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经典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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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经典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险种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如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她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关于投保文献、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她书面文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畴
一、投保人: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员工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要经被保险人批准。
二、被保险人: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可以正常工作或劳动属投保单位管理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被保险人。
三、投保人依照工程项目不同和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变动状况,按该工程项目施工高峰期在册实有人数一定比例投保。
投保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因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相应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相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相应给付比例不同步,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也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合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结。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发生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因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结。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次日(或商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结。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1年,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超过1年,须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保险合同双方可以依照本地详细状况协商拟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拟定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不同地区不同风险限度计收。
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所有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步,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阐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关于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与否批准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拟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拟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她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她受益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懂得或应当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告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长勘查、检查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任合同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承认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布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宣布死亡证明文献;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9、受益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因素、伤害限度等关于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任合同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承认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被保险人残疾限度鉴定书;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因素、伤害限度等关于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她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拟定属于保险责任,在与申请人达到关于给付保险金数额合同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向申请人发出回绝给付保险金告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拟定,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拟定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后拟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布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在懂得或应当懂得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祈求给付保险金权利,自其懂得或应当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关于告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关于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解决
本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未达到合同,可依达到合法有效仲裁合同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合同或者仲裁合同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释义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限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对抗性比赛。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物: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及关于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药物,涉及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毒性药物及放射性药物。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
保险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突发疾病身故:
是指在施工现场作业或行使管理时由于特殊环境因素或其她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突然急性发病并在十日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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