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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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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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1
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
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
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请问: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
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
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案例分析2
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
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问:
(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
请说明理由。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廖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担保关系。
但不属于抵押担保而属于保证担保。
因为本案中,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质是以A公司的资信为担保,而非以物为担保。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为XX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3
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
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一)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
(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
请问:
(1)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
(2)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为什么?
(3)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
为什么?
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
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3)不恰当。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己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4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
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更新设备,因此反映到董事会。
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观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1)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2)该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何影响?
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甲公司行为违法。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因此,由于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5
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
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
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
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
(2)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案例分析6
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上刊登人民币图样或包含人民币图样的新闻照片等是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会想到,各类出版物使用人民币图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否则就是违法——46家期刊因此受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的通报批评。
这46家期刊,都曾未经批准在近年的某期刊物中使用过人民币图样,有的作为插图,有的出现于封面。
其中,有的期刊还将人民币折叠成自己所需的图案或数字后拍成照片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与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召开的专项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副局长张双想明确指出:
“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张双想说,对人民币的管理使用,国家有一整套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00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及申请的程序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出版物必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使用人民币图样。
他希望所有媒体应通过法定程序,正确使用人民币图样。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
问题
对于这些机构的处理是否得当?
参考答案:
对于这些机构的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分析7
1997年10月20日,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丝绸出口供货协议,根据协议,外方应支付货款1000万美元。
公司主要领导包某感到出国调取外汇不方便,便私下与几个主要领导商量,把外汇截留,以供日后亲戚朋友出国使用。
包某的建议立刻得到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同意,恰逢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子女正筹备美元去美国。
于是内部通过决议,采用低报货价以逃避海关检查,与美方签订两份协议,一份全额为800万美元,一份是200万美元,并专门派员到美国协商,把1000万美元的货物以800万美元报关。
货到美国后,美方汇给国内800万美元,另200万美元根据包某的指示,由该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入美国银行。
后该公司主要领导子女到美国后,以较低的比价交付给进出口公司人民币,使用该批美元款项。
问题:
你觉得包某是否违法?
若违法,应如何定罪并处罚?
参考答案:
该进出口公司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采用欺诈手段,逃避外汇监管,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供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内部出国使用,情节严重,已构成逃汇罪,应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没收境外外汇并上缴国库。
包某作为该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是该起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8
原告: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
被告:
某建筑公司李某
案情介绍: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诉讼要求: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题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9
央视国际消息根据人民网上海频道1月13日报道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该市首例使用HD90新版假币案的被告人莫钦松以使用假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莫钦松,男,34岁,广西桂平市农民,2005年5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8月11月9日,莫钦松以人民币10元购买一张百元面值假币的价格,从广州火车站旁的一青年处购得5500元的HD90新版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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