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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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9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村办酒厂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岁,村办酒厂推销员。
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
2012年9月初,刘、黄二人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
9月17日至30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3839.8千克,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4元至5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5.5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
其中,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
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8倍。
[问题]
第1题:
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_____
参考答案:
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详细解答:
刘某、黄某明知工业酒精是导致人中毒的有害原料,仍然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在市场上大量批发、零售,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第2题:
假如在本案中,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
_____
参考答案:
若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二人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详细解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影响犯罪构成。
因此刘、黄二人在勾兑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的情况下,也构成本罪(既遂)。
未销售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
第3题:
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刘某和黄某销售该批“白酒”后,非法获利近5.5万余元,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_____
参考答案:
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详细解答:
这时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二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4题:
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如何论处?
_____
参考答案:
二人的行为实际上同时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而且,从理论上说,这两个罪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也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5题:
案情: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
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____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
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
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详细解答:
案情:
2014年9月,侯一京在甲县的家中病逝。
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由其大儿子侯大明接管占有。
侯大明的弟弟侯小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所有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京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耕牛所有权的要求。
侯一城称:
争议的三头耕牛不是侯一京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京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京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供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归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明赔偿侯一京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明发现侯大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侯小明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但被告主张法院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第6题:
什么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为什么?
______
参考答案: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具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7题:
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
为什么?
若其在侯大明与侯小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
_____
参考答案:
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若其在侯大明与侯小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判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遗产实际是由侯一城享有所有权,他享有独立请求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8题: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明能否申请回避?
_____
参考答案:
侯小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本案即属于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情形。
第9题:
对于侯小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决定延期审理。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案即符合第
(一)项的规定,可适用回避制度。
在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有夫妻关系,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之一。
但由于这一理由在开庭后得知,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时间上也是合法的。
因此,原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形式合法,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因此,本案适用延期审理。
第10题:
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准许侯小明撤诉是不合法的。
因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详细解答: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但法律对此进行了一定限制。
《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第11题:
案情: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
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
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
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
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____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
1.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
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
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
(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详细解答:
案情:
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纠纷,遂所有用户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
由于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法院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30人共同推选张一为诉讼代表人。
在诉讼中,被告鸿运电器行隐瞒了其知道该批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电器行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并提出和解,表示将退还40%的价款并提供为期三年的保修服务。
张一认为电器行的和解方案十分合理,遂在未与其他29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表示放弃原告30人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后与电器行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顺;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题:
第12题:
张一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程序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_____
参考答案:
有两点不合法律规定:
(1)仅由张一一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
(2)张一未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就与电器行达成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详细解答:
第13题:
人民法院对张一的撤诉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_____
参考答案:
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根据《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详细解答:
第14题:
若鸿运电器行违反和解协议时,原审原告在撤诉后有哪些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_____
参考答案:
原审原告可以再行以与原审相同的诉讼理由起诉,也可以针对电器行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详细解答:
第15题:
本案中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想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必须对哪些事实予以证明?
_____
参考答案:
(1)原告方所有人与被告方电器行签订的有效的高压锅买卖合同。
(2)在该批电压锅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明显出现了质量问题,同时这种问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3)提供损失的具体数额。
详细解答:
第16题:
本案原审原告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可否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为什么?
_____
参考答案:
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也不能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类似民事合同效力的私下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还未以法律形式纳入司法确定制度的适用范围。
_____
详细解答:
第17题:
你认为本案中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____
参考答案:
本案中法院所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不应当为20日,其次不是收到举证通知书的当天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详细解答:
第18题:
请根据上述案例,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_____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
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一项私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公法中引入该原则,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强调各类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义务,保障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
禁反言论就是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
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
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
具体来说:
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公正价值一脉相承,是诉讼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
同理,诚实信用原则之预设功能的实现,同样需要更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予以辅助与配合,从而保证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进行诉讼活动,最终实现诉讼的公正价值。
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具体化,避免该原则被消解和虚化,是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
因此,在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由,发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有损程序正义、诉讼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平等的名义下。
要使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裁判的功能,增强审判中法律理论的解释、说理作用。
详细解答:
拿破仑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
拿破仑酒店向某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人民币贷款。
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拿破仑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
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拿破仑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拿破仑酒店账户。
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某省分局(以下简称某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拿破仑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拿破仑酒店不服某省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拿破仑酒店罚款4万元。
但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
后来原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
第19题:
如果拿破仑酒店要求听证,它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_____
参考答案:
拿破仑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某省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日起3日内提出要求。
详细解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攻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因此,拿破仑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某省分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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