;
(六)因质量问题造成机械、电气事故,损失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直接责任者;
(七)违反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车辆错发检测合格标志,造成一定影响。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进行保修作业不按规定进行过程检验、检验漏检、不认真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对不符合保修作业要求的责任者没有及时要求返工;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故障;
(三)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返工;
(四)外站保修工不服从车队正常管理,不认真落实“三制”及轮胎例检后发生责任故障;
(五)抢修组各种机工具、设备、备份总成配备不齐全的责任者;
(六)有报不修、保修作业甩项;
(七)无正当理由造成保修车辆迟出厂的责任者;
(八)车下修车时方向盘上不挂警示牌和着地车轮前后未打掩以及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九)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IC卡机具的责任者;
(十)车辆信息录入不准确对工作造成影响;
(十一)违反规定,对手续不全车辆进行检测。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车辆维修后,车厢内外不清洁;
(二)保养或检验漏项;
(三)工作场地脏乱,工具乱放;
(四)没按规定使用量具、工具和设备;
(五)造成车辆迟出场的责任者;
(六)交车时未达到质量标准;
(七)轮胎例检后发生亏气、坏胎;
(八)保后发动机不清洁;
(九)无正当理由造成检测车迟检、验车无序;
(十)抢修组工作日志,维修记录没有填写或记录不齐全及没有签字。
第十八条劳动纪律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发生工伤事故致他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责任者;
(二)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溺水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三)因工作失职、舞弊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擅自挪用运营或公务车辆以及利用单位设备做私活;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接到公休日停休通知后不到工作岗位;
(六)殴打管理、检查、稽查人员;
(七)故意破坏公物及公共设施;
(八)班内饮酒。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旷工一至二天;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和重大隐患;
(三)擅离职守、脱岗、睡岗;
(四)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含工伤);
(五)因工作失职、舞弊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
(六)弄虚作假骗取表扬单;
(七)谩骂管理、检查、稽查人员;
(八)班前饮酒影响工作;
(九)把员工卡借给非企业人员使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派活不干;
(二)经相对考核后被认定当月主要生产任务指标完成不足80%(不含)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在工作中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六)把员工卡借给本企业人员使用;
(七)不服从稽查人员检查;
(八)无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九)私自换班。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发生迟到、早退;
(二)经相对考核后被认定当月主要生产任务指标完成80%但不足100%的;
(三)工作中不按规定配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设备;
(四)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或培训未合格;
(五)不按规定携带员工卡影响运营生产;
(六)不按规定着装(职业装、工装等)或着装不规范;
(七)上班违反规定佩带饰物;
(八)穿着职业装乘车不刷员工卡。
第十九条治安保卫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含)以上处罚;
(二)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取保候审;
(四)火灾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直接责任者;
(五)违章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
(六)煽动群体闹事,破坏运营、经营和生产设备、工具;
(七)因违反治安处罚法、消防法规和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被上级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八)在运营中,未执行“十八个怎么办”处置措施,造成恶劣影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违反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后果;
(二)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零部件;
(三)工作中发生治安、火灾事故不按规定处置,造成后果;
(四)班内赌博、打架斗殴。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处罚;
(二)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设备;
(三)车辆停放占压消火栓、堵塞消防通道;
(四)在运营车辆和停车场站禁止吸烟区吸烟;
(五)违反岗位治安防火制度;
(六)未按规定领取、交接和妥善保管运营车辆启动钥匙。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违反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二)未按规定保管、维护消防器材;
(三)警卫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并未造成后果。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出现计划外生育(包括未婚生育);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停电、停暖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重大事故责任者;
(三)发生恶性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出现超计划怀孕大月份引产;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停电、停暖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事故责任者;
(三)发生一般责任纠纷或新闻批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生产(生活);
(二)发生一般投诉或通报批评。
四、有下列情况的,一次扣1分
(一)工作环境脏乱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经检查不合格;
(二)不按规定做巡检、维修、设备运行、值班记录;
(三)未能完成个人岗位职责,工作出现差错。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方式主要有:
民主监督、乘客投诉、舆论报道、各级专业检查员检查。
一、民主监督。
包括乘客监督、员工相互监督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各单位相互监督等方法;
二、投诉。
包括乘客和企业员工来信、来访、来电、热线投诉、上级机关批转的情况反映等方法;
三、舆论报道。
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报道;
四、企业内部各专业检查队伍的检查。
包括集团公司、公司(分公司)、车队(车间)等各级运营、服务、安全、技术、劳动、保卫、行政专业检查队伍的检查。
对上述各渠道检查、反映的问题,各基层单位要及时将信息进行汇总,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员工所在车队(车间)应在每月月底召开车队(车间)办公会,对本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对有关的问题进行认定,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同时送交本单位考核管理人员执行扣分、处罚,并将结果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认定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等考核认定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负责;
二、运营生产考核认定由运营(生产)部门负责;
三、服务工作的考核认定由服务部门负责;
四、行车安全考核认定由安全部门负责;
五、保修作业考核认定由技术部门负责;
六、治安、消防考核认定由保卫部门负责;
七、工伤考核认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八、行政后勤考核认定由土地房屋行政部门负责;
九、IC卡采集、充值工作考核认定由IC卡管理结算中心、运营票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未能达到岗位规范标准被扣分的,要按公司有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员工在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不满“12分”的,在年度考核时办理审核备案工作,进行相应处理后注销其年度考核累积积分,在新的年度内重新考核。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违反岗位行为规范,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应在当月办理下岗培训手续,其管理工作程序是:
一、员工所在基层车队(车间)负责与员工进行教育谈话,填写《员工谈话记录》并经本人签字后,填写员工《下岗培训登记表》,上报分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对其进行下岗待业登记,填写《员工下岗登记表》,签订《下岗待工协议书》,下岗待业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约定其在下岗待业期间与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双方就签订《下岗待工协议书》,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履行上述下岗手续的人员,转入本单位劳务市场(未建立劳务市场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实施下岗培训管理。
各单位劳务市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为期一周的培训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对下岗待工期间经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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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21 员工 岗位 规范 考核 管理 规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