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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校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指在学校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提高理论修养,强化政治意识;关心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注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和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勤奋敬业,努力进取,热爱学生,恪尽职守;热爱学生工作,工作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做好学校、院的学生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工作计划明确,有比较完整、清晰、连贯的工作思路;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形成一套比较科学且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积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加强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认真扎实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做好形势与政策方面的教育。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每月开展一期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做好活动的策划和总结。
3、深入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化解矛盾冲突。
每周完成一篇至少300字的学生思想动态简讯,上交相关学院领导。
4、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学生工作方面的文章。
5、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系统性的工作调研。
通过经常深入课堂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二)、学风建设工作
1、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班风、学风建设,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树正气,讲团结,营造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氛围,定期检查学生上课情况并记录,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道德法纪及安全教育的讲座或活动。
2、指导协调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学期两次以上,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养成求实、严谨、科学的作风。
3、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对每门必修课和选修课听课两次,协助任课教师抓好学习纪律,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给任课教师。
4、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入学教育、开学典礼、军训、本学院专业教育、学生手册的学习及考试工作。
(三)、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1、协助学校就业指导工作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所有毕业生都能了解学校、广东省及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和办法措施。
2、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就业指导课程、各类有关就业的培训、竞赛和讲座,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3、认真核对毕业生生源名单及毕业生就业方案,按学校要求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务。
4、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政审工作。
5、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学生课外活动组织工作
1、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做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2、注重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3、指导学生自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从中培养学生的公德意识和服务奉献精神。
4、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大型活动,保证出勤率。
(五)、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
2、积极关注、关心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做好记录。
3、组织大一新生参加全校的心理测评,辅导员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意见,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回访结果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六)、其他日常学生工作
1、做好对学生的关心和帮扶工作,每位辅导员平均每周与学生谈心6个小时以上,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要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或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防止出现极端情况。
学院主管领导不定期抽查辅导员与学生的谈话记录。
2、做好学生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尤其是在特殊时期要及时搜集、传递信息,参加值班、及时到位并按学校的要求切实发挥作用。
3、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每月向班主任、任课老师了解一次所管辖的学生班级的情况和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的总体情况,做好记录,并给出建设性意见;每学期要通过各种方式与重点及需要进行家校交流的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4、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抓好分管年级、班级的综合测评及评先评优工作以及违纪学生处理的教育工作,做好困难补助评定与发放工作,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6、重视学生宿舍的建设,按学校有关规定与学生同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关心学生生活和人身安全,组织学生搞好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7、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全校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总体不低于1:
200,每个教学班可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拔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
(三)原则上具备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和学位;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识别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思想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调查研究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选拔辅导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九条辅导员选拔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及相关学院组成选拔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工作。
辅导员面向学校在职教师、党政干部和校外应届毕业生选拔。
辅导员选拔需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辅导员选拔完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聘任,辅导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以录用。
第四章培训与培养
第十条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不断拓展培训形式,把岗前和在岗、理论和业务、校内和校外等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有计划地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骨干培训,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辅导员专题培训班或者交流论坛。
第十一条按照“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
有计划选派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参加省内外考察交流和业务进修。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及校际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专项基金,纳入学校学生研究项目统一管理。
鼓励辅导员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申报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对辅导员的教学、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岗位设置与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
专职辅导员级别可分为辅导员(分四级)、辅导副主任(分三级)、辅导主任(分三级)。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辅导员职务岗位资格,具体岗位级别设置及条件另文规定。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职称可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六条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辅导员的待遇根据不同的级别而定,确保辅导员的实际经济收入不低于本校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根据学校实际,应发放一线专职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和通讯费补贴。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双重管理,着重学院管理。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统筹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校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业务管理、骨干培养、表彰先进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的专业教育、业务落实、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人事处年度考核文件对本学院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记入辅导员个人档案,并作为辅导员岗位级别评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优秀学生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工作不合格:
(1)工作不符合党、国家及学校的教育目标与要求;
(2)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因工作大意疏忽,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未能采取及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政治思想或道德作风上出现较严重错误;
(5)得不到所带年级60%以上学生的认可。
(6)年度考核两次排名倒数第一;
(7)组织或煽动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集会、活动;
(8)组织或煽动学生参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影响较大者;
(9)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完善辅导员激励制度,表彰先进、树立标杆。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优秀辅导员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20%,学校对优秀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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