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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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篇一: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发布日期:
XX-06-13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
小中大]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委托人预付费用。
2.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
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
以自己名义
权利:
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
以自己名义
权利:
无介入权
篇二: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
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三: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
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
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
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作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民、法人能否均可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
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虽然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四: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
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
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
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
物的范围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非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收取报酬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达成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是没有报酬的,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费用。
篇五: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2.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3.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委托事务的费用。
5.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分为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和因法定原因而终止两种情况。
(二)行纪合同
1.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受发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除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外,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义务:
(1)居间人的忠实义务。
一是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二是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三是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尽力义务。
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3)其他义务。
居间为一种商业活动,居间人除负有上述义务外,还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其他义务,如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只有促成委托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才支付报酬;未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篇六: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文博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
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
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
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要产生还需要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行为发生瑕疵的后果不同。
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而代理行为如果发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权等,就必须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
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
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
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行纪是委托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
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四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典型的就是劳务中介。
1、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是合同。
3、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居间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合同。
居间人仅仅是介绍人,在以后即将订立的另一个合同中没有主体地位。
这是区别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最明显的区别,上述两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人都参与了合同订立行为。
4、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人的给付义务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为委托人期待订立的合同因居间人的报告而成立。
地役权、相邻权、相邻关系、地上权区别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之比较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定金、预付款、押金、订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相互区别
篇七:
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1.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XX—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
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
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
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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